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的總是拖著不辦理產權證,可按照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動產登記條款約定的方式處理。
在“不動產登記”約定條款中,就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約定日期內取得商品房《不動產權證書》的,買賣雙方會按照如下兩種方式處理:
1、買受人不解除合同,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至買受人實際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止,每日按商品房總價款約定比例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約定比例計算給付利息。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針對不動產登記,合同中會約定出賣人免責條款。一般會約定如下免責條款:
因法律、法規、政策、命令或不可抗力、買受人不予配合提供材料等原因,造成出賣人不能如期接收、遞交報送的資料並按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時間辦理產權登記相關手續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賣房的總是拖著不辦理產權證,可按照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動產登記條款約定的方式處理。
在“不動產登記”約定條款中,就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約定日期內取得商品房《不動產權證書》的,買賣雙方會按照如下兩種方式處理:
1、買受人不解除合同,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至買受人實際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止,每日按商品房總價款約定比例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約定比例計算給付利息。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針對不動產登記,合同中會約定出賣人免責條款。一般會約定如下免責條款:
因法律、法規、政策、命令或不可抗力、買受人不予配合提供材料等原因,造成出賣人不能如期接收、遞交報送的資料並按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時間辦理產權登記相關手續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