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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薺菜糰子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不是律師,個人看法:毒是張三下的,張三是故意殺人罪。王二,你沒說清是不是曾和張三共謀。如果沒有,以毒攻毒根本沒有殺人的故意,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當然。前提是你得證明以毒攻毒是可能實現的。如果曾經與張三共謀,但幡然悔悟轉而救人,應該可以算犯罪中止了吧,故也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當然,前提是你能證明你曾告知李四中毒並試圖救治。比如以毒攻毒的可行性存在,或者你和李四交談的記錄。如果拿不出證據(死無對證),就很難擺脫嫌疑了。

  • 2 # 黃金時代當家

    一、【勘察現場一】

    1、張三往李四杯裡下毒;

    2、李四在喝杯裡水前已經死了,排除張三投毒殺死李四。

    3、王二鑿穿李四杯子底,放完杯子裡的水,王二預防張三向李四杯子投毒無過錯。

    4、李四喝不到李四杯裡的水,李四卻被渴死。

    5、李四被渴死的責任自負。

    二、【勘察現場二】

    1、張三往李四杯裡投毒;

    2、李四喝杯裡水,中毒了;

    3、李四中毒病急亂投醫,找無《醫生執業資格證》的王二救治……

    4、王二沒有檢測查明李四中毒的毒藥成份。

    5、王二就下藥搶救李四的中毒症狀,救治無效,李四死亡。

    6、根據【有罪推定】

    (1)張三負有【投毒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2)王六先生跑江湖專醫奇難雜症,指證:王二違反無《醫生執業資格證》“江湖郎中”職業道德,王二沒有查明李四中毒的毒藥型別前,非法下藥治療。王二負有【過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責任。

    7、根據【無罪推定】

    王二主觀故意是下藥救治中毒病人,且李四已經中毒,無人下藥救治,李四同樣會死亡;王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 3 # 葉飄刀

    有罪,會判刑

    這個我的理解類似於安樂死,在病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對病人實行安樂死,這個在有的國家是准許的,有的國家是不行的。

    而我們國家,正好是不行的國家之一。兩者其實還類似,都是在病人允許的情況下,病人都是死於醫生給予的藥物,而非原本的疾病或者藥物。區別在於安樂死是減輕痛苦馬上死,而這個是延遲幾天生命在死,但本質是相同的。

    既然如此,完全可以參照安樂死的情況,目前安樂死在國內是不被允許的,所以被判刑是肯定的,但安樂死應該不會被以故意殺人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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