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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審批程式及許可權規定

    一、總則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明確合同審批環節的流程及審批許可權,規範合同法律行為,控制合同風險,根據中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分公司、辦事處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包括買賣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運輸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租賃合同、資產購置與轉讓合同、合資合作合同、贈予合同以及其它無名合同等。

    3、原則

    合同的簽訂與審批實行分級管理、逐級審批、法人委託書制度。

    4、釋義

    單筆合同:指單份或一次性簽完的合同;

    單項合同:指在一日內與相同客戶(供應商)簽訂兩筆或兩筆以上標的內容相同的合同,包括另行簽訂的補充合同。單項合同標的金額累加計算。

    二、合同審批的流程及許可權

    1、合同審批流程

    法人委託人

    (業務主辦人員)

    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並填寫合同用章審批單,並署名

    部門負責人

    (含分公司、辦事處經理)

    對合同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等初步稽核,簽署意見

    子公司總經理

    對合同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等稽核,簽署意見

    集團法務總監

    對合同合法性及法律條款的合理性等進行專業稽核,並簽署意見

    集團財務總監

    對合同價格、支付和稅務等條款是否合理、可行進行專業稽核,並簽署意見

    集團分管領導

    對合同重要條款及特別約定事項進行稽核或審批,並簽署意見

    Quattroporte

    最終審批

    注: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受託人,受託人在委託書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

    2、合同審批許可權:

    序號

    合同種類

    審批許可權(指單筆、單項合同金額)

    備註

    集團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

    子公司負責人、集團分管領導

    1

    買賣合同

    <5萬元

    <10萬元

    指經營性產品買賣

    <5萬元

    <10萬元

    2

    加工承攬合同

    <1萬元

    <10萬元

    包括廣告合同

    3

    建設工程合同

    <1萬元

    <10萬元

    包括裝飾裝潢

    4

    倉儲、保管合同

    <1萬元

    <5萬元

    5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1萬元

    <5萬元

    6

    委託合同

    <1萬元

    <5萬元

    委託事項涉及的金額

    7

    運輸合同

    <1萬元

    <5萬元

    8

    技術合同

    <1萬元

    <5萬元

    9

    租賃合同

    租出

    <5萬元

    <10萬元

    包括《福中電腦3+3聯營協議書》不包括融資租賃

    租入

    <1萬元

    <5萬元

    10

    資產購置與轉讓合同

    <0.5萬元

    <2萬元

    3、上述合同的單筆、單項金額超出集團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以及子公司負責人許可權的,以及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必須報Quattroporte審批。

    三、其他相關規定

    1、Quattroporte審批的合同。

    Quattroporte外出並必須立即簽署的合同,集團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子公司總經理向Quattroporte報告,按Quattroporte的指示辦理。

    2、各監管部門、領導審批的期限。

    集團法務部門擬製的格式文字合同以及無法修改的霸王格式合同,在2小時內完成審批;其它合同,在6小時內完成審批,特殊情況可在3日內完成審批。

    3、有關領導或監管部門負責人外出並必須立即簽署的合同,應取得該領導或監管部門負責人口頭同意,並在3日內辦理補籤手續。

    4、櫃檯交易或者現款現貨交易的電腦或醫療器械,各子公司負責人可自主決定銷售,此外均須按本規定審批

    5、合同的塗改、變更、解除,必須重新辦理審批;

    6、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制度、章程等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按章及時辦理。

    四、考核與獎懲

    1、集團公各部門、子公司、辦事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行政部門在蓋章時必須認真審查合同是否符合規定的審批程式及許可權,對審批手續不完備或超許可權審批的,不得蓋章;財務部門在對照合同收支付款項時,對審批和簽章手續不完備的合同,不得付款。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集團監察部門予以處罰並追究其他責任:

    ①“先斬後奏”,無合同無審批手續;

    ②雖有審批手續,但已經超越審批流程及審批許可權範圍;

    ④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未按本規定審批。

    五、附則

    1、本規定由集團財務部門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執行;其他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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