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隋唐實行“三省六部制”以來,這種官制被其後歷代所沿用。三省六部制中,尚書省是中央行政執行部門,設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吏部為尚書省六部之首,是中央重要的行政部門,主責銓選官員等人事職能。吏部尚書作為吏部長官,其地位不同尋常。我們以唐代和宋代的吏部尚書為例,來介紹一下這個職官的權掌和職能。
吏部尚書作為重要官職,有唐一代多與宰相關係密切。宰相是朝中職權地位最高的官職,“宰相之職,佐天子總百官、治萬事,其任重 矣” ,因此與皇帝關係也較密切。
唐朝前期四十二任吏部尚書中僅三任未曾升任宰相,其中二十七任是以宰相兼任吏部尚書,其餘皆為擔任吏部尚書後升任宰相。
關於職掌,《唐六典》規定: 吏部尚書掌天下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令。凡職官銓綜之典,封爵策勳之制,權衡殿最之法,悉以諮之。可見在唐代吏部尚書執掌著官員選拔、勳封、考課等行政條令,這是吏部尚書最主要的職能體現。
一般情況下,銓選工作中吏部尚書直接參與的程式是:銓試、注擬以及對吏部侍郎銓選的核查,即由吏部侍郎掌管的中銓先送吏部尚書過目,吏部尚書批准後並簽名蓋章,然後再送尚書省。銓選是很複雜的系統工作,由吏部尚書侍郎和吏部司協調完成銓選,尚書批准後上報宰相機構透過銓選結果。
《舊唐書》記載:“凡選授之制,每歲集於孟冬尚書、侍郎,分為三銓。尚書為尚書銓,侍郎二人分為中銓、東銓。五品以上,以名上中書門下,聽制授其官。六品以下,量資任定。其才職頗高,可擢為拾遣、補闕、監察御史者,亦以名送中書門下,聽敕授。”
吏部尚書作為吏部長官,熟知官員的情況,可向宰相機構及皇帝推薦人才。不過隨形勢變化,唐朝後期,部分六品以下官員的選任權從吏部轉移出去了。
開元初,宋璟為吏尚書,他大革前弊,對吏部銓選進行了各項改革,除核心政務外,其他大量的日常政務由各司郎官獨立完成,,之後送尚書、侍郎簽名連署。此後吏部四司各司其職, 吏部尚書並不干涉其具體工作。
吏部尚書除行使本職職能外,還有一些輔助的政治職能以及因臨時兼任其他官職而擔負的一些特殊使命,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1. 參與與人事有關的活動。吏部尚書有權對官員選任的情況發表建議。《貞觀政要》載:貞觀三年,太宗謂吏部尚書杜如晦曰:比見吏部 擇人,惟取其言詞刀筆,不悉其景行。數年之後,惡跡始彰,雖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如何可獲善人?杜如晦對曰: 兩漢取人,皆行著鄉閭,州郡貢之,然後入用,故當 時號為多士。今每年選集,向數千人,厚貌飾詞, 不可知悉,選 司但配其階品而已。銓簡之理,實所未精,所以不能得才。
2. 參與修撰與人事有關的典籍。唐朝對族姓等涉及門閥的事情比較重視,曾專門修撰與族姓有關的譜籍,而這些往往由吏部尚書主持。貞觀中,太宗命吏部尚書高士廉、御史大夫韋挺、中書侍郎岑文字等修《氏族志》,勒成百卷,頒下諸州,藏為永式。吏部尚書“獎鑑人倫,雅諳姓氏”正好符合 修撰《氏族志》的標準。
3. 參政議政。唐朝宰相兼任吏部尚書非常常見,吏部尚書參與機要是正常現象。他能就尚書省職掌範圍內的事情,向皇帝直接提出建議。吏部尚書有權參加政事堂會議( 即後來的中書門下會議),參與宰相決策。
安史之亂後,吏部尚書權被削弱,“重要七品地方官員之銓選權由宰相奏授,不由吏部矣”。《大唐新語》載“肅宗於靈武即大位,以強寇在郊,始令中書以功狀除官,非舊制也。”安史之亂後,地方藩鎮勢力形成,加上各種使職差遣的出現,使得吏部銓選受到各種限制,中央與地方爭奪官闕的現象時有出現。 吏部銓選官員的範圍受到很大限制。
宋代吏部尚書為從二品,總領吏部七司,負責文武百官的選試、注擬、遷授、蔭子、敘復等事宜。
宋代吏部尚書是朝廷重要的職事官,領吏部七司,全面負責吏部工作。凡“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勳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以序進之”之事,以及“選授、封爵、 功賞、課最之事”,全由吏部尚書全面掌管。作為吏部尚書的副手,吏部左侍郎掌管幕職州縣官的銓 選、注授事宜,吏部右侍郎掌管供奉官以下武臣的考校、注擬、行賞、換官等事宜。
七司具體事務均由各自的郎中、員外郎負責,各司郎中、員外郎歸吏部侍郎管理,吏部侍郎,各司郎中、員外郎則都歸 吏部尚書管理。七司事務由各自郎中、員外郎按照法令格式處理之後,彙總報給吏部尚書。尚書經過核實查驗,在沒有錯誤的情況下署名並用印,然後將各類事務分門別類,上報尚書省。
宋代歷任統治者都比較重視發掘人才,上至三公、三少、宰執等朝官,下至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府、知州、通判等地方官員,均可以根據規定薦舉。吏部尚書薦舉人才,既是其作為吏部長官應 盡的職責,也是宋朝政府對官員尤其是高階官員提 出的要求。
許多吏部尚書在任職前曾經擔任過吏部或者與吏部相關 的部門的職務,這大大提高了他們發現人才的能力, 使他們在薦舉人才方面得心應手,能夠真正地為朝廷薦舉更多的人才。
吏部尚書作為高階文官,參政議政是其分內之事。其參政議政的事項涉及經濟、政治、軍事等 各個方面。很多吏部尚書任職期間還承擔修史工作。宋代各個時期都有吏部尚書在任職期間承擔修史工作的情況,有的吏部尚書甚至先後承擔過多種修史工作。
吏部尚書任職期間也負責一些禮儀性的工作。皇帝去世後,朝廷為舉辦喪事,會臨時設定山陵使一職。 宋代吏部尚書任職期間經常承擔山陵五使的工作,喪事儀式結束之後,自動任卸。
宋代吏部尚書總領文武百官選試、 注擬、遷授、蔭子、敘復等政令,主持修訂吏部七司條法,全面掌管吏部的本職工作,還參與薦舉人才,參政議政,負責貢舉考試,承擔修史工作,為皇帝講解經史,擔任臨時性禮儀官等。職掌範圍較之前代有所擴大。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還要為王朝出謀劃策、排憂解難。
自隋唐實行“三省六部制”以來,這種官制被其後歷代所沿用。三省六部制中,尚書省是中央行政執行部門,設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吏部為尚書省六部之首,是中央重要的行政部門,主責銓選官員等人事職能。吏部尚書作為吏部長官,其地位不同尋常。我們以唐代和宋代的吏部尚書為例,來介紹一下這個職官的權掌和職能。
吏部尚書作為重要官職,有唐一代多與宰相關係密切。宰相是朝中職權地位最高的官職,“宰相之職,佐天子總百官、治萬事,其任重 矣” ,因此與皇帝關係也較密切。
唐朝前期四十二任吏部尚書中僅三任未曾升任宰相,其中二十七任是以宰相兼任吏部尚書,其餘皆為擔任吏部尚書後升任宰相。
關於職掌,《唐六典》規定: 吏部尚書掌天下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令。凡職官銓綜之典,封爵策勳之制,權衡殿最之法,悉以諮之。可見在唐代吏部尚書執掌著官員選拔、勳封、考課等行政條令,這是吏部尚書最主要的職能體現。
一、執掌吏部銓選職能及銓選職官的範圍一般情況下,銓選工作中吏部尚書直接參與的程式是:銓試、注擬以及對吏部侍郎銓選的核查,即由吏部侍郎掌管的中銓先送吏部尚書過目,吏部尚書批准後並簽名蓋章,然後再送尚書省。銓選是很複雜的系統工作,由吏部尚書侍郎和吏部司協調完成銓選,尚書批准後上報宰相機構透過銓選結果。
《舊唐書》記載:“凡選授之制,每歲集於孟冬尚書、侍郎,分為三銓。尚書為尚書銓,侍郎二人分為中銓、東銓。五品以上,以名上中書門下,聽制授其官。六品以下,量資任定。其才職頗高,可擢為拾遣、補闕、監察御史者,亦以名送中書門下,聽敕授。”
吏部尚書作為吏部長官,熟知官員的情況,可向宰相機構及皇帝推薦人才。不過隨形勢變化,唐朝後期,部分六品以下官員的選任權從吏部轉移出去了。
開元初,宋璟為吏尚書,他大革前弊,對吏部銓選進行了各項改革,除核心政務外,其他大量的日常政務由各司郎官獨立完成,,之後送尚書、侍郎簽名連署。此後吏部四司各司其職, 吏部尚書並不干涉其具體工作。
二、 輔助職能吏部尚書除行使本職職能外,還有一些輔助的政治職能以及因臨時兼任其他官職而擔負的一些特殊使命,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1. 參與與人事有關的活動。吏部尚書有權對官員選任的情況發表建議。《貞觀政要》載:貞觀三年,太宗謂吏部尚書杜如晦曰:比見吏部 擇人,惟取其言詞刀筆,不悉其景行。數年之後,惡跡始彰,雖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如何可獲善人?杜如晦對曰: 兩漢取人,皆行著鄉閭,州郡貢之,然後入用,故當 時號為多士。今每年選集,向數千人,厚貌飾詞, 不可知悉,選 司但配其階品而已。銓簡之理,實所未精,所以不能得才。
2. 參與修撰與人事有關的典籍。唐朝對族姓等涉及門閥的事情比較重視,曾專門修撰與族姓有關的譜籍,而這些往往由吏部尚書主持。貞觀中,太宗命吏部尚書高士廉、御史大夫韋挺、中書侍郎岑文字等修《氏族志》,勒成百卷,頒下諸州,藏為永式。吏部尚書“獎鑑人倫,雅諳姓氏”正好符合 修撰《氏族志》的標準。
3. 參政議政。唐朝宰相兼任吏部尚書非常常見,吏部尚書參與機要是正常現象。他能就尚書省職掌範圍內的事情,向皇帝直接提出建議。吏部尚書有權參加政事堂會議( 即後來的中書門下會議),參與宰相決策。
安史之亂後,吏部尚書權被削弱,“重要七品地方官員之銓選權由宰相奏授,不由吏部矣”。《大唐新語》載“肅宗於靈武即大位,以強寇在郊,始令中書以功狀除官,非舊制也。”安史之亂後,地方藩鎮勢力形成,加上各種使職差遣的出現,使得吏部銓選受到各種限制,中央與地方爭奪官闕的現象時有出現。 吏部銓選官員的範圍受到很大限制。
三、宋代吏部尚書宋代吏部尚書為從二品,總領吏部七司,負責文武百官的選試、注擬、遷授、蔭子、敘復等事宜。
宋代吏部尚書是朝廷重要的職事官,領吏部七司,全面負責吏部工作。凡“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勳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以序進之”之事,以及“選授、封爵、 功賞、課最之事”,全由吏部尚書全面掌管。作為吏部尚書的副手,吏部左侍郎掌管幕職州縣官的銓 選、注授事宜,吏部右侍郎掌管供奉官以下武臣的考校、注擬、行賞、換官等事宜。
七司具體事務均由各自的郎中、員外郎負責,各司郎中、員外郎歸吏部侍郎管理,吏部侍郎,各司郎中、員外郎則都歸 吏部尚書管理。七司事務由各自郎中、員外郎按照法令格式處理之後,彙總報給吏部尚書。尚書經過核實查驗,在沒有錯誤的情況下署名並用印,然後將各類事務分門別類,上報尚書省。
宋代歷任統治者都比較重視發掘人才,上至三公、三少、宰執等朝官,下至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府、知州、通判等地方官員,均可以根據規定薦舉。吏部尚書薦舉人才,既是其作為吏部長官應 盡的職責,也是宋朝政府對官員尤其是高階官員提 出的要求。
許多吏部尚書在任職前曾經擔任過吏部或者與吏部相關 的部門的職務,這大大提高了他們發現人才的能力, 使他們在薦舉人才方面得心應手,能夠真正地為朝廷薦舉更多的人才。
吏部尚書作為高階文官,參政議政是其分內之事。其參政議政的事項涉及經濟、政治、軍事等 各個方面。很多吏部尚書任職期間還承擔修史工作。宋代各個時期都有吏部尚書在任職期間承擔修史工作的情況,有的吏部尚書甚至先後承擔過多種修史工作。
吏部尚書任職期間也負責一些禮儀性的工作。皇帝去世後,朝廷為舉辦喪事,會臨時設定山陵使一職。 宋代吏部尚書任職期間經常承擔山陵五使的工作,喪事儀式結束之後,自動任卸。
宋代吏部尚書總領文武百官選試、 注擬、遷授、蔭子、敘復等政令,主持修訂吏部七司條法,全面掌管吏部的本職工作,還參與薦舉人才,參政議政,負責貢舉考試,承擔修史工作,為皇帝講解經史,擔任臨時性禮儀官等。職掌範圍較之前代有所擴大。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還要為王朝出謀劃策、排憂解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