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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聯合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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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Y月半小哥哥
日本和平憲法名義上是聯合國制定實際上是美華人制訂的,
日本人
對於這部和平憲法骨子裡非常不滿意,但自身受制於美國不敢反對,美國重返亞太利用日本對付中國,這必然要給日本鬆綁,日本也就抓住機會來實現自己的野心,修改憲法解禁集體自衛權成為所謂正常國家。日本的做法對鄰國威脅大,其他國家處於利益考慮以及天高皇帝遠的心態所以沒有反對日本
的做法。
盟軍在佔領日本之後,為了徹底清除日本的軍國主義土壤,防止日本日後再度發動侵略戰爭,盟軍佔領當局——聯合國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HQ)在下令撤銷日本帝國軍隊的參謀本部和軍令部、陸軍省和海軍省、解散日本帝國軍隊的同時,駐日盟軍總司令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將軍還採取了其他一系列根除日本武裝的措施,開始對日本實行全面改造,修改日本憲法就是其中的一項舉措。
修改憲法的制定工作始自1945年10月,當時幣原重喜郎內閣組織了一個以國務大臣松本烝治為首的憲法問題調查委員會。經過三個月的醞釀,松本向內閣會議提交了一份憲法修改草案。但該草案基本承襲了原來的帝國憲法,仍維護天皇的統治大權,只不過把“天皇神聖不可侵犯”改為“天皇至尊不可侵犯”。在草案正式提交盟軍佔領當局之前,日本《每日新聞》於1946年2月1日搶先披露了草案內容。對這個草案,麥克阿瑟當然不能接受。在他的密友、頭號政治顧問兼盟軍佔領當局民政局局長考特尼•惠特尼的鼓動下,麥克阿瑟決定採取“衝擊療法”,於2月3日下令由惠特尼領導的民政局親自擬定修改方案,並提出修改三原則:A、天皇處於國家元首地位,皇位世襲;天皇依據憲法所行使的職能要體現國民的基本意志。B、日本要廢止運用國家權力發動戰爭,放棄以戰爭作為解決爭端的手段;日本不擁有軍隊和交戰權。C、廢除日本的封建制度;貴族的權利只限於尚在的一代。
1946年11月3日,日本戰後新憲法正式頒佈,並於1947年5月3日起施行。新憲法的頒佈保障了日本向現代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平穩過渡,對戰後日本的復興起了重大作用。特別是憲法第二章明確規定放棄戰爭,本章只有一條內容,也就是第九條【放棄戰爭,戰爭力量及交戰權的否認】:①、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②、為達到前專案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正因如此,這部憲法也稱稱為“和平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