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與法律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絡的兩個範疇。二者的區別至少可歸結為: 產生的條件不同、表現形式不同、調整範圍不盡相同、內容不同、法律與道德產生的歷史與方式不同、法律與道德適用的範圍不同。
1、產生的條件不同
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範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繫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範體系,沒有道德規範,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表現形式不同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範,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範的內容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之中,並透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
3、調整範圍不盡相同
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為,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
法律儘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律並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
4、內容不同
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並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道德作為調整社會關係的一種方式,與其內容和特徵是分不開的。單從其內容上講,道德具有價值性。價值,即善,美,正義,光榮,公正等,這是道德最高層次的內容,也是評價人們意願和行為的最高標準。西方法學中,自然法學派以價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探尋法律時,便更多的將其與道德聯絡起來,可見道德對法律的評價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與道德雖然有密切的聯絡,甚至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處,但二者畢竟有所不同,不能將法律完全等同於道德,當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那麼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這恰恰不利於人類的進步,因此法律與道德有著一些本質的區別。
5、法律與道德產生的歷史與方式不同
從產生的歷史過程看,法律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而道德風俗則存在於人類社會的各個歷史時期,任何社會都有的行為準則。
另外,道德隨民族,種族,宗教,習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國或一定區域內,則是統一的,從他們產生的方式看,法律是透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修改和廢止的,只有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才能將本階級的意志轉化為具有國家強制性,普遍約束力的法律。
而道德則是由人民長期的生活習慣轉化而來,法律透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會輿論和人民內心的信念良知來遵守。
6、法律與道德適用的範圍不同
法律是劃分罪與非罪,合法與違法的標準,道德則主要是劃分善與惡的界限,這兩種界限在一定的範圍內可以互相重疊,也可以互相獨立,有多種情況:
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殺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為。某些道德規範不否定,而法律則是禁止的。如過失犯罪。
道德規範所肯定,而法律則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會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統治階級的惡法。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卻許可,如離婚,但是如果一個人長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離婚,現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援的。
道德與法律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絡的兩個範疇。二者的區別至少可歸結為: 產生的條件不同、表現形式不同、調整範圍不盡相同、內容不同、法律與道德產生的歷史與方式不同、法律與道德適用的範圍不同。
1、產生的條件不同
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範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繫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範體系,沒有道德規範,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表現形式不同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範,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範的內容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之中,並透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
3、調整範圍不盡相同
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為,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
法律儘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律並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
4、內容不同
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並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道德作為調整社會關係的一種方式,與其內容和特徵是分不開的。單從其內容上講,道德具有價值性。價值,即善,美,正義,光榮,公正等,這是道德最高層次的內容,也是評價人們意願和行為的最高標準。西方法學中,自然法學派以價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探尋法律時,便更多的將其與道德聯絡起來,可見道德對法律的評價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與道德雖然有密切的聯絡,甚至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處,但二者畢竟有所不同,不能將法律完全等同於道德,當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那麼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這恰恰不利於人類的進步,因此法律與道德有著一些本質的區別。
5、法律與道德產生的歷史與方式不同
從產生的歷史過程看,法律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而道德風俗則存在於人類社會的各個歷史時期,任何社會都有的行為準則。
另外,道德隨民族,種族,宗教,習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國或一定區域內,則是統一的,從他們產生的方式看,法律是透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修改和廢止的,只有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才能將本階級的意志轉化為具有國家強制性,普遍約束力的法律。
而道德則是由人民長期的生活習慣轉化而來,法律透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會輿論和人民內心的信念良知來遵守。
6、法律與道德適用的範圍不同
法律是劃分罪與非罪,合法與違法的標準,道德則主要是劃分善與惡的界限,這兩種界限在一定的範圍內可以互相重疊,也可以互相獨立,有多種情況:
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殺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為。某些道德規範不否定,而法律則是禁止的。如過失犯罪。
道德規範所肯定,而法律則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會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統治階級的惡法。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卻許可,如離婚,但是如果一個人長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離婚,現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