辦理殘疾證手續
1辦理的條件具有本縣常住戶口,符合國家務院制定的《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準》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殘疾標準見下欄)
2 鄉鎮居民辦理:持村委會介紹信到戶口所在鄉鎮殘聯稽核登記蓋章後,由本人在法定監護人(無監護人可有親友或村居委指定專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影印件、戶口薄、彩色寸照3張和病歷或相關病情資料到縣殘聯辦理。
3 城鎮職工辦理: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及影印件、戶口本、彩色證件照3張、有關病情資料、工資單、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到縣殘聯辦理。
4 到縣級殘聯辦理要對殘疾情況進行評定:殘疾比較明顯,能明顯判斷殘疾情況的,殘聯可直接辦理。殘疾不明顯的,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病歷證明。精神、智力殘疾出具市精神鑑定中心證明。聽力、言語、視力殘疾出具村居及單位證明,致殘時間、原因,並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5 最後準備好這些資料: 縣殘聯《殘疾人證》鑑定核發小組和監督檢查小組按照《中國殘疾人實用評殘標準》實施評定同意之後,就可以領取殘疾人證了。快的話馬上可以領取,慢的話可能要等待數週。
1 視力殘疾標準: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透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透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 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 1,而低於0.3。
列表如下: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 ≥0.05—0.1 二級低視力 ≥0.1—<0.3
《注》
3 聽力殘疾標準 :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4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言語識別率(%) 一級 >90(好耳) <15 二級 71—90(好耳) 15—30 三級 61—70(好耳) 31—60 四級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5 言語殘疾標準: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兩類。
辦理殘疾證手續
1辦理的條件具有本縣常住戶口,符合國家務院制定的《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準》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殘疾標準見下欄)
2 鄉鎮居民辦理:持村委會介紹信到戶口所在鄉鎮殘聯稽核登記蓋章後,由本人在法定監護人(無監護人可有親友或村居委指定專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影印件、戶口薄、彩色寸照3張和病歷或相關病情資料到縣殘聯辦理。
3 城鎮職工辦理: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及影印件、戶口本、彩色證件照3張、有關病情資料、工資單、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到縣殘聯辦理。
4 到縣級殘聯辦理要對殘疾情況進行評定:殘疾比較明顯,能明顯判斷殘疾情況的,殘聯可直接辦理。殘疾不明顯的,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病歷證明。精神、智力殘疾出具市精神鑑定中心證明。聽力、言語、視力殘疾出具村居及單位證明,致殘時間、原因,並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5 最後準備好這些資料: 縣殘聯《殘疾人證》鑑定核發小組和監督檢查小組按照《中國殘疾人實用評殘標準》實施評定同意之後,就可以領取殘疾人證了。快的話馬上可以領取,慢的話可能要等待數週。
六類殘疾標準1 視力殘疾標準: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透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透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 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 1,而低於0.3。
列表如下: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 ≥0.05—0.1 二級低視力 ≥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不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應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境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3 聽力殘疾標準 :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4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言語識別率(%) 一級 >90(好耳) <15 二級 71—90(好耳) 15—30 三級 61—70(好耳) 31—60 四級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5 言語殘疾標準: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