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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實體店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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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然如元
比如高血壓患者用到假藥,雖然假藥裡面全是麵粉啥的沒有任何副作用,但是服用期間血壓控制不了,之後引起的一些列大問題可能就是假藥造成。那麼多慢性病用藥患者,假如吃的是不能控制病情的藥,那都算是間接殺人。你不殺伯仁,伯仁卻因你而死。假藥希望直接死刑,不要有任何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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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兵叔叔
這種情況被判處緩刑的可能性很大。
去年辦理過一個賣假藥的,是一家正規藥店,平時都是從醫藥公司進購貨物,但是有一次接到前員工的電話,問需要不需要一批治療心臟病的藥物,這個前員工事發前已經跳槽到另外一家衛生工作室工作。
於是這位藥店老闆前前後後從這個前員工處買了2萬多塊錢的藥品,買了藥品後,在藥店登記,放在前臺正常銷售,恰好藥店老闆的妻子和藥店主管的爸爸患有心臟病,需要服用這種藥,於是就從藥店拿了服用。
後來由於製造假藥的被抓,將這支銷售線查了出來,最終判處了這個藥店老闆銷售假藥罪緩刑一年,並不得從事藥品銷售行業。
假藥,分兩種,一種是真的假藥,還有一種是國外進口的正規藥品但沒有中國的批號的。
如果是第一種,明知假藥銷售、製作,就應當重罰,這不僅是謀財那麼簡單了,還是害命,病人花了錢吃了,卻沒有效果,沒有效果就意味著病情加重,對此病人毫無知情。甚至有的製作假藥更可惡,在假藥裡新增有害成分,病人吃了不但不治病,反而加速死亡,對於這樣的,就應該重罰。
目前這個罪名,最嚴重就是死刑,在刑法修正案8中,將此罪名改為行為犯,就是說有銷售行為就犯罪,根本不管你給沒給病人造成傷害。所以,就目前來看,製作銷售假藥罪,處理起來還是比較嚴重的。
我希望判死刑,別怪我心狠。販毒、賣假藥、逼良為娼、拐賣人口,這四件事是我最痛恨的,國家就應該立法,這類人抓到就直接槍斃。
自己也說了,售賣假藥獲利2萬多元,這也不是太多的金額,處理的話也比較輕,而且賣的藥品也沒有對人體造成什麼傷害,再加上認罪態度良好。按道理講,這是可以適當減輕刑罰的。
但根據中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只要你賣假藥,判刑就是肯定的,額外還要繳納罰金,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認罪態度良好的話,估計最少也要判兩年。
但我個人認為,你先別考慮判多少年的事了,還是先想想自己到底錯在哪了。與其擔心判多少年,不如擔心下那些被你騙了的人現在怎麼樣了。
可能你覺得賣假藥才賣了2萬多塊塊錢的,賣的藥也沒什麼危害,自己有認罪態度良好,興許能減刑。那如果你賣的是格列衛這種藥物呢?人家拿來救命的,你卻拿假藥騙人家,人家最後丟了性命,那這事又該怎麼說?這不是賣了多少錢,有沒有危害,認罪態度好不好的問題,而是當初就不應該賣假藥,支援國家重判,最高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