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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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同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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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大護法
焦作未成年男子王某攜女同學與和某後半夜同桌飲酒。和某對女子進行調戲,王某將和某鼻子打成骨折。公安機關和檢法部門依法對王某進行刑事追責,學校也對他給予了開除。
現在,輿論一致呼籲王某行為屬於見義勇為。
給王某定義為見義勇為簡直就是一個笑話,是對法律的褻瀆!
一:捋順王某和他的女同學是什麼關係,他的女同學是怎樣的背景。為什麼和異性酗酒到凌晨?想起了老話“蒼蠅不叮無縫的蛋”!
二:和某調戲該女子,王某和該女子為什麼不報警?而是選擇毆打對方?即使和某有罪也不至於受你懲罰!而且事後與受害方商榷賠償事宜,只因為賠償金額存異而終止。
三:此事件就是一起酩酊大醉後酒後失德引起的爭風吃醋,流氓鬥毆案件。充分體現了勝者坐牢,傷者住院的實質。公檢法機關正常運用法律程式,沒有任何過錯!
四:對於學生在社會上鬼混,經常曠課,打架鬥毆,給學校聲譽帶來極大損害,學校對這樣的害群之馬予以開除,無可厚非,天經地義!
今後,酒吧、歌廳諸如此類事件還會發生。難道法律和輿論都要保護暴力傾向嗎?公安機關應該怎麼處理這樣的案件?
以前感覺挺勇敢的,可是現在覺的有些摸湖了,關健是事發時間是什麼時候,如果發生在後半夜因為是一名學生後半夜應該在宿舍或者在家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