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一名防守隊員發生以下違例,應判給進攻的隊:
當球在罰球中出手時,得1分。
當球在2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2分。
當球在3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3分。
判給的得分就好像球已進入球籃一樣。
(二)如果防守隊員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發生干涉得分違例,應判給進攻隊得1分,隨後執行防守隊員技術犯規的罰則。
(三)合法防守位置:
當一名防守隊員:面對對手,並且雙腳著地時,他就佔據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伸展到他(圓柱體)的上方。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在假想的圓柱體內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
防守控制球的隊員:當防守控制(正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佔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間完成的),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防守隊員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須在佔據位置前沒有造成接觸。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透過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透過的運球隊員。
(四)判斷一起涉及持球隊員的撞人/阻擋情況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跳起、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進側向或向後的,而不是朝向持球隊員前移的。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的情況下,防守隊員將被認為是已經先在接觸地點了。
已經佔據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在上述任何情況中,應認為該接觸是由持球隊員造成的。
(五)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並佔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佔據的位置。
當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佔據一個位置,以致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多於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在佔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一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為防守對方隊員他可移動。他不得在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透過。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擴充套件資料:
防守犯規:
判斷一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⒈.如果隊員透過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時構成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⒉.如果隊員努力去搶球發生過分地接觸(嚴重犯規),該接觸被認為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⒊.拉、打或推不靠近球的的隊員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
三、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⒈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⒉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⒊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四、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延長部分玫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五、罰球后,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六、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一)如果一名防守隊員發生以下違例,應判給進攻的隊:
當球在罰球中出手時,得1分。
當球在2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2分。
當球在3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3分。
判給的得分就好像球已進入球籃一樣。
(二)如果防守隊員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發生干涉得分違例,應判給進攻隊得1分,隨後執行防守隊員技術犯規的罰則。
(三)合法防守位置:
當一名防守隊員:面對對手,並且雙腳著地時,他就佔據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伸展到他(圓柱體)的上方。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在假想的圓柱體內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
防守控制球的隊員:當防守控制(正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佔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間完成的),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防守隊員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須在佔據位置前沒有造成接觸。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透過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透過的運球隊員。
(四)判斷一起涉及持球隊員的撞人/阻擋情況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跳起、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進側向或向後的,而不是朝向持球隊員前移的。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的情況下,防守隊員將被認為是已經先在接觸地點了。
已經佔據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在上述任何情況中,應認為該接觸是由持球隊員造成的。
(五)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並佔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佔據的位置。
當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佔據一個位置,以致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多於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在佔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一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為防守對方隊員他可移動。他不得在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透過。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擴充套件資料:
防守犯規:
判斷一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⒈.如果隊員透過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時構成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⒉.如果隊員努力去搶球發生過分地接觸(嚴重犯規),該接觸被認為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⒊.拉、打或推不靠近球的的隊員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
三、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⒈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⒉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⒊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四、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延長部分玫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五、罰球后,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六、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