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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為缺錢把車押在b那裡借到錢,約定到期歸還。約定期到了a無錢償還,這時a帶著c到b那裡要車,理由是:a在跟b借錢之前和c簽了一份借款協議,協議中提到a向c借的時候已經把車轉讓給了c(協議轉讓,沒過戶)。那麼這個時候這個車的所有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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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吳兵律師

    一、從物權內容來看及從物權效力來看,物權大於債權

    物權系以直接支配標的物為內容,即物權人得以自己的意思及行為對標的物為管理處分,實現其利益,而無須他人的意見或行為的介入。因而物權是典型的“支配權”、“絕對權”。

    二、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方式及獲得收益情況看,物權大於債權

    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方式,可以是事實上的管理處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理處分;可以是有形的實體支配,也可以是無形的價值支配。同時,物權人得享受因直接支配物而產生的利益。

    而債權,只是債權人得要求債務人將債務之給付歸屬債權人,債權人取得利益只能透過請求債務人給付來完成。因而債權是“請求權”而不是“支配權”。另外,債務的特點之一是主體的特定性,債權債務只存在於特定人之間。

    因而,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債權人實現利益也只能透過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權為相對權。對於債務以外的第三人,因其與債權人間不存在債權債務,所以債權人不得向其主張權利。所以物權要優於債權。

    三、特殊情況的認定

    物權大於債權這是一般情形下,但也有特殊情況。比如“買賣不破租”。在所形成的租賃合同關係中,房屋所有人即出租人與第三人的房屋產權交易行為不影響房屋所有人即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關係。在這個時候,債權則優於物權。

    因此就整體而言,物權法是強行法。而債法以合同法為主,合同之債都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約定的因而債法規範多為任意性規範,即為任意法。強行法優於任意法,強行性效力優於約定性效力,物權當然優於債權。

  • 2 # 阿軍看世界

    物權大於債權。即物權優於債權。任何法律法規都不是死的,都有特殊情況的!死記法條,機械化運用法條是不懂法的表現!

    物權大於債權也是如此。不是機械化的。也有幾種特殊情況除外,主要體現在對租賃權的保護,預告登記債權的保護,購房人的房屋所有權期待權利益的保護。具體在買賣不破租賃,扺押不破租賃,查封不破租賃。

  • 3 # 南海石

    這個問題,作為司法實踐中的社會現象,它其實不好回答,但如果立足於法哲理角度,又可以被解答。簡而言之,就當事人個體而言,他所擁有的債權,在本質是因為是首先擁有了物權,所以包括現金債權資產在內,其所謂債權只是其物權溢用權的體現。就社會關係而言,物權是具象的,更富有社會基礎性和本質性,而債權則是相對抽象的,在法律制度下也是不穩定的。

  • 4 # 小城法官微故事

    只看題主的問題不好回答,但結合你的例子,車輛的所有權人目前仍是A。理由如下:

    A把車轉讓給C,只簽訂了協議,沒有實際交付車輛,也沒有辦理過戶登記,車輛的物權所有並沒有發生轉移,車輛的所有權人還是A。

    A又把車質押給B借款,到期A不償還借款,B也並不能直接取得該車的所有權,但B就該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

    所以說,車的所有人還是A,但B享有優先受償權,C無法取得車輛的所有權,不管是基於轉讓協議還是借款抵押協議,如果基於轉讓協議,車已經質押在B處無法交付了也為辦理登記,如果基於借款抵押協議,則屬流質抵押,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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