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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963505016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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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5100854375337
審判長有兩種意思:
第一就是在審理具體案件的合議庭中擔任主要審判職責,對該案審理負責的法官,就叫審判長,而其他合議庭成員就是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
第二,審判長是法院系統內部的一種職稱,只有被任命為審判員兩年以上才能競爭上崗審判長。
法官是對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的稱呼,也就是一種職業名稱,和檢察官、警官等等是一樣的。
審判員,審判長是就一個具體的個案審理過程中而言的,也就是組成合議庭或獨任庭的。
法官是國家公務員系列,是分級別的。
在一個法院中,主體是法官。
在一個個案審理中,由法官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由法官擔任審判長進行審理。
一個法官在這個案子中可能是審判長,在另外一個案子中也可能是審判員。
法官和審判長的區別:
第一,審判長是法官,但法官不一定是審判長。法院由法官(包括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都有法官資格),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行政人員組成。法官才有權審理案件,審理每一個案件都必須由法官組成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組成的合議庭負責人叫審判長。第二,法官是統稱,審判長是對個案負責人的稱呼。法院的所有資格辦案的員額法官都可以稱之為法官,但審判長只是針對個案辦案負責人的稱呼。比如甲雖是法官,但不參與本案的審理,就不可能是本案的審判長。綜上,法官是對有獨立辦案資格的法院工作人員的統稱,審判長是對法官在辦理個案中負責人的稱呼,在法庭上叫審判長是對法官在法庭審理中角色的準確稱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