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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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時習之說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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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尹海濤
能不能因為一個人將會殺人而定罪?
犯罪是指對犯罪各種內在、外在特徵的高度、準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切、簡要的說明。
犯罪概念一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混合概念。
犯罪的構成要件分為犯罪主體、犯罪客體、主觀要件、客觀要件。
其中犯罪的客體是指刑事法律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
一個人“將”會殺人,屬“犯意”並非犯罪。他並非侵害了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
犯意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意圖。表示思想的範疇,尚未開始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因而並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一個人“將”要殺人並非構罪,並不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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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果不空001
定罪是依據行為事實和法律條款來的,首先要法律條款上有規定,另外還要有犯罪的行為。將要殺人只是想法而已,並沒有付諸實施,還沒有產生殺人行為,所以,將要殺人不能定罪。一旦實施殺人行為就觸犯了刑法,就會被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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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殊防衛
一個人將會殺人尚未有實施,只是嘴上說說、心理想想,那是定不了罪的。但這個人有了計劃,準備了殺人兇器,掌握了證據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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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長江16005
你這話問的太逗笑了,一人想殺人他還沒采取行動呢,沒殺人呢,你能定罪嗎?
就是判審此案的法官喝在多,收在多賄也不能判想殺人,但是沒殺人的人有罪,你這問答題出的,介嘛真逗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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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君松法律
如果只是想想,沒有罪責。
如果已經付出了部分行動,可以定罪,只不過犯罪形態是預備,中止,未遂等。
某些罪名,由於比較嚴重,其預備等形態會正犯化,比如“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其本質是懲罰行為思想,還是懲罰結果,如果有犯罪思想就懲罰,則顯得太過嚴格;如果有了結果才懲罰,又顯得太過寬容。在法學上,這兩者叫做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直接引用的日文翻譯,所以聽起來比較拗口)。
刑罰就是在這兩者間尋找平衡點,中國早年的刑罰更偏向於行為無價值,顯得比較嚴格,近年來,逐漸向結果無價值偏移。
這種情況要看具體進行到哪一步了,是嘴上說說還是已經付諸於行動,輕則被公安機關談話教育和行政拘留,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可能被免於刑事處罰也可能判處緩刑或者實刑,如果該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很嚴重,影響很大,會加重處罰。
建議不要有這樣的行為和想法,觸碰法律的紅線很危險,不要覺得可以鑽法律的空子,有時候這個空子就是一雙銀手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