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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曲一影

    漢朝時死刑罪名很多,按記載漢武帝時多達1882個罪名,東漢時相對減少,但也多達610個罪名。下面從現在可以見到的史料中輯錄出一些明確記載適用的死刑罪名。這裡輯錄難免掛一漏萬,加之筆者時間和精力有限,所錄死罪之名分類較為複雜,錯誤之處“在在有之”,且僅是筆者的主觀分析,並非漢朝時對死刑罪名的分類。

    1.大逆無道罪名系列

    大逆無道罪名系列在漢朝可以說是一個罪群,不是具體的罪名,它下面具體包括很多罪名。漢朝時死刑適用中最為嚴格的是被稱為“大逆無道”的罪名系列,因為“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③關於“同產”,在《後漢書·明帝紀》的[注]中解釋是“同母兄弟也”。現在學者認為漢代“同產”不僅包括同母異父兄弟,還有同母異父的姊妹。④可見,此罪適用死刑時採用緣坐制度。從記載看,並非所有屬於此類罪名的都採用緣坐制度。沈家本認為此罪下具體包括謀反罪、大逆罪、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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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王貞珉譯註:《鹽錢論譯註》,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版,第475頁。

    ② 《漢書·惠帝紀》卷2。

    ④ 參考許道勝:“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補釋”,《江漢考古》2004年第4期;硃紅林:《張家山漢筒二年律令》,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6頁。

    妖言罪、祝詛罪、腹誹罪、造作圖讖罪、惡逆罪、非所宜言罪、大不敬、廢格沮格罪、誣罔罪、左道罪、媚道罪、降敵罪等。據筆者統計,屬於此罪的罪名具體如下:

    (1)謀反。謀反屬於“大逆無道罪”的系列是確定的。在張家山《二年律令》中記載有,“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要(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①具體案件在《漢書·高祖紀》和《漢書·景帝紀》中多有記載。《漢書·高祖紀》中有十一年春正月“淮陰侯韓信謀反長安,夷三族”;同年“三月,梁王彭越謀反,夷三族”;《漢書·景帝紀》中有三年十二月“襄平侯嘉子恢說不孝,謀反,欲以殺嘉,大逆無道”。據《史記》、《漢書》和《後漢書》記載,整個漢朝因此罪被處死的王公大臣不計其數,成為漢朝在王公大臣中死刑適用最多的罪名。

    (2)謀大逆罪。此罪在漢代有不少記載,特別是在《漢書》中,只是此罪在當時不僅是針對皇帝,還針對家庭內部,如兒子殺死母親也屬於此罪。《通典》中有“依律:殺母以大逆論”。②《漢書·淳于長傳》中有“罪至大逆,死獄中”;(23)盜皇家宗廟服御物品罪。《史記·張釋之傳》中記載有具體的案件,即張釋之判盜漢高祖陵物案,“釋之案律盜宗廟服御物者為奏,奏當棄市。”現在出土的漢朝竹簡中有相同的記載,“赦天下自殊死以下,非手殺人、盜宗廟服御物及吏盜受賕值金十斤,赦除之”。①這裡明確規定盜宗廟御物罪屬於不赦罪的範圍。

    (24)盜皇家陵園上諸物罪。《三輔舊事》記載有“漢諸陵皆屬太常,有盜柏者棄市”。②

    (25)殺皇使罪。《漢書·外戚恩澤侯表》中有軹侯薄昭“坐殺漢使者,自殺”。《漢書·文帝紀》記載文帝十年“將軍薄昭死”,對此,鄭玄解釋是因為“昭殺漢使,文帝不忍加誅”而讓他自殺,實為死刑。說明殺皇帝的使臣要處以死刑。

    (26)不承用詔書罪。此罪具體表現為對詔書有異議或不按詔書辦事的行為。《漢書·吳王濞傳》中有“敢有議詔及不如詔者,皆有斬”。文帝時這一臨時詔令成為了法律,因為《晉書·刑法志》記載有“舊典有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漢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輒劾以不承用詔書乏軍要斬”。③

    2.家庭倫理罪名系列

    (27)卑親屬控告尊親屬罪。此罪指子女告父母,妻子告公婆或奴婢告主人、主人的父母的行為。其實是強制實行家庭中卑幼不能控告尊親屬的行為,是“禮”中“親親”原則在死刑中的適用。“子告父母、婦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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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縣泉漢筒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頁。

    ② 《太平御覽·木部·柏》卷954,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4234頁。

    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聽而棄告者市”。①

    (28)兒子故意打傷父母罪。“子賊殺傷父母……皆梟其首市”。②《太平御鑑》引《董仲舒決獄》中有“毆父也,當梟首”。③證明《二年律令》的相關法律在當時的適用。若是殺季父,也是棄市。《漢書·功臣表》中有“梧嗣侯戎奴,坐使人殺季父,棄市”。這裡“父母”包括親生父母、繼父母。漢朝把殺繼母與一般殺人行為等同。《通典》上記載漢景帝晚年有一名防年的人,因繼母殺他父親,防年報親生父仇殺了繼母。上報中央時裁決依據是“依律:殺母以大逆論”,漢武帝當時是太子,回答是“繼母如母”。但因繼母殺生父在前,所以以一般殺人論處。從這裡看“父母”應包括繼母。但此案例改變了這一法律的規定,確定繼母地位低於生母。④這裡指的是對毆傷且故意以上的行為才處以死刑,因為《敦煌縣泉漢簡釋粹》中《賊律》

  • 2 # 滄海一次笑

    1死刑:大體上與秦朝相類似,有棄市、腰斬、具五刑、夷三族等,漢朝與秦朝不同的有“殊死”,殊死即斬首,據《漢書·高帝紀》記載:高帝六年,令曰:“兵不得休八年,萬民與苦甚,今天下事畢,其赦天下殊死以下。”師古作注曰:“殊,絕也,異也,言其身首離絕而異處也。所以,殊死就是斬首。

    2肉刑: 宮刑,在漢朝又叫腐刑或蠶室刑;

    斬右趾,在漢文帝除肉刑時改為棄市,在此之前之後,都存在;

    斬左趾,漢初曾沿用秦朝的斬左趾,在漢文帝除肉刑時改為笞五百,經景帝減少笞數,最後確定為笞二百;

    劓刑:漢初也曾沿用秦朝舊制,在文帝除肉刑時改為笞三百,景帝時期減為笞一百。

    黥刑:後改為髡鉗城旦舂。

    這兩種在漢朝都算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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