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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求之

    三堂會審就是三個部門的最高長官同時、同地同場合審理同一件案件。按照今天的部門就是公安、檢察、法院。一般為重大案件,或涉及敏感部分,如皇室內部案件。

    "三司"是中國古代三個主要的中央司法機關,源於戰國時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後世也稱三法司。漢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隸校尉;唐代以刑部尚書、御史大夫、大理卿為三司使;明清兩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為三法司。

    明朝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凡“三法司”參與審判的稱。“三司會審”,習稱“三堂會審”。

    漢代以來,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獄機關會同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隋朝由刑部、御史臺會同大理寺實行三法司會審。唐代則實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報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門下省給事中、中書省中書舍人、御史臺御史等小三司審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判;對於地方上未決、不便解決的重大案件,則派監察御史、刑部員外郎、大理評事充任"三司使",前往當地審理。

    明代時定製,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機關組成三法司,會審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則由三法司會同各部尚書、通政史進行"圓審";皇帝親自交辦的案件,由三法司會同錦衣衛審理。

    從洪武十七年始,凡遇有重大、疑難案件時均由三法司長官即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左都御使會同審理,最後由皇帝裁決的制度。

    刑部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獄;大理寺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庭,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掌刑獄案件審理;都察院為明清兩代最高的監察、彈劾及建議機關,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設御史臺為都察院。三司會審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機關承命,審理結果報請皇帝批准執行。

    清朝繼承了三司會審制度,並增設熱審、秋審、朝審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礎上形成的。

  • 2 # 老李108121881

    “三堂會審”,即三個司法部門參與會同審理的案子。

    這三個部門是主管刑獄的刑部,主管案件督察的都察院和負責審理案件的大理寺。三個部門為國家最高司法機構,合稱“三法司”。

    凡“三法司”官員參與會同審理的稱為“三司會審”,俗稱“三堂會審”。

    如著名京劇“蘇三起解”,就是由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個部門官員共同參與審理的“三堂會審”。

  • 3 # 源來你知道

    何謂“三堂會審”,這要從中國古代審判、監察制度談起。

    中國封建時代的政治制度內部,有一個很重要的制約系統,即對官僚機構和官吏的監察。公元前221年秦滅六國後,在皇帝之下設定三個最重要的官職,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並稱三公。丞相掌政務,太尉掌軍務,御史大夫掌監察。這種體制奠定了中國兩千餘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漢承秦制,監察機構稱御史臺,長官為御史大夫。唐代監察機構內部形成嚴密的三院制,其監察制度還有一個特點是御史參與司法審判,重大案件皇帝“則詔下刑部、御史臺、大理寺同案之”,這延續到明清,人稱“三堂會審”。明改御史臺為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凡“三法司”參與審判的稱。三司會審”,習稱“三堂會審”。

    為何稱“三法司”會審為“三堂會審”呢?

    這是因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家司法長官正式辦公的處所都是在衙署的大堂,故務家長官都俗稱“堂官”。三堂會審時,在刑部大堂設三張案桌,刑部堂官尚書為主審官,坐在面南的桌案後,而大理寺、都察院的長官則分坐在東西相對的兩張桌案後,審案過程中均有發言權,最後作出統一的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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