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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3)照顧無過錯方,對於婚外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惡性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適當多分財產或獲得補償。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對於不便分割的財產要折價、變賣或者合理補償。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1)雙方均等分割;(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3)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4)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可協商分配、按市價分配、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5)股份或出資額可以變賣或者股權轉讓來分配;(6)無法分割的財產可評估後按照評估價分配;(7)財產拍賣或者雙方競價取得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