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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郎山牧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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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鄉2439
合作社顧名思義就是成員加入後可以在內部開展合作的組織,例如農業合作社就是農民開展合作的組織。合作社至少有兩個以上的成員,例如由兩個以上的農民家庭組成一座農業合作社。農業合作社就是為了解決單個農戶普遍面臨生存困境必然產生的組織。起初農民單幹分田到戶無需合作,因為一家三口種幾畝地就能生存,收入就跟打工無異。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一個農民家庭需要種越來越多的土地才能跟打工相提並論,例如當今需要種數十畝甚至數百畝才能擁有打工的收入,單個農戶顯然無力耕種這大片的土地,需要背靠農業合作社才能完成。周邊的農民聯合起來成立合作社。1,共同購買農業機械實現大規模機械化耕種。2,多個家庭合作可實現從農資採購,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農產品運輸,農產品銷售一條龍專業分工協作,從而單個農戶在合作社內無需耕種大片土地,透過合作開展農產品加工運輸銷售活動使農產品大幅增值達到增加農民收入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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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哥於一
一哥“合作社人說合作社事”之——建設真正農民合作社
按照合作制原則,建設真正意義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廣大農民參與鄉村振興,助推農村農業現代化程序的較好的組織形式,如何做實做好,筆者提幾點意見供參考。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民為主體組建的合作制企業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民為主體按照合作制原則透過自願入股的方式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組建的,是農民自己的合作互助企業。其功能涵蓋種植、養殖、加工、銷售、信用、服務、消費、餐飲、旅遊、文化、體育、教育、養老、娛樂等各個層面,因地而異。
農民專業合作社要辦成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必須按照“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合作制理念,真正讓農民自願入股, 真正參與生產銷售服務,真正實現民主管理,真正做到合作社全體成員“風險共擔、市場共闖、利益共創、平臺共享”,真正做成農民自己的“手拉手、肩並肩、心連心”的合作制企業、互助的平臺、致富的渠道、共享的團體。
但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組建之初就缺失:
1,辦社方向不明確,或是明著就是要補助。
2,組建了披著合作社外衣的“農業公司”,簡單的流轉之後與農民沒有半點關係。
3,不發動群眾,入社農民根本不知道要幹什麼?怎麼幹?自己的權利義務、風險利益?
5,真農民身份證明,假入股。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經營為主的合作制企業
運轉正常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要做到“五有”――有牌子(營業執照)、有場地(辦公場所)、有規章制度、有(正常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有返利、分紅。
這五有之中,前三點一般都能做到,分紅一般也顯示,但成員的紅後返利恐怕多數未能做到。至於農民廣泛參與的經營活動,應該做到:
(一),透過聯合採購,減少農資、人工等投入,降低生產成本。
(二),擴大生產規摸,加強標準化生產,提升農產品品質,統一包裝提升產品檔次,增加企業效益。
(三),加工機械化,降低人工成本,賦予深加工產品高科技含量,增加產品附加值。
(四),實現農副產品、加工產品、深加工產品等關健部位的品牌效益最大化。
(五),推動農副產品主打品牌的綜合開發。
(六),共闖市場、共建電商平臺,推進“農超對接”、“訂單對接”、“產消(費)對接”。
(七),實現合作社成員“再教育”,促進企業發展。
(八),實現民有民管民享,社員享受分紅、返利,加快農民脫貧致富。
(九),產消對接,加快城鄉共同發展步伐。
(十),打造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合作社,力求“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區域經濟走上快車道。
三,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誤區。
一是把社會企業、種糧大戶流轉土地搞的規模種植類企業註冊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只收土地流轉金,沒有真正參與其中。
二是村委或是其他社會組織組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農民一定範圍的服務、優惠,未真正開展生產經營業務。
三是為爭取各類扶持而註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假合作社)。
這些“合作社”多數是為了政府各類補帖、專案扶持資金而組建並組織相應的生產經營活動,一旦沒有了上級扶持資金,多數難以維繫,人走社息、土地撂荒,由扶持農民變成坑農害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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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為天老林
我眼中的合作社就是要按照法律規定成立“名符其實”的合作社。(一)有名稱和住所。(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按照這些要求申領營業執照。合作社的管理人員,特別是理事長必須是有文化,懂技術,會管理,懂營銷,能跟上社會發展的綜合型人才,利用智慧化管理,網際網路,自媒體等多種營銷手段,使合作社的產品銷往國內外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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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微農律
合作社只能由農民身份的人舉辦,其他人只能有限度的參與。
合作社只能出現在農村,不能出現在城市。城市人開辦的是公司或合夥企業,農民既可以開公司,也可以辦合作社。
公司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營利後通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紅,股東之間並無互助即相互幫襯的義務。
合作社成員間有互助義務,合作社營利並不是其存在的主要目的,也不以出資多少來決定分紅比例,成員甚至可以不出資。
合作社成員不直接面對市場,其與合作社進行交易並依靠交易量分取合作社利潤。
合作社成員出資可以有多寡,但合作社成員表決時一人一票,通常與出資多少無關,儘管合作社法為出資多者設計了附加表決權機制。
公司表決時主要按照股東出資比例,白話說就是錢多腰就粗,俗稱資本民主。
合作社享有特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樣的經營範圍,公司的稅收優惠比合作社要小。
一些檔案規定農村的建設專案新興產業等要向合作社作政策傾斜,國家對合作社給予各種補貼,補貼成為合作社法人財產後,量化到成員個人賬戶。
合作社與公司一樣都是法人單位,以合作社名義簽訂各種合同、開具發票、依法納稅,成員對合作社的債務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自然人可以組織起來舉辦合作社,合作社也可以聯合起來成立聯合社,就像公司可以對外投資,成為其他公司的股東一樣。
當然合作社也可以對外投資,成為其他公司的股東。
未來合作社發展趨勢:
合作社真假的辨別應該由稅務部門承擔,符合合作社的分紅及治理機制規定則享有稅收減免優惠,否則按公司處理。
合作社的事業範圍會不斷擴大,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運輸營銷、民宿文化旅遊、農村金融。
甚至,合作社可能享有某些事業的壟斷經營地位,一般公司不能進入這些領域,如農村房地產、金融、速遞等。
如此,才是農民幸事。
回覆列表
合作社是勞動群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
範圍比較廣,有
(1)生產合作社:即從事種植、採集、、漁獵、牧養、加工、建築等生產活動的各類合作社。如農業生產合作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建築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從事推銷、購買、運輸等流通領域服務業務的合作社。如供銷合作社、運輸合作社、消費合作社、購買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員存款貸款的合作社。如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務合作社:即透過各種勞務、服務等方式,提供給社員生產生活一定便利條件的合作社。如醫療合作社、保險合作社等。
一般常見的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
合作社就是方便勞動群眾,給群眾謀福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