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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九鬥娛樂

    不願意。由於藝人具有較高的社會話題度,這些年來,圍繞“劣跡藝人”的有關問題,已經成為網際網路熱議的話題。其中不少“劣跡藝人”本身具有較大的粉絲群體,動輒牽一髮而動全網,因此如何對待這些“劣跡藝人”,已經上從娛樂圈變成一個社會性意義的話題。為何我們要屢屢盯著“劣跡藝人”的問題不放?首先是因為這些“劣跡”本身就是不對的。什麼是“劣跡”?

    1、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接受過刑事處罰。

    這應該是比較能夠達成共識的“劣跡”。其實,不僅僅是藝人,如果是一個企業員工,一個學生,有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大概也不會被所在公司、所在學校所容。更何況是一個具有社會知名度和示範意義的藝人呢?

    2、道德層面的問題。

    對一般人來說,我們一般不對其道德提出過高的要求,畢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既然不違法,我們也不好對他人的道德作過多的要求,不喜歡的不與之交往即可。但是,明星藝人具有社會放大效應,對他們的道德品質,不能坐視不管。道德層面的“劣跡”具體又可以分為:1)公德。

    公德主要是指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大到可能接受了一些民事、行政的處罰(但這不屬於犯罪,比如有學術造假問題、亂穿馬路、隨地吐痰、室內吸菸等),小到可能損壞了一些公共物品等。

    2)私德。

    一般而言,我們對普通人的公德會比較重視,而私德因為涉及他人隱私,是不太會過多評論的,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也沒有什麼立場評斷這些事。但是,明星的私德問題往往是“劣跡”的“重災區”,而且主要集中在明星的婚姻、戀愛問題上。比如,出軌、,甚至現在有些明星談戀愛、隱婚生子也成了“劣跡”。由於這些問題過於隱私,自然爭議也比較大。但是總體而言,目前的傾向是,作為明星,其感情生活應更加潔身自好,做好社會的表率,否則是不合適的。

    總而言之,無論是嚴重的犯罪行為,還是違反公德、私德的行為,從社會評價的角度,都是負面的,沒有任何值得為他們辯駁的空間。然而,由於這些人有比較多的擁躉者,不少人抱著“我喜歡誰,我就支援誰”的視角,會帶著“粉絲濾鏡”,有些人認為這些行為也有合理性,有些人認為這些行為是情有可原,在許多人看來就是一種“洗白”,而這恰恰是之所以要重點打擊這些行為,讓“劣跡藝人”付出代價的原因:如果因為他們是藝人,所以這些行為都可以被“洗白”,那麼整個社會評價體系會被顛覆掉,影響我們的基本道德和法律判斷。因此,無論如何,這些行為都是不應該被“洗白”的。

  • 2 # 青竹暮影

    不願意,藝人作為公眾人物,從不缺乏物質和精神供應,言行舉止更是影響著很多人,平時更應該修身養性,而不是起不好的帶頭作用

  • 3 # 曹老頭3539

    任何人都可能犯錯,有的人甚至一不小心還會犯罪,而且我們更贊成犯錯者能夠知錯、認錯、改錯,併成為一個優秀者的行為;也肯定犯罪者伏罪、悔罪和贖罪,並徹底修正自己、改造好自己,使成為一個守法公民的積極表現。而且我們對於犯錯者改錯之後不歧視,平等相待;對於犯罪者改造好以後一視同仁,不懷偏見,使改錯者和改造後的人積極樂觀的面對生活,面對以後的人生,努力為社會貢獻才智和力量,為祖國為人民做貢獻。

    但是對於藝人我們卻必須嚴格要求,對於犯罪的藝人應該嚴加封殺。這是為什麼呢?主要原因是藝人他們是公眾人物,對社會對大眾具有極大影響力的人物,尤其是對廣大青少年具有直接的導向性的示範作用,就象教師對於學生的影響一樣,就象我們為什麼嚴厲打擊在編在職教師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有償家教而不制止社會輔導機構的非在編教師補課一樣。我們注意的是形象和形象所帶來的重要影響。

    二、如果我們對犯罪藝人在其娛樂圈不採取“一棒子打死"的辦法,這就容易帶來其他方面的副作用,例如我們經常發現不少藝人常常故意弄出動靜,甚至自曝醜聞來吸引受眾眼球,博取粉絲,增加自己的影響力,所以我們不能排除會有少數藝人不惜以身試法,以身涉險,透過故意犯罪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聚人氣。所以我認為對藝人犯罪必須採取零容忍的態度,一旦犯罪立馬封殺,不給他們在娛樂圈內重操舊業的機會,以警效尤,並給廣大觀眾特別是廣大的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三觀世界以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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