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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雨綢繆18097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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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洛水愚夫
房子已經抵押給了銀行,這個時候要進行買賣,怎麼辦?
正常的話,那就首先要去銀行解押,就是說先把銀行的錢還了,把房產證贖回,接下來再進行交易,這樣就可以了。
妹妹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說明妹妹將錢用了,沒有錢贖回,那麼姐姐既然要買妹妹的房子,那肯定是要出錢的,姐姐和妹妹可以一塊去銀行辦理解押手續,拿回房產證,去行政大廳的不動產處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並且繳納契稅,辦理一本新的房產證就可以了。
姐姐也可以在銀行辦理抵押貸款,但是前提是房產證已經過戶到自己名下了,所以,前提還是需要先解押,這個環節是繞不過去的,如果自己錢不夠,可以先借一筆“過橋”款,房子的手續辦好後,再用銀行的貸款歸還借款。總之,是很麻煩的。
新的方法施行後或者手續可能簡便一點,但是這個有一個過程,等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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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昏鴉的囉哩囉嗦
一、《民法典》未出來前,已經抵押銀行的房子要出售,需要先將抵押權予以登出,方能正常交易。
抵押權本來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將債務人財產抵押給銀行,一旦債務人不能履約,銀行就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如果妹妹的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作為姐姐可以先將錢借給妹妹,將銀行抵押款予以還清,登出抵押權登記。然後,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將借款轉為部分購房款,按規定繳納稅負,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即可。
二、《民法典》出來後,按照新的規定,已經抵押的房屋,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辦理過戶。
《民法典》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告知抵押權人。
這也就是說,妹妹的房子設定了抵押權,可以帶著抵押權買賣,不影響房產交易。但在買賣過程中,必須通知銀行,同時將抵押權一併轉移到姐姐這邊。
由於《民法典》今年剛剛實施,具體實施細則、操作辦法還有待細化,時間上可能有所滯後。所以還是建議將銀行抵押款先予還清,登出抵押權登記,正常簽訂買賣合同更加穩妥。
以上僅是個人淺見,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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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韓小鹿
這個問題非常好解決。首先 讓妹妹去銀行問問 還欠銀行多錢,然後把銀行的錢還了,把房產證變成沒有抵押的。妹妹再去房管局和姐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就可以了。房屋價格 妹妹和姐姐商量好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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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來講,這房子是不允許進行買賣的。既己抵壓給了銀行,銀行即擁有了這房的主權。只有履行了與銀行抵押協議後,恢復了該房屋的主權,才有權力進行買賣。
畢竟是親姐倆,也不是外人。假如姐姐真的需要這套房子,其它也找不到。妹妹也閒著是閒著。在明知是銀行抵壓財產的情況,也可寬鬆一下法律,先行進行價格的協商。當買賣協商後,主動讓姐姐出房款歸還銀行,然後撤銷抵押協議,要回房產證。如果達不到這個目的,當妹妹收到姐姐購房錢款時,並不主動歸還銀行,而是自行將房款消費,那就屬於違法買賣了。透過法院可宣佈姐妹房子買賣無效,並不退回房產證,銀行仍可進行拍賣。
所以在買賣房子時,一定要查清該房是否己抵壓出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