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兩個人確實衝動了,在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房產,那麼,分手時,事情的解決途徑是這樣的:
第一,雙方之間有約定。法律上有個基本原則,就是當事人自由意志優先。即,如果有約定,那麼,就優先遵從約定(當然,這個約定必須符合法律,違法的約定無效)。這個約定應當是雙方在買房前就確定好的,包括,誰出多少錢,誰佔多少比例房屋產權,如果分手,誰持有房屋產權,誰獲得現金補償。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如果真是把買房當成投資,這樣的約定是應當提前簽署的。
第二,如果雙方無約定。這種無約定包括很多情況,比如,房屋落在一個人名下,但是,另外一方也出資了。或者,房屋落在兩個人名下,但是,兩個人出資比例卻是不同的,一個多,一個少。我們分開來說:
前一種情況,房屋產權勢必會是產權人所有,另外一方無法獲得房屋產權,只能爭取到當時出資的返還。這個出資也有玄妙,即,它到底是借款,還是投資?如果是借款,那麼加上利息是一個確定的數字,跟房價上漲沒關係。如果是投資,那麼,可以根據房價上漲的程度,進行相應的分割,出資方可以享受到房間上漲的紅利。
後一種情況,兩個人的聯名房產,那麼,兩個人都是產權人。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通常都會認為是各佔一半產權。即便是當時出資比例不同,但是,鑑於戀人關係,法院也會認為出資多的一方的差額部分,是對另一方的贈與。
綜上,戀愛的朋友和夫妻不同,其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並非當然認定為共同所有,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因此,為了避免麻煩,建議戀愛期間不要共同出資購買大額財產,如果想一起投資,那麼務必要約定清晰各自的出資和相關權利義務。本來分手就挺難受的,損失了情感和時間。如果約定不清,再損失金錢,就更不值了。
如果兩個人確實衝動了,在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房產,那麼,分手時,事情的解決途徑是這樣的:
第一,雙方之間有約定。法律上有個基本原則,就是當事人自由意志優先。即,如果有約定,那麼,就優先遵從約定(當然,這個約定必須符合法律,違法的約定無效)。這個約定應當是雙方在買房前就確定好的,包括,誰出多少錢,誰佔多少比例房屋產權,如果分手,誰持有房屋產權,誰獲得現金補償。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如果真是把買房當成投資,這樣的約定是應當提前簽署的。
第二,如果雙方無約定。這種無約定包括很多情況,比如,房屋落在一個人名下,但是,另外一方也出資了。或者,房屋落在兩個人名下,但是,兩個人出資比例卻是不同的,一個多,一個少。我們分開來說:
前一種情況,房屋產權勢必會是產權人所有,另外一方無法獲得房屋產權,只能爭取到當時出資的返還。這個出資也有玄妙,即,它到底是借款,還是投資?如果是借款,那麼加上利息是一個確定的數字,跟房價上漲沒關係。如果是投資,那麼,可以根據房價上漲的程度,進行相應的分割,出資方可以享受到房間上漲的紅利。
後一種情況,兩個人的聯名房產,那麼,兩個人都是產權人。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通常都會認為是各佔一半產權。即便是當時出資比例不同,但是,鑑於戀人關係,法院也會認為出資多的一方的差額部分,是對另一方的贈與。
綜上,戀愛的朋友和夫妻不同,其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並非當然認定為共同所有,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因此,為了避免麻煩,建議戀愛期間不要共同出資購買大額財產,如果想一起投資,那麼務必要約定清晰各自的出資和相關權利義務。本來分手就挺難受的,損失了情感和時間。如果約定不清,再損失金錢,就更不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