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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苦茶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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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青年史學家
一條鞭法是明朝中後期實行的賦役制度改革,賦役制度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的最基本的財稅制度,有時候甚至會關係到王朝的存亡,所以歷朝歷代都會非常慎重的對待賦役制度改革。自唐朝到清朝,中國一共經歷了三次比較大的賦役制度改革,分別是唐代的“兩稅法”、明代的“一條鞭法”和清朝的“攤丁入畝”改革。今天,小編就按照題目的要求來介紹一下明朝的“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的創始人是在嘉靖朝“大禮議”中深受嘉靖皇帝寵信的桂萼。一條鞭法實行的一個比較大的背景就是明朝中後期白銀開始流通,白銀雖然尚未作為正式的法定貨幣,但是無論是官方結算還是民間結算,白銀實際上都已經獲得廣泛的認可和使用。而在“一條鞭法”實行之前,明朝的田地稅和人頭稅是分開來徵收的,但是在張居正真正推行“一條鞭法”後,田地稅和人頭稅開始合併。具體的做法是將田賦和各種徭役合併起來進行徵收,賦役徵收的時候除了政府所需要的實物外,其餘都可以折銀徵收,而一些比較富裕的農民也可以透過折銀的方式去找人代替服役。
同時,具體的徵稅方式也由此前的由糧長、里長負責徵稅改為由官方直接徵收。而且統一後的賦稅也從制度上杜絕了地方上徵收苛捐雜稅的可能性。這樣的做法不僅增加了國家的賦稅收入(據統計,明朝的府庫裡面的收入也的確是在增加的),同時還促成了白銀貨幣化的最終實現。
一條鞭法一直到明朝滅亡實際上都在執行,同時也是清朝實行“攤丁入畝”改革的先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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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鐵馬冰河wu
“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有:清量土地,擴大稅源徵收面,平均稅負,讓一些有意隱瞞土地的豪強地主們無法偷、漏、逃稅;統一賦役,限制苛捐雜稅的侵擾,使稅負趨於穩定,百姓只需根據規定繳納一種稅即可;計畝徵銀,官收官解,徵收的辦法更加正規、完備。根據土地多寡徵稅,既減輕了百姓的負擔,又保證了國庫裡有源源不斷的穩定稅源收入。
史載:“一條鞭法”正式施行後,稅銀由戶丁負擔的部分大大縮小,攤派于田畝的部分增大,國家分派的徭役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的身上,誰的地多誰的賦役就重,已初步具有攤丁入畝的性質。
王安石發起的“一條鞭法”改革在某種程度上恢復了明王朝的實力,大明國庫漸漸充盈,軍力也有了一些質的變化———明萬曆年間的三大戰役、史稱“萬曆三大徵”都獲得了勝利:明軍在北韓半島上擊敗了洶洶來犯的日本豐臣秀吉幕府軍;在南方擊退了安南(今越南)軍的入侵併攻滅了興兵作亂的播州土司楊應龍 ;在西北邊疆平定了蒙古邊軍的叛亂。三大戰役既維護了中國疆土,又鞏固了明王朝在東亞的主導地位。
然而,由於封建時代的侷限性,“一條鞭法”的利弊同樣突出,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該法逐漸變形走樣,在獲取正能量的同時,又逐漸產生了許多負能量與弊端。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沒有產生新的利益,除朝廷外,其餘社會各階層的獲得感都不強,特別是田多地廣的豪強地主們,被剝奪感尤其強烈,由此引發他們牴觸、不滿甚至抗法的情況屢有發生。
萬曆十年,發起變法的權臣張居正病逝。這位極具爭議的厲害角色死後,遭到了政治清算,由他一手策劃併發起的“一條鞭法” 改革也隨即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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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季我努學社
明代中期,由於權貴貪斂、政治腐敗、農民困頓,加上明代經濟及財政賦稅制度本身的若干弊端,整個國家的經濟形勢不容樂觀。萬曆首輔張居正審時度勢,順應賦稅變革的趨勢,積極推行了所謂“一條鞭法”,使得明代後期的財政賦稅情況大為改觀,並直接影響清代的稅制。接下來,我們就為大家簡單介紹“一條鞭法”。
張居正畫像
實際上,“一條鞭法”並非張居正的“原創”。早在明前期宣宗時,大臣周忱在江南就實行了平半法,即地稅、力役平均徵收,以銀為稅,後世通常將其視為“一條鞭法”的前身。隆慶二年,劉光濟在江西實行類似的制度。由此可見,所謂“一條鞭法”,是明代士大夫和人民群眾結合實際形勢探索出的賦稅新辦法。
明神宗萬曆初年,張居正獲得以馮保為首的宦官集團和李太后為首的後宮集團支援,掌握了內閣之權,積極推行一系列改革,萬曆六年(1578年),明政府下令丈量全國土地,作為賦稅改革的前奏與基礎。萬曆九年,全國正式推行“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大規模推廣
根據《明史·食貨志》記載,一條鞭法者的主要做法是:“總括一州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貨,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枆。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並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這一變革的核心內容,就是“賦稅合一,按畝徵銀”。把田賦、力役和其他雜稅合編為一條,統一按田畝核算徵收。原來按丁戶徵役的辦法一併改為攤入田畝。在實施“一條鞭法”之前,錢糧徵收由糧長和裡甲長負責。變法實施後,則改由官府徵銀僱役,以丁銀取代力役。同時簡化了稅錢徵收手續,取消裡甲徵收,直接由官府折辦收解。“一條鞭法”推廣之後,除蘇、松、杭、嘉、湖地區徵收本色漕糧供皇室食用外,其他地區田賦一概改收折色銀。
白銀成為流通貨幣
這樣一番變革,使得國家和普通百姓都得到了好處。國庫的收入大為增加,史書稱“太倉粟可支十年,冏寺積金至四百餘萬。” 農民的負擔相對而言有所減輕,以往被束縛在土地上的狀況也有所改善。另外,由於“一條鞭法”明文規定稅以銀徵收,很大程度上又促進了銀錢貨幣流通的發展,明代萬曆以後,銀錢並行成為中國的貨幣流通方式。總之,“一條鞭法”適應了社會發展趨勢,上承唐宋以來之“兩稅法”改革精神,下啟清初“攤丁入畝”的賦稅創舉,是中國歷史上最為重要的賦稅變革之一。
參考資料:
張廷玉等:《明史》
萬明:《傳統國家近代轉型的開端:張居正改革新論》
馮明:《近三十年來國內張居正研究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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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督師
明代的一條鞭法是張居正改革失敗後唯一沒有被廢除的賦役制度。明中葉以後的社會經濟情況有所變化,一是土地兼併在猛烈的發展,一是商品經濟也在迅速發展,在這種情況下,舊的賦役制度不能不改變,一條鞭法便應運而生。萬曆九年(1581),張居正把一條鞭法作為全國通行的制度,大力推廣。主要內容是:(1)一概徵銀,田賦和力役折銀徵收。這樣就取消了力役,由政府僱人充役。(2)把一部分力役攤入田賦徵收。把過去按戶按丁徵收的力役改為折銀徵收,稱為戶丁銀。一條鞭法並沒有把全部的力役攤入田賦,只是部分攤入,各地根據當地情況按照不同的比例實施。(3)歸併和簡化徵收專案,統一編派。把過去對各縣徵收的夏稅、秋糧、裡甲、均瑤、雜役以及加派的貢納等項全部折成銀兩,合併為一個總數,一部分按丁攤派,一部分按田賦攤派。(4)賦役的徵收解運,由過去的民收民解,改為官收官解。這樣賦稅徵收就減少了環節,簡化了手續,減輕了人丁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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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國家人文歷史
“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年間首次提出的一種賦稅制度,其後,張居正於萬曆年間推廣至全國,成為明代後期實行的賦稅和徭役制度。
“一條鞭法”的提出和推廣:
根據《明世宗實錄》記載,“一條鞭法”的首次提出是在嘉靖十年(1531年);嘉靖十六年(1537年),這一辦法在南直隸的常州、蘇州等府施行,其後,在南直隸、浙江、江西等地紛紛推行,賦稅制度的改革初步展開;到了隆慶年間,“一條鞭法”的實行地擴大到福建、廣東、山東等省,為後來張居正推廣至全國做了鋪墊;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正式將此法推廣至全國,成為定製。這樣的改革之所以出現,與明中期的危機有關。在當時,伴隨著土地兼併的愈演愈烈和官員貪腐等問題的出現,國家的賦稅不斷減少,加之朝廷在俸祿、戰爭等方面的開支加大,國家財政出現了危機,需要一場變革來解決危機。此外,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大航海時代的到來,白銀得以廣泛流通,為變革準備了條件。
“一條鞭法”的內容:
《明史·食貨志》記載:“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版、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併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1]這是關於“一條鞭法”最準確也最可信的描述,從這段材料,我們可以瞭解到這一辦法實行的幾個關鍵點:
1. 合併賦役,把部分丁役攤入田畝之中,根據田糧和丁數多少徵收賦稅;
2. 賦役除一小部分外,一律折收銀兩;
3. 改變了之前由糧長征收賦稅的方式,一律交給州縣衙門,改行官收官解。
以上,就是“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
“一條鞭法”實行的意義:
“一條鞭法”的實行簡化了賦役徵收的方式,也削弱了農民的人身依附關係,使得農民獲得了更多的自由,可以從事一些其他行業的工作;折銀交納賦稅的方式也使得農產品可以到市場上流通,都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白銀的流動。官收官解的方式避免了之前由糧長收集賦稅的貪腐問題,使得國家能夠徵收到更多有效的賦稅。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其弊端,由於農民在交稅之時需要將糧食換成銀兩,中間商人會藉機抬高銀價,在某種程度損害了百姓的利益,加重了納稅的負擔。
回覆列表
一條鞭法是一種稅收制度,產生在明朝的嘉靖年間,1581年通行全國,從此成為中國王朝社會後期的一項主要賦役制度。
在一條鞭法實施以前,明朝傳統的賦役制度是將賦和役分開徵調的。賦以田為物件,分成夏稅和秋糧,向田主徵收,賦役的物件是人丁,官府需要力役時,按戶出丁,輪流應役。官府分別把每戶的田地和戶口,記錄在魚鱗圖冊和黃冊上,作為徵調賦役的依據。
隨著土地的兼併,戶丁逃亡,田地隱匿,使得這兩個文冊的記載十分混亂和失真。那些善於隱產瞞丁的富戶,和享有優免權的權貴,“地連阡陌,而欺隱無稅”,貧苦農民往往產去而稅存,弊端百出。另外,在田賦以外加派的貢品,對戶丁的任意役使更是數不勝數。這樣苛刻的賦稅制度,加重了農民的負擔,迫使農民“甘願拋荒田產,避役四方”,或者“逃亡山林,轉為盜賊”,國家稅源枯竭,人丁短缺。
到嘉靖、隆慶年間,可收租賦的田地日漸減少。1571年的徵賦地比1393年減少近一半,戶丁的流亡也相當嚴重,這對王朝政權來說,是個很大的危機。為了穩定統治,減少財政損失,必須重新清查土地、戶口,改革賦役制度。一些有作為的官吏,也為此作出許多努力。
1539年,應天巡撫歐陽鐸和蘇州知府王儀,提出“以田為母,以戶為子”的辦法辦理賦役。後來相繼有人提出“綱銀”和“一串鈴”的辦法。按照《明史·食貨志》的說法,綱銀就是把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徵,易知而不繁,就象網之有綱一樣。一串鈴則是一種夥收分解的辦法。這都是一條鞭法的先導。嘉靖末年,經海瑞、龐尚鵬在江南地區大力推行,才逐漸推廣開來。
1581年在明代政治家張居正主持之下,在全國實行一條鞭法。 條鞭法的具體內容是:通計一個州縣的賦役,量地計丁,丁糧全部交官。一年中所需的力役,由官府僉募,付給工食費用。其他雜稅土貢等也與稅糧合為一條,計畝徵銀,由官府折辦。這就是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現在看來簡單,但在當時卻是一項重大改革。力役從按戶丁籤派,改為賦役合一,一律按畝徵收銀兩,戶丁只要出錢就可以免除力役。這無異於從實際上取消了力役,從而削弱了人身依附的關係,開始有了一定限度的人身自由,有利於商人、農民、僱工的謀生活動。
由於銀兩可以用來代替實物,繳納賦稅,這就改變了徵收實物稅的舊制,擴大了銀兩的流通範圍。這對商品經濟的發展,起了刺激的作用。同時,在一條鞭法實行的初期,把一切背捐雜稅歸併成一種,簡化了徵收的手續,減少了官吏從中舞弊的機會,改變了某些賦役不均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的負擔。所以一條鞭法的實施,在當時是具有積極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