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辦法 1.迴圈賽,單敗淘汰賽,雙敗淘汰賽。 2.每場比賽採用三局兩勝制,每局淨打3 分鐘,局間休息1分鐘。 體重分級 48公斤級 52公斤級(48-52) 56公斤級(52-56) 60公斤級(56-60) 65公斤級(60-65) 70公斤級(65-70) 75公斤級(70-75) 80公斤級(75-80) 85公斤級(80-85) 90公斤級(85-90) 90公斤級以上級 服裝護具 1.運動員必須穿戴大會指定的拳套,護頭,護齒,護胸,護襠,護腿,赤腳穿護腳背。穿與比賽護具顏色相同的背心和短褲,護襠必須穿在短褲內。 2.比賽的護具分紅與黑兩種。 3.拳套的重量:65公斤級及以下級別的拳套為230克;70公斤級及以上的拳套為280克。 競賽中的禮節 1.介紹運動員時,運動員向觀眾行抱拳禮。 2.每場比賽開始前,運動員互相行抱拳禮。 3.宣佈結果時,運動員交換站位,宣佈結果後,運動員先互相互行抱拳禮,再同時向裁判員行抱拳禮,裁判員回禮;然後向對方教練員行抱拳禮,教練員回禮。 競賽中的有關規則 1.運動員必須遵守規則,尊重和服從裁判。在場上不準有吵鬧,謾罵,甩護具等任何表示不滿的行為。 2.教練員和本隊醫生坐在指定位置,但不得在場下呼喊或暗示。局間休息時,允許給運動員按摩和指導。 3.運動員嚴禁使用興奮劑,局間休息時不能輸氧。 使用方法,得分標準與判罰 禁擊部位 後腦,頸部,襠部。 得分部位 頭部,軀幹,大腿和小腿 禁用方法 1.用頭,肘,膝和反關節的動作進攻對方。 2.用迫使對方頭部先著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壓對方。 3.用腿法攻擊倒地方的頭部。 4.用拳連擊對方的頭部。 可用方法 除禁用方法外的武術各派的攻擊招法。 得分標準 (一)得3分 1.在一局比賽中,一方第一次下臺,對方得3分。 2.用轉身後擺腿擊中對方軀幹部分而自己站立著。 3.用主動倒地的動作致使對方倒地,而自己即刻立站立者。 4.使用勾踢將對方踢倒而自己站立著。 (二)得2分 1一方倒地(兩腳以外任何部位支撐檯面),站立者得2分。 2.用腿法擊中對方軀幹部位者。 3.被強制讀秒一次,對方得2分。 4.受警告一次,對方得2分。 (三)得1分 1.用手法擊中對方得分部位者。 2.用腿法擊中對方頭部和下肢(腳除外)者。 3.運動員消極8罵秒,被指定進攻8秒內仍不進攻,對方得1分。 4.主動倒地超過3秒不起立,對方得1分。 5.受勸告一次,對方得一分。 6.使用方法雙方先後倒地,後倒地者得1分。 (四)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顯。 2.雙方下臺或同時倒地。 3.雙方互打互踢。 4.用方法主動倒地,對方不得分。 5.抱纏時擊中對方。 犯規與罰則 犯規 技術犯規 1.消極摟抱對方。 2.處於不利狀況是舉手要求暫停。 3.比賽中場外進行指導。 4.比賽中對裁判員有不禮貌的行為或不服從裁判。 5.比賽中大聲叫喊。 6.有意拖延比賽時間。 7.上場不戴或吐落護齒,有意鬆脫護具。 8.運動員不遵守禮節。 侵人犯規 1.在口令“開始”前或喊“停”後進攻對方。 2.擊中對方禁止部位。 3.用不允許的方法擊中對方。 罰則 1.每出現一次技術犯規,勸告一次。 2.每出現一次侵人犯規,警告一次。 3.受罰失分失6分者,判對方為勝方。 4.運動員故意傷人,取消比賽資格,判對方為勝方。 5.運動員使用違禁物品,局間休息時輸氧,取消比賽資格。 暫停比賽 1.運動員倒地(主動倒地除外)或下臺時。 2.運動員犯規受罰時。 3.運動員受傷時。 4.運動員相互抱纏沒有進攻動作或無進攻超過2秒時。 5.運動員主動倒地超過3秒時。 6.運動員由於客觀原因舉手要求暫停時。 7.裁判長糾正錯判,漏判時。 8.處理場上問題或發現險情時。 9.因燈光,場地等客觀原因影響比賽時。 10.運動員對峙出現消極,被指定進攻一方達8秒仍無進攻時。 勝負評定 優勝勝利 1.在一場比賽中,3次有效使用3分動作者(下臺除外)。 2.在比賽中,雙方實力懸殊,臺上裁判員徵得裁判長的同意,判技術強者為勝方。 3.被重擊(侵人犯規除外)倒地不起達10秒,或雖能站立但知覺失常,判對方為該場勝方。 4.一場比賽中,被重擊強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達3次,判對方為該場勝方。 5.比賽中,運動員出現傷病,經醫生診斷不能繼續比賽者,判對方為該場勝方。 一局比賽中,一方受重擊被強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2次,另一方為該局勝方。 一方2次下臺,另一方為該局勝方。兩次有效使用3分動作者為該局勝方。 一局比賽中,雙方出現平局,按下列順序判定勝負。 1.本局受警告少者為勝方。 2.本局受勸告少者為勝方。 3.體重輕者為勝方(以當天體重為準)。 一場比賽,先勝兩局者為該場勝方。 比賽中因一方犯規,另一方詐傷,經醫務監督確診後,判犯規一方為該場勝方。 因對方犯規而受傷,透過醫務監督檢查確認不能再比賽者,為該廠勝方。 因對方犯規而受傷,透過醫務監督檢查確認不能比賽者,為該場勝方。但不得參加以後的比賽。 淘汰賽時,一場比賽中,如獲勝局數相同,按下列順序決定勝負: 1.受警告少者為勝方。 2.受勸告少者為勝方。 3.體重輕者為勝方。 上述三種情況仍相同,則加賽一局,依次類推。 迴圈賽時,一場比賽中,如獲勝局數相同時為平局。
競賽辦法 1.迴圈賽,單敗淘汰賽,雙敗淘汰賽。 2.每場比賽採用三局兩勝制,每局淨打3 分鐘,局間休息1分鐘。 體重分級 48公斤級 52公斤級(48-52) 56公斤級(52-56) 60公斤級(56-60) 65公斤級(60-65) 70公斤級(65-70) 75公斤級(70-75) 80公斤級(75-80) 85公斤級(80-85) 90公斤級(85-90) 90公斤級以上級 服裝護具 1.運動員必須穿戴大會指定的拳套,護頭,護齒,護胸,護襠,護腿,赤腳穿護腳背。穿與比賽護具顏色相同的背心和短褲,護襠必須穿在短褲內。 2.比賽的護具分紅與黑兩種。 3.拳套的重量:65公斤級及以下級別的拳套為230克;70公斤級及以上的拳套為280克。 競賽中的禮節 1.介紹運動員時,運動員向觀眾行抱拳禮。 2.每場比賽開始前,運動員互相行抱拳禮。 3.宣佈結果時,運動員交換站位,宣佈結果後,運動員先互相互行抱拳禮,再同時向裁判員行抱拳禮,裁判員回禮;然後向對方教練員行抱拳禮,教練員回禮。 競賽中的有關規則 1.運動員必須遵守規則,尊重和服從裁判。在場上不準有吵鬧,謾罵,甩護具等任何表示不滿的行為。 2.教練員和本隊醫生坐在指定位置,但不得在場下呼喊或暗示。局間休息時,允許給運動員按摩和指導。 3.運動員嚴禁使用興奮劑,局間休息時不能輸氧。 使用方法,得分標準與判罰 禁擊部位 後腦,頸部,襠部。 得分部位 頭部,軀幹,大腿和小腿 禁用方法 1.用頭,肘,膝和反關節的動作進攻對方。 2.用迫使對方頭部先著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壓對方。 3.用腿法攻擊倒地方的頭部。 4.用拳連擊對方的頭部。 可用方法 除禁用方法外的武術各派的攻擊招法。 得分標準 (一)得3分 1.在一局比賽中,一方第一次下臺,對方得3分。 2.用轉身後擺腿擊中對方軀幹部分而自己站立著。 3.用主動倒地的動作致使對方倒地,而自己即刻立站立者。 4.使用勾踢將對方踢倒而自己站立著。 (二)得2分 1一方倒地(兩腳以外任何部位支撐檯面),站立者得2分。 2.用腿法擊中對方軀幹部位者。 3.被強制讀秒一次,對方得2分。 4.受警告一次,對方得2分。 (三)得1分 1.用手法擊中對方得分部位者。 2.用腿法擊中對方頭部和下肢(腳除外)者。 3.運動員消極8罵秒,被指定進攻8秒內仍不進攻,對方得1分。 4.主動倒地超過3秒不起立,對方得1分。 5.受勸告一次,對方得一分。 6.使用方法雙方先後倒地,後倒地者得1分。 (四)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顯。 2.雙方下臺或同時倒地。 3.雙方互打互踢。 4.用方法主動倒地,對方不得分。 5.抱纏時擊中對方。 犯規與罰則 犯規 技術犯規 1.消極摟抱對方。 2.處於不利狀況是舉手要求暫停。 3.比賽中場外進行指導。 4.比賽中對裁判員有不禮貌的行為或不服從裁判。 5.比賽中大聲叫喊。 6.有意拖延比賽時間。 7.上場不戴或吐落護齒,有意鬆脫護具。 8.運動員不遵守禮節。 侵人犯規 1.在口令“開始”前或喊“停”後進攻對方。 2.擊中對方禁止部位。 3.用不允許的方法擊中對方。 罰則 1.每出現一次技術犯規,勸告一次。 2.每出現一次侵人犯規,警告一次。 3.受罰失分失6分者,判對方為勝方。 4.運動員故意傷人,取消比賽資格,判對方為勝方。 5.運動員使用違禁物品,局間休息時輸氧,取消比賽資格。 暫停比賽 1.運動員倒地(主動倒地除外)或下臺時。 2.運動員犯規受罰時。 3.運動員受傷時。 4.運動員相互抱纏沒有進攻動作或無進攻超過2秒時。 5.運動員主動倒地超過3秒時。 6.運動員由於客觀原因舉手要求暫停時。 7.裁判長糾正錯判,漏判時。 8.處理場上問題或發現險情時。 9.因燈光,場地等客觀原因影響比賽時。 10.運動員對峙出現消極,被指定進攻一方達8秒仍無進攻時。 勝負評定 優勝勝利 1.在一場比賽中,3次有效使用3分動作者(下臺除外)。 2.在比賽中,雙方實力懸殊,臺上裁判員徵得裁判長的同意,判技術強者為勝方。 3.被重擊(侵人犯規除外)倒地不起達10秒,或雖能站立但知覺失常,判對方為該場勝方。 4.一場比賽中,被重擊強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達3次,判對方為該場勝方。 5.比賽中,運動員出現傷病,經醫生診斷不能繼續比賽者,判對方為該場勝方。 一局比賽中,一方受重擊被強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2次,另一方為該局勝方。 一方2次下臺,另一方為該局勝方。兩次有效使用3分動作者為該局勝方。 一局比賽中,雙方出現平局,按下列順序判定勝負。 1.本局受警告少者為勝方。 2.本局受勸告少者為勝方。 3.體重輕者為勝方(以當天體重為準)。 一場比賽,先勝兩局者為該場勝方。 比賽中因一方犯規,另一方詐傷,經醫務監督確診後,判犯規一方為該場勝方。 因對方犯規而受傷,透過醫務監督檢查確認不能再比賽者,為該廠勝方。 因對方犯規而受傷,透過醫務監督檢查確認不能比賽者,為該場勝方。但不得參加以後的比賽。 淘汰賽時,一場比賽中,如獲勝局數相同,按下列順序決定勝負: 1.受警告少者為勝方。 2.受勸告少者為勝方。 3.體重輕者為勝方。 上述三種情況仍相同,則加賽一局,依次類推。 迴圈賽時,一場比賽中,如獲勝局數相同時為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