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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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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季詩魂
針對如何看待一些人,濫用舉報權這一問題!本人認為,基層社會確實存在著,一些黨員幹部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甚至,在底層社會出現胡作非為,把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架在廣大人民群眾身上違法亂紀,欺壓基層老百姓。
在,廣大人民群眾頭上狐假虎威,作威作福!
由於,高層領導決策層,最近幾年。
對基層的胡亂作為,引起了高度的重視。
三令五申,每隔一個月。深入基層實施巡視、督查。
基層黨員幹部的工作作風,出現了好轉。
他們,就再也不敢明目張膽地欺負基層老百姓。
改變了,原來的那種門難講、臉難看。
沒有特殊關係和背景,事情更難辦。
基層,就全面出現了以微笑服務。取代了,權力。
讓基層社會,基本上出現了一種官民和諧的氛圍。
打造出了一種風清氣正的朗朗乾坤。
讓,優良的工作作風獲得了基層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
但是,全國各地這麼大。
正所謂,是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目前,仍然還有極少數黨員幹部頂風作案、違紀違法的事情。
也有發生,侵犯了基層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導致了,人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非法侵害。
針對如何看待一些人,濫用舉報權這一問題!
社會這麼大,確實存在著類似的人。
借用舉報權,借題發揮。
無中生有,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影響。
類似情況還有立法機關和監委等相關部門。
要牽頭組織,深入仔細認真調查清楚。
基層人們,為何要舉報當事人。
舉報的初心和動機是什麼,當事人到底有沒有違法亂紀、胡作非為。
在證據和事實面前,要注重講事實求是。
針對,確實存在如題主所說的濫用舉報權。
誣告陷害,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舉報當事人的。
務必要,採取依法妥善處置。
該接受法制教育的,一定要及時採取法制教育。
以教育為主,實施輕微性處罰為輔。
嚴禁,一切的公報私仇。
非法打擊,侵犯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確保,法律和人權組織的尊嚴。
確保,司法保障合法舉報人的保密和安全合法權益。
畢竟,人民群眾就是屬於一種弱勢群體。
具體情況,就要看實情再做出決定。
如果,同樣是黨員幹部。
因為,這是自己核心利益。
利用舉報權,來實施舉報。
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影響的。
務必要,啟動刑事附帶民事追究責任。
這是針對黨員幹部的。
如果,是基層平民老百姓。
就予以訓誡,免除處罰!
畢竟,基層廣大人民群眾。
又不是,屬於法律人。
缺乏法律專業知識,加上地方相關部門沒有起到作用。
全民普法義務教育,那樣針對基層老百姓實施嚴厲處罰。
是,這是比較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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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aogan15
濫用舉報權行政法律沒有此說法,只有濫用職權規定。法治要求有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必須為,沒有授權的禁止為,違禁就是濫用職權。對濫用職權的舉報是維護法治權威的舉措,依法應當監督糾錯,堅持違法不糾同樣是濫用職權,應當依法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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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龍岡居士
首先,你沒有問何懼舉報。
別人舉報問題,對於社會最終消除亂象,剷除黑惡,還社會一個公正,讓一切風清氣正,這是一個極好的現象,也是走向良好的開端。
舉報不可怕,關鍵是我們的社會,我們的部門,我們的社群,那些管理者應該以身作則,處處為民服務為民著想,百姓自然滿意,舉報自然無從談起,也會銷聲匿跡,大家自然和諧。
設想,當領導的以權謀私,物業的又胡作非為,有些人又溜狗不顧別人的感受,這樣能不舉報嗎。舉報只是無奈而已,人家也不想與作對,你自己不自覺就不可能阻止別人的舉報,沒事舉報的我想很少有,除非與你有仇。
其實,中國絕大多數時候,人們缺乏舉報,不敢舉報,不敢與壞人壞事作鬥爭,怕報復,各人自掃門前雪,無事高高掛起,這正是中國的缺點。現如今,網際網路發達,倒是一個發聲的很好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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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木之
說濫用舉報權者,大多是對為人民服務理解不深刻不透徹的結果!
群眾舉報,是革命工作的避雷針,是警報器,往往說明工作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脫離群眾,與民爭利,貪汙腐敗。
相信群眾是根本,不能舉報就扣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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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峽谷扉月
這話裡有音,一些人濫用舉報權,有理有據的舉報合法,查不實捕風捉影,打擊汙衊又將被法律反噬,誰都知道。聽提問君的意思恐有反對舉報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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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和雲易
舉報不能說濫用,如果每次都是真實有據的,那就是天天舉報也談不上濫用。但如果是無實無據的虛假舉報,那就屬於誣陷造謠,本身就是違法的。
對於虛假舉報人的處罰其實可以學學古人,古人對舉報實行反做制,即是如果是虛假捏造的舉報,那被舉報人因此可能受到何種懲罰,虛假舉報人將會按此受到等同或更重的處罰。
確實有這樣的規定,當人們發現不合規甚至違法的現象後,可以根據規定舉報。但是有些人卻是濫用舉報權,因為一點小事,也不願意經過協商和調解,動不動就向上舉報,弄得人際關係非常緊張。這些現象在小區裡有時候很明顯。大家怎麼看待這些現象呢?
回覆列表
首先確定濫用舉報權的定義。我能想到的有兩種情形:在沒有任何證據下的舉報,已答覆仍反覆舉報。如果是前一種,應走完調查程式後,應記入舉報人的誠信記錄。如果是後一種,應建立法定處理程式,給予最終法律救濟,並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