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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何以笙丶丶

    心理過程是人們共同具有的心理活動。但是,由於每個人的先天素質和後天環境不同,心理過程在產生時又總是帶有個人的特徵,從而形成了不同的個性。個性心理結構主要包括個性傾向性和個性心理特徵兩個方面。個性傾向性是指一個人所具有的意識傾向,也就是人對客觀事物的穩定的態度。它是人從事活動的基本動力,決定著人的行為的方向。其中主要包括需要、動機、興趣、理想、信念和世界觀。世界觀在個性傾向諸成分中居於最高層次,決定著人的總的意識傾向。個性心理特徵是一個人身上經常表現出來的本質的、穩定的心理特點。例如,有的人有數學才能,有的人有寫作才能,有的人有音樂才能,因此,在各科成績上就有高低之分,這是能力方面的差異。在行為表現方面,有的人活潑好動,有的人沉默寡言,有的人熱情友善,有的人冷漠無情,這些都是氣質和性格方面的差異。能力、氣質和性格統稱為個性心理特徵。

    簡單的說,個性就是一個人的整體精神面貌。

    個性,在心理學中的解釋是:一個區別於他人的,在不同環境中顯現出來的,相對穩定的,影響人的外顯和內隱性行為模式的心理特徵的總和。

    由於個性結構較為複雜,因此,許多心理學者從自己研究的角度提出個性的定義,美國心理學家奧爾波特(G.W.Allport)曾綜述過50多個不同的定義。如美國心理學家吳偉士(R.S.Woodworth)認為:“人格是個體行為的全部品質。”美華人格心理學家卡特爾(R.B.Cattell)認為:“人格是一種傾向,可藉以預測一個人在給定的環境中的所作所為,它是與個體的外顯與內隱行為聯絡在一起的。” 蘇聯心理學家彼得羅夫斯基認為:“在心理學中個性就是指個體在物件活動和交往活動中獲得的,並表明在個體中表現社會關係水平和性質的系統的社會品質。”

    就目前西方心理學界研究的情況來看,從其內容和形式分類方面來看,主要有下面五種定義:

    第一,列舉個人特徵的定義,認為個性是個人品格的各個方面,如智慧、氣質、技能和德行。

    第二,強調個性總體性的定義,認為個性可以解釋為“一個特殊個體對其所做所為的總和”。

    第三,強調對社會適應、保持平衡的定義,認為個性是“個體與環境發生關係時身心屬性的緊急綜合”。

    第四,強調個人獨特性的定義,認為個性是“個人所以有別於他人的行為”。

    第五,對個人行為系列的整個機能的定義,這個定義是由美國著名的個性心理學家阿爾波特(G.W.Allport)提出來的,認為“個性是決定人的獨特的行為和思想的個人內部的身心繫統的動力組織。”

    目前,西方心理學界一般認為阿爾波特的個性定義比較全面地概括了個性研究的各個方面。 首先,他把個性作為身心傾向、特性和反應的統一;其次,提出了個性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不斷變化和發展的;最後,強調了個性不單純是行為和理想,而且是制約著各種活動傾向的動力系統。 阿爾波特關於個性的上述定義至今仍被西方的許多心理學教科書所採用。

    前蘇聯心理學家一般是從人的精神面貌方面給個性下定義的。從這方面理解個性的心理學家又有兩種情況:一部分心理學家把個性理解為具有一定傾向性的各種心理品質的總和。目前中國的一些心理學教材也持這種觀點。另一部分心理學家只從心理的差異性方面把個別心理特徵理解為個性。 應該說,前一種看法是比較恰當的。他們認為人的能力、氣質和性格等個性特徵並不孤立存在,而是在需要、動機、興趣、信念和世界觀等個性傾向的制約下構成的整體。而後一種看法過於狹窄,沒有看到個性傾向在個性中的作用,缺乏對個性各個特徵作為有機的整體看待,它顯然沒有揭示出個性的實質。

    由於個性的複雜性,中國心理學界對個性的概念和定義尚未有一致的看法。中國第一部大型心理學詞典——《心理學大詞典》中的個性定義反映了多數學者的看法,即:“個性,也可稱人格。指一個人的整個精神面貌,即具有一定傾向性的心理特徵的總和。個性結構是多層次、多側面的,由複雜的心理特徵的獨特結合構成的整體。這些層次有:第一,完成某種活動的潛在可能性的特徵,即能力;第二,心理活動的動力特徵,即氣質;第三,完成活動任務的態度和行為方式的特徵,即性格;第四,活動傾向方面的特徵,如動機、興趣、理想、信念等。這些特徵不是孤立的存在的,是錯綜複雜、相互聯絡、有機結合的一個整體,對人的行為進行調節和控制的。”

    也有少數學者提出將“個性”和“人格”加以區別,認為個性即個體性,指人格的獨特性;人格是一個複雜的內在組織,它包括人的思想、態度、興趣、氣質、潛能、人生哲學以及體格和生理等特點。兩者並不是完全相同的,只是互相交錯在一起,共同影響著人的行為,人格的形成更多的是由教育決定的。

    綜上所述,儘管心理學家們對個性的概念和定義所表達的看法不盡相同;但其基本精神還是比較一致的:“個性”內涵非常廣闊豐富,是人們的心理傾向、心理過程、心理特徵以及心理狀態等綜合形成系統心理結構。

    現代心理學一般認為,個性就是個體在物質活動和交往活動中形成的具有社會意義的穩定的心理特徵系統。

    心理學中的個性概念與日常生活中所講的“個性”是不同的。

    在日常的人際交往中,我們會發現,有的人行為舉止、音容笑貌令人難以忘懷;而有的人則很難給別人留下什麼印象。有的人雖曾見過一面,卻給別人留下長久的回憶;而有的人儘管長期與別人相處,卻從未在人們的心目中掀起波瀾。 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就是個性在起作用。一般來說,鮮明的、獨特的個性容易給人以深刻的印象,而平淡的個性則很難給人留下什麼印象。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個性也容易產生一些誤解,往往認為一個“倔強”、“要強”、“坦率”、“固執”的人很有個性;而“文雅”、“平和”、“斯文”、“柔弱”的人沒有個性。這種看法是不對的,至少說是不全面的。“倔強”、“要強”、“坦率”、“固執”是一種人在其生活、實踐中經常的、帶有一定傾向性的個體心理特徵,是一個人區別於其他人的精神面貌或者心理特徵。由於這種傾向的個性特徵比較鮮明、獨特,往往容易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而“文雅”、“平和”、“斯文”、“柔弱”也同樣是一種性格溫和、希望與他人和睦相處的人帶有傾向性的個體心理特徵和區別於其他人的精神面貌或心理特徵。只不過這種傾向性的個性特徵比較平淡而不鮮明,往往不容易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罷了。 由此可見,不管是哪一種傾向性的個性特徵,不管這種特徵是鮮明的還是平淡的,它都表明了一種個性。心理特徵人人都有,精神面貌人人不可缺少。從這種意義上來說,世界上不存在沒有個性的人。 個性對於一個人的活動、生活具有直接的影響;對於一個人的命運、前途有直接的作用。

    這些日常生活中所提的“要強”、“固執”、“坦率”或“文雅”、“平和”、“柔弱”等,實際上是心理學中個性心理特徵之一的性格,而不是個性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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