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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白浪滔天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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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正太真言
謝謝邀請。根據物業管理法規中就業主大會成立及業委會日常管理辦法等條款規定,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應當有小區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換屇的業委會如果沒有透過50%的業主同意,應該重新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以及業主代表。
在實際落實此工作時,所謂在小區內召集所有業主來參加業主大會是不現實的。通常會由業主代表(或業主志願者)在先成立籌備組後,徵得所在地方房辦、居委的支援,志願者可以採取入戶徵集意見並公告的形式,書面彙總後形成業主大會決議。這其中有幾個關鍵點:
1、業願者在落實逐戶採集業主的意見過程中最少要走訪超過業主總數2/3以上。
2、在走訪中,瞭解哪些業主真心願意為住戶服務,真心付出還不計報酬,不辭辛苦,可以發動業主自薦。
3、公告業委會自薦人名單和自薦人材料,以及參選業主委員的宣言。
4、再次入戶統計投票的工作很重要,這關係日後選出的代表是否給力,及其公信程度。
5、投票結果要及時上報街道和房管部門(政府背書很重要!)
佔總戶數50%以上的業主同意,佔總專有面積50%以上。必須“雙過半”,如果是超過1000戶的大型小區,即無人支援,也無資金贊助,比選舉美國總統都難。所謂的《物業管理條例》都是些不住在這種平民化小區的大佬們,憑空想像、不切合小區的實際拍腦門製造出來的,根本無法應用於小區客觀實際,簡直糟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