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職能:1。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2。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資訊披露質量。
3。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4。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5。統一監管證券業。主要職責:1。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2。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3。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託管和清算;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5。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有資訊披露義務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階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與華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督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9。監管證券期貨資訊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資訊資源管理。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罰。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13。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基本職能:1。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2。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資訊披露質量。
3。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4。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5。統一監管證券業。主要職責:1。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2。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3。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託管和清算;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5。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有資訊披露義務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階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與華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督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9。監管證券期貨資訊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資訊資源管理。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罰。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13。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