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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空遠889712

    斬監侯  斬監候,實際上是一種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清朝的死刑複核制度,分死刑為絞、斬立決與絞、斬監候兩種。

      絞監候、斬監候實際上是一種死刑緩期執行制度,而絞立決、斬立決則是一種死刑立即執行制度。清朝有專門處理絞、斬監候的會審制度。一是秋審,即每年秋天在天安門外金水橋西,由六部長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與小三司等審理地方上報的絞、斬監候案件;二是朝審,即在秋審之後對刑部判決的案件以及京畿地區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的複審。經秋審、朝審的案件,其處理的結果大致有四種: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情實,即罪行屬實、量刑確當,應當處決;緩決,指情節屬實、危害性屬實,但有值得憐憫的情節,一般可減為流刑或徒刑;留養承祀,指案情雖重,但因父母、祖父母等尊親屬無人奉養或無人繼承祭祀,需要留下來奉養和祭祀,乃對囚犯決杖帶罪回家盡孝,待父、祖去世或有人奉養、祭祀時,再接受刑罰。由於秋審和朝審的結果減免了大部分斬、絞監候死囚的死刑,也有利於體現"慎刑恤罪"的原則,因此被清朝統治者視為"大典"。

      這一制度發展到今天,就是被人們交口稱讚的死期緩期執行制度。由此看來,死刑緩期執行制度並非中國現行刑事法律制度的獨創,其實是中國德治刑法傳統在現代的合理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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