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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與某單位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不久,趙某得了病,無法繼續該工作,所以趙某向某單位提出辭職,但該單位卻要求趙某承擔違約金,那麼,趙某是否應該承擔違約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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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推介

    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向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只有兩種情形,且這兩種情形必須是雙方明確約定方可適用。

    第一,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若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超過所提供的專項服務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適用前提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有保密協議,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綜上,如果不是上述兩種情況的離職,用人單位無權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

  • 2 # 春天遇七月

    那就不辭職!病假是有病假工資的,根據工作年限的長短,有不同的醫療期,休病假,公司還得給你支付工資。

    法律條文如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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