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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鉅子令工程任務眾包網

    公開招標(Open Tendering)是指招標人在公開媒介上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投標,並向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中擇優選擇中標人的一種招標方式,相對於公開招標,稱之為邀請招標。按照招標人和投標人參與程度,可將公開招標過程粗略劃分成招標準備階段、招標投標階段和決標成交階段。

    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特點是:一是可以縮短準備期,能使採購專案更快地發揮作用。二是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標、投標工作,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採購成本。三是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四是有利於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五是能夠激勵供應商自覺將高科技應用到採購產品中,同時又能轉移採購風險。

    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是指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透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檔案的要求提交響應檔案和報價,採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不同方式的區別

    招標的方式有很多種,但每一種方式都各有不同。像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就是三種常見的招標方式,但還是有部分人不是很清楚這三者之間究竟有什麼不同,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它們的區別。

    1、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除了釋出公告外,還可由採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2、檔案發放日期不同

    公開招標的要求是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3、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公開招標如果需要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會影響到供應商響應檔案編制的,則至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若不足1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競爭性談判的規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檔案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

    競爭性磋商的規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檔案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眼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檔案的截止時間。

    4、評審方法不同

    公開招標的主要評審方法為綜合評標法以及最低評標價法。

    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並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後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並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採購需求之後,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後按照磋商檔案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5、評審側重不同

    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最主要考慮的是【價格因素】。

    競爭性磋商最主要考慮的則是【綜合指標】。在磋商中,供應商可以更明確的理解採購需求,而在最終報價中,採取的也是綜合打分的方式,這同樣也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一個判斷。

  • 2 # 80後社畜2

    首先,是財政部基於政府採購法律體系首先提出的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兩種採購方式。注意,這不叫招標方式。在政府採購理論體系裡,採購方式分兩大類:招標方式和非招標方式。其中,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非招標方式目前分為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競爭性磋商。

    其次,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與招標投標法的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都是有區別的。區別在哪兒?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更嚴格。為什麼這麼說: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有效投標不足三家必須廢標,招標投標法則沒有此要求,就是說按招投標法,隨便找兩個滿足資格但是又有偏差的投標人來陪標,一樣可以成交。再看邀請招標,招投標法的邀請招標是想邀請誰就邀請誰,而政府採購法的邀請招標則沒有這麼隨意,必須釋出資格預審公示,在透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裡隨機抽取以後才能邀請,就是說政府採購是不允許隨意邀請的?

    然後,我們再來說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這兩種方式跟政府採購法的公開招標除了公告時限要求不一樣之外,核心區別有兩方面。一個是適用範圍,這個不解釋;一個是可以在採購檔案裡規定可以談判或者磋商的內容。因為這些核心區別,所以程式上略有差異。

  • 3 # 比比商學院

    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人或代理機構透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3 家) 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採購方式。

    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是指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透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檔案的要求提交響應檔案和報價,採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區分方式:

    1. 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除了釋出公告外,還可由採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2. 檔案發放日期不同

    公開招標的要求是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3. 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公開招標如果需要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會影響到供應商響應檔案編制的,則至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若不足1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競爭性談判的規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檔案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

    競爭性磋商的規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檔案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眼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檔案的截止時間。

    4. 評審方法不同

    公開招標的主要評審方法為綜合評標法以及最低評標價法。

    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並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後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並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採購需求之後,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後按照磋商檔案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5. 評審側重不同

    公開招標(一般情況下)和競爭性談判最主要考慮的是“價格因素”。

    競爭性磋商最主要考慮的則是“綜合指標”。在磋商中,供應商可以更明確的理解採購需求,而在最終報價中,採取的也是綜合打分的方式,這同樣也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一個判斷。

  • 4 # 快書編標

    公開招標是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是指採購人按照法定程式,透過釋出招標公告,邀請所有潛在的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採購人透過某種事先確定的標準,從所有投標供應商中擇優評選出中標供應商,並與之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一種採購方式。

    屬於非限制性競爭招標,這是一種充分體現招標資訊公開性、招標程式規範性、投標競爭公平性,大大降低串標、抬標和其他不正當交易的可能性,最符合招標投標優勝劣汰和“三公”原則的招標方式,常用的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因為投標人較多、競爭充分,且不容易串標、圍標,有利於招標人從廣泛的競爭者中選擇合適的中標人並獲得最佳的競爭效益。

    競爭性磋商與競爭性談判不屬於公開招標。政府採購的採購方式中分為招標方式和非招標方式,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都屬於政府採購方式中的非招標方式。

    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是指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透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檔案的要求提交響應檔案和報價,採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專案,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1、政府購買服務專案。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3、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專案,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專案。5、按照招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需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以外的工程建設專案。

    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人或代理機構透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3 家) 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採購方式。競爭性談判由於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經常被各集中採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運用。

    適用範圍

    (1)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准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4)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以外的政府採購工程。

    區別在於:1、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方式不同。競爭性談判是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以最終報價從低到高排序,報價最低者為成交候選人;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是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一般運用於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的政府購買服務專案,競爭性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磋商小組按照磋商檔案要求對供應商進行綜合評分,以得分從高到低排序,得分最高者為成交候選人。2、開標(提交響應檔案)時間不同。競爭性談判是《政府採購法》規定的非招標採購方式之一,一般運用於公開招標限額以下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專案,談判檔案發出之日起不少於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是磋商檔案發出之日起不少於10天。 3、澄清答疑時間不同。競爭性談判澄清答疑應當在提交響應檔案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截止時間;競爭性磋商澄清答疑當在提交響應檔案截止之日5日前,不足5日的,應當順延提交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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