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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李某與林某在2013年經人介紹成為男女朋友,認識後雙方同居生活至今,尚未領取結婚登記證。後來因為感情破裂分手,但雙方就財產分割一事始終未達成一致,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雙方同居期間購買的兩套房產。涉案的房屋登記在李某名下,李某的父母提供了部分轉款憑證,以證明涉案房屋實際購買人是李某的父母。林某則認為,房產是用家庭共同經營所得在同居期間購買,有自己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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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致羽千山

    沒份。除非你能舉證自己對這個房產有出資,可分割出資部分。即使是是合法已婚,能分的也要是夫妻共同財產或能證明男方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出資於這兩套房產。

    同居是雙方的個人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屬於組成家庭,也就是說你的收入是你的,他的收入是他的,他用收入購置的均屬於個人或和他和合夥人一起購置的他方產權。

    如果是打算長期同居建議直接領證。同居看似可以磨合感情和分離容易,但是一些責任義務和權利是無法保障的跟領證的合法夫妻各有優勢也有弊端。

  • 2 # FAN娛

    你出了錢嗎?既然是對方父母買的房子,和你有關係嗎?現在女孩子怎麼了,天天鑽錢眼裡去了

    為什麼不想馬雲爸爸學習

  • 3 # StrllkeForce

    林某肯定沒有份,是你們兩同居、不是結婚,何況是李某的父母買的房。最多給你點精神損失費,爭奪別人的房子,那林某就是貪財,更不適合找這樣的結婚物件。假如你和李某是租房住,那未必還要租戶給你分財產?你們在一起如果雙方都在還貸款,那就應該叫李某把還這幾年的貸款錢與利率還給你。加上精神損失費。

  • 4 # 江南濛濛

    開國際玩笑阿 跟你半毛錢的關系都沒有 那是人家父母買的 在說你們只是同居 沒結婚 沒結婚證 沒小孩 頂多是女朋友 炮友

  • 5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如果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是您那麼您是可以獲得其房產的。而且,您在問題中說明了是對方父母所購買的房屋,所以一般來說,您是沒有權利爭取的。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綜上所述,對於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係、經濟關係、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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