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融資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
A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和建設管理部門核准的資質證明;
B法人程式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C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影印件);
D企業貸款卡;
E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准的前三個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業提交自成立以來的年度審計報告和近期報表;
F公司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G驗資報告(原件及影印件);
H法定代表人證明、簽字樣本;
I企業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
J若客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企業或承包經營企業,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的決議或檔案(原件);
K貸款由被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L其他所需材料。
(2)貸款專案材料
A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B國有土地使用證;
C中標通知書;
D付清土地出讓金憑證;
E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F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G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H建築總承包合同;
I專案總投資測算及建築資金缺口證明;
J專案可行性報告;
K其他相關材料。
(3)擔保材料
按保證、抵押或質押的不同要求提供材料。
1.3貸款利率
房地產開發貸款利率按華人民銀行利率浮動有關規定執行,一般上浮15%—30%。
2、在建工程融資
在建工程融資,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資金方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資金融通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採用。但是,在建工程抵押畢竟不同於已取得紅本房產證的房地產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不確定因素較多,隱含較多的風險,將來甚至出現重複抵押,如操作不當,很可能出現法律風險,造成信貸資產損失。所以操作在建工程的調查、稽核比較嚴謹,願意操作的資金方也比較少。
2.1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A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B在建工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C四證齊全: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D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50%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2.2不受理的情況:
A在建工程存在合同爭議的;
B被依法查封或採取其它限制措施的;
C公益性質的(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在建工程;
D法律、法規規定和海安農商行認為不得設定抵押的其它情況。
2.3在建工程融資需要提供的資料:
A營業執照副本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B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C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或印鑑;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或印鑑;
D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E有效貸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F稅務登記證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G企業章程(與工商登記部門備案章程一致);
H有關部門出具的立項批文;“四證”即: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I建築工程預算報告、施工進度及工程日期計劃、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憑證;
J出讓土地繳費原始發票、在建工程價格評估報告;
K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擔保的合法、有效的書面檔案。
L其他相關檔案財務報表等。
房地產融資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
A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和建設管理部門核准的資質證明;
B法人程式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C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影印件);
D企業貸款卡;
E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准的前三個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業提交自成立以來的年度審計報告和近期報表;
F公司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G驗資報告(原件及影印件);
H法定代表人證明、簽字樣本;
I企業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
J若客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企業或承包經營企業,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的決議或檔案(原件);
K貸款由被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L其他所需材料。
(2)貸款專案材料
A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B國有土地使用證;
C中標通知書;
D付清土地出讓金憑證;
E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F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G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H建築總承包合同;
I專案總投資測算及建築資金缺口證明;
J專案可行性報告;
K其他相關材料。
(3)擔保材料
按保證、抵押或質押的不同要求提供材料。
1.3貸款利率
房地產開發貸款利率按華人民銀行利率浮動有關規定執行,一般上浮15%—30%。
2、在建工程融資
在建工程融資,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資金方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資金融通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採用。但是,在建工程抵押畢竟不同於已取得紅本房產證的房地產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不確定因素較多,隱含較多的風險,將來甚至出現重複抵押,如操作不當,很可能出現法律風險,造成信貸資產損失。所以操作在建工程的調查、稽核比較嚴謹,願意操作的資金方也比較少。
2.1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A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B在建工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C四證齊全: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D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50%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2.2不受理的情況:
A在建工程存在合同爭議的;
B被依法查封或採取其它限制措施的;
C公益性質的(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在建工程;
D法律、法規規定和海安農商行認為不得設定抵押的其它情況。
2.3在建工程融資需要提供的資料:
A營業執照副本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B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C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或印鑑;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或印鑑;
D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E有效貸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F稅務登記證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G企業章程(與工商登記部門備案章程一致);
H有關部門出具的立項批文;“四證”即: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I建築工程預算報告、施工進度及工程日期計劃、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憑證;
J出讓土地繳費原始發票、在建工程價格評估報告;
K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擔保的合法、有效的書面檔案。
L其他相關檔案財務報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