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件條件。教唆犯的物件是特定的、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教唆犯的教唆物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教唆物件必須是特定的。 (2)教唆的物件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3)必須是本來沒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圖的人。
2.客觀條件。教唆犯的客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教唆行為的認定中,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教唆行為的內容必須是某種犯罪行為。如果是教唆他人實施其他一般違法行為,則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為的方式具有多樣性。既可以是口頭教唆,也可以是書面教唆,還可以是透過打手勢、使眼神等形體語言進行教唆。
(3)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況下,只要行為實施了教唆行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實施被教唆的犯罪。
3.主觀條件。教唆犯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從具體的罪過形式上來講,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性。
(2)從認識因素上講,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使一定的人產生某種犯罪的意圖,並進而實施該種犯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這種認識,不構成教唆犯。
(3)從意志因素上講,行為人對他人實施犯罪以及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
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種犯罪行為,它又不是一種有具體罪名的犯罪,因為在中國刑法分則中沒有教唆罪的規定。從這一點上就可以看出,教唆犯罪沒有自己獨立的、完整的犯罪構成,中國刑法理論認為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因此對教唆犯就應當結合被教唆人的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從而使教唆犯成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
在中國刑法中,有關教唆犯的規定被放在總則共同犯罪一章中,也表明了以共同犯罪的定罪與處罰原則處理教唆犯罪有關問題的原則立場。但是全面考查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情況,卻可以看出教唆犯和共同犯罪並不是完全一致的。
首先,從教唆人教唆內容的針對性程度出發,我們暫且區別出確定性教唆和非確定性的教唆。
確定性教唆系教唆人有其明確目的、唆使他人實施某一具體的犯罪行為。這種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已有達到自己某種特定目的的計劃,被教唆人只是教唆人實現自己目的的工具。
非確定性教唆系教唆人出於對社會的不滿而唆使他人從事某種型別的犯罪。這種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只有危害社會的廣泛的犯罪目的,沒有個人具體的目的而形成泛意教唆。
其次,從教唆犯的主觀故意內容出發亦可分為直接故意教唆和間接故意教唆。
直接故意的教唆是指教唆人不僅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並且希望被教唆人按其指明的犯罪意圖去實施犯罪行為。
直接故意的教唆直接和確定性教唆相連線。如某甲與乙妻有染,為達長期佔有之目的,多次殺乙而未得逞。後甲得知丙與乙素有不睦,遂加以利用,常在丙面前挑撥,致使丙對乙仇恨加劇,最終將乙殺死在家中。此類情況下,教唆人有其獨立的犯罪構成,即使被教唆人未實施被教唆之罪,對教唆人仍應追究刑事責任。
間接故意教唆是指教唆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但是放任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間接故意的教唆和非確定性的教唆相聯絡。如慫恿某些好逸惡勞並揮霍無度的人進行盜竊,引起其實施盜竊犯罪的意圖。間接故意的教唆沒有獨立的犯罪構成,只有結合被教唆人的行為才能對教唆人的刑事責任進行認定。被教唆人未實施被教唆之罪,教唆人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教唆犯的主觀故意進行的分類,其實就是對教唆犯的犯罪構成問題進行的分類。首先,根據中國刑法理論,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既然是故意引起,就應當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分。在直接故意的場合,被教唆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罪的,構成共同犯罪,教唆人實現了自己的目的,是行為的既遂,被教唆人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罪的,沒有構成共同犯罪,教唆人沒有實現預期的目的,是行為的未遂。其犯罪構成在實施教唆行為時就已完成。
在間接故意的場合,由於行為人沒有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得逞的狀態,這就意味著在間接故意的場合,只有發生了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也就意味著在間接故意的場合,如果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罪教唆人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其犯罪構成依賴於被教唆人是否實施被教唆的罪。其次,對於刑法規定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如果教唆人存在直接故意,根據其獨立的犯罪構成,也可以依未遂犯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教唆人存在間接故意,行為人無獨立的犯罪構成,也就談不上如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問題。第三,對於某些刑法規定為本身就構成對社會的嚴重危害且構成犯罪的教唆行為,應依刑法分則的規定直接定罪量刑。
在教唆犯罪問題上,中國刑法分則有一些專門性規定:
1、刑法分則規定的煽動性行為。如中國刑法第103條第二款煽動分裂國家罪,第278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等條款。在這些犯罪中,教唆人的教唆行為刑法明文規定為犯罪,但同時刑法的規定是獨立的具體的罪名而沒有將其規定為共犯行為,不存在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的問題。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未實行被教唆之罪對教唆人也應當以既遂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罪,也應當適用刑法分則條文的有關規定,而不適用共同犯罪。
2、刑法分則有明文規定的引誘性行為。如刑法第306規定的妨害作證罪中,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情況。在引誘性中,一方面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之罪絲毫不影響教唆人的犯罪構成。另一方面,被教唆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人構成妨害作證罪,而被教唆人構成偽證罪,也不能適用共同犯罪。另外,中國刑法分則第295條規定的傳授犯罪方法罪則是一種獨立、具體的犯罪,對它應當單獨適用,不以共同犯罪論。
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就共犯教唆犯而言。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主犯論處;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則以從犯論處;教唆犯在個別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脅從犯,應以脅從犯論處。因此,將教唆犯一概視為主犯或一概視為從犯的觀點,有悖刑法規定。
對此,有兩點需要說明:其一,在被教唆的人只是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的情況下(以處罰犯罪預備為前提),教唆犯與被教唆者雖然成立共同犯罪,但對教唆犯不宜適用本規定,而應適用第29條第2款;否則與第29條第2款不協調:即在被教唆者根本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被教唆者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的情況下,如果適用本規定認定為共同預備犯罪,則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顯然不合情理。其二,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情況下,即使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也應適用上述規定,分清作用予以處罰。
2.“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是因為選擇不滿18週歲的人作為教唆物件,既說明行為人的非難可能性嚴重,又說明教唆行為本身的腐蝕性大,危害程度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理由。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1.物件條件。教唆犯的物件是特定的、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教唆犯的教唆物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教唆物件必須是特定的。 (2)教唆的物件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3)必須是本來沒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圖的人。
2.客觀條件。教唆犯的客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教唆行為的認定中,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教唆行為的內容必須是某種犯罪行為。如果是教唆他人實施其他一般違法行為,則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為的方式具有多樣性。既可以是口頭教唆,也可以是書面教唆,還可以是透過打手勢、使眼神等形體語言進行教唆。
(3)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況下,只要行為實施了教唆行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實施被教唆的犯罪。
3.主觀條件。教唆犯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從具體的罪過形式上來講,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性。
(2)從認識因素上講,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使一定的人產生某種犯罪的意圖,並進而實施該種犯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這種認識,不構成教唆犯。
(3)從意志因素上講,行為人對他人實施犯罪以及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
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種犯罪行為,它又不是一種有具體罪名的犯罪,因為在中國刑法分則中沒有教唆罪的規定。從這一點上就可以看出,教唆犯罪沒有自己獨立的、完整的犯罪構成,中國刑法理論認為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因此對教唆犯就應當結合被教唆人的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從而使教唆犯成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
在中國刑法中,有關教唆犯的規定被放在總則共同犯罪一章中,也表明了以共同犯罪的定罪與處罰原則處理教唆犯罪有關問題的原則立場。但是全面考查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情況,卻可以看出教唆犯和共同犯罪並不是完全一致的。
首先,從教唆人教唆內容的針對性程度出發,我們暫且區別出確定性教唆和非確定性的教唆。
確定性教唆系教唆人有其明確目的、唆使他人實施某一具體的犯罪行為。這種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已有達到自己某種特定目的的計劃,被教唆人只是教唆人實現自己目的的工具。
非確定性教唆系教唆人出於對社會的不滿而唆使他人從事某種型別的犯罪。這種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只有危害社會的廣泛的犯罪目的,沒有個人具體的目的而形成泛意教唆。
其次,從教唆犯的主觀故意內容出發亦可分為直接故意教唆和間接故意教唆。
直接故意的教唆是指教唆人不僅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並且希望被教唆人按其指明的犯罪意圖去實施犯罪行為。
直接故意的教唆直接和確定性教唆相連線。如某甲與乙妻有染,為達長期佔有之目的,多次殺乙而未得逞。後甲得知丙與乙素有不睦,遂加以利用,常在丙面前挑撥,致使丙對乙仇恨加劇,最終將乙殺死在家中。此類情況下,教唆人有其獨立的犯罪構成,即使被教唆人未實施被教唆之罪,對教唆人仍應追究刑事責任。
間接故意教唆是指教唆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但是放任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間接故意的教唆和非確定性的教唆相聯絡。如慫恿某些好逸惡勞並揮霍無度的人進行盜竊,引起其實施盜竊犯罪的意圖。間接故意的教唆沒有獨立的犯罪構成,只有結合被教唆人的行為才能對教唆人的刑事責任進行認定。被教唆人未實施被教唆之罪,教唆人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教唆犯的主觀故意進行的分類,其實就是對教唆犯的犯罪構成問題進行的分類。首先,根據中國刑法理論,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既然是故意引起,就應當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分。在直接故意的場合,被教唆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罪的,構成共同犯罪,教唆人實現了自己的目的,是行為的既遂,被教唆人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罪的,沒有構成共同犯罪,教唆人沒有實現預期的目的,是行為的未遂。其犯罪構成在實施教唆行為時就已完成。
在間接故意的場合,由於行為人沒有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得逞的狀態,這就意味著在間接故意的場合,只有發生了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也就意味著在間接故意的場合,如果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罪教唆人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其犯罪構成依賴於被教唆人是否實施被教唆的罪。其次,對於刑法規定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如果教唆人存在直接故意,根據其獨立的犯罪構成,也可以依未遂犯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教唆人存在間接故意,行為人無獨立的犯罪構成,也就談不上如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問題。第三,對於某些刑法規定為本身就構成對社會的嚴重危害且構成犯罪的教唆行為,應依刑法分則的規定直接定罪量刑。
在教唆犯罪問題上,中國刑法分則有一些專門性規定:
1、刑法分則規定的煽動性行為。如中國刑法第103條第二款煽動分裂國家罪,第278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等條款。在這些犯罪中,教唆人的教唆行為刑法明文規定為犯罪,但同時刑法的規定是獨立的具體的罪名而沒有將其規定為共犯行為,不存在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的問題。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未實行被教唆之罪對教唆人也應當以既遂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罪,也應當適用刑法分則條文的有關規定,而不適用共同犯罪。
2、刑法分則有明文規定的引誘性行為。如刑法第306規定的妨害作證罪中,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情況。在引誘性中,一方面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之罪絲毫不影響教唆人的犯罪構成。另一方面,被教唆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人構成妨害作證罪,而被教唆人構成偽證罪,也不能適用共同犯罪。另外,中國刑法分則第295條規定的傳授犯罪方法罪則是一種獨立、具體的犯罪,對它應當單獨適用,不以共同犯罪論。
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就共犯教唆犯而言。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主犯論處;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則以從犯論處;教唆犯在個別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脅從犯,應以脅從犯論處。因此,將教唆犯一概視為主犯或一概視為從犯的觀點,有悖刑法規定。
對此,有兩點需要說明:其一,在被教唆的人只是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的情況下(以處罰犯罪預備為前提),教唆犯與被教唆者雖然成立共同犯罪,但對教唆犯不宜適用本規定,而應適用第29條第2款;否則與第29條第2款不協調:即在被教唆者根本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被教唆者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的情況下,如果適用本規定認定為共同預備犯罪,則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顯然不合情理。其二,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情況下,即使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也應適用上述規定,分清作用予以處罰。
2.“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是因為選擇不滿18週歲的人作為教唆物件,既說明行為人的非難可能性嚴重,又說明教唆行為本身的腐蝕性大,危害程度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理由。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