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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工保網

    2013年福建省物價局、住建廳釋出《關於規範我省建設工程監理收費問題的通知》以來,建設專案監理服務價格逐漸放開。從實行政府指導價到實行市場調節價,工程監理行業不斷健全價格機制;而在監理收費擁抱市場的同時,串通投標報價等價格違法行為、低價招標投標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也悄然滋生。

    今年以來福建省工程監理與專案管理協會(下簡稱“協會”)釋出的不參與專案投標倡議書,無不針對監理取費低、配置要求高的不對稱現象,以維護質價相符、優質優價的監理招投標秩序。

    1、白菜價!監理取費低至二三折

    從協會最新發布的《關於不參與“周寧縣不鏽鋼深加工產業園附屬配套工程一期(監理)”專案投標的倡議書》看,該專案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為1.137億元,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期為180天,而監理服務費僅有55萬元,尚達不到《關於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理行業服務收費指導意見》標準的2.3折。

    這樣低的價格實在難以保證監理服務質量:監理企業只能放低工作水平和服務標準,監理人員無法充分使用質量、進度、費用控制管理手段,難以履行提高工程質量和建設水平的職責,監理工作不免淪為形式或擺設,甚至給未來工程質量監管埋下重大安全隱患。

    這樣低的價格也會嚴重擾亂監理價格市場:當一家企業因降低投標價格而中標時,往往會有同類企業推出與之類似且程度更甚的應對策略,進而導致更大範圍內的反覆博弈,致使產品價格偏離正常軌道,擾亂監理市場的價格秩序,彼時價格機制將難以發揮活躍競爭、配置資源的市場調節作用。

    長此以往,監理人員由於收入微薄,斷檔、流失嚴重;監理企業由於利潤喪失殆盡,無法更新技術裝備、引入高素質人才,更無法投入人力、物力來搞研發、促創新,發展後勁不足;監理市場由於價格機制失靈,也將使競爭機制失效。

    2、工程監理何以頻打“特價”牌?

    事實上自政府指導價取消後,大部分招標人出於成本考慮,日漸傾向於以低價中標的方式選擇監理單位。招標代理機構也迎合招標人想法,制定出了監理服務費極低的招標檔案。此次協會倡議在閩監理企業不參與投標,便是針對這些取費過低的招標檔案。

    而工程監理低價招投標現象的出現,除了建設單位及代理機構不執行監理取費標準、任意壓低監理費用的因素外,也有行業自身原因存在。

    此前由於監理企業註冊、經營門檻低而相對利潤較豐厚等原因,監理企業規模一度飛速發展。建設工程監理統計公報顯示,如今絕大部分省份都有上百家甚至幾百家監理企業。面對政府投資專案減少、房地產下滑的“僧多粥少”市場,監理企業為了爭奪市場份額,不惜犧牲利潤空間而無底線壓價,最終導致低價搶標的惡性競爭現象出現。

    另外,先低價中標拿下專案,後不按規定標準和合同要求配備監理人員、裝置設施的不規範現象也屢屢發生。這則鑽了主管部門在監理人員到位、監理工作履職等方面監督檢查深度不足的空子,也進一步加劇了監理效果差、服務不到位的惡性迴圈。

    3、低價招投標,該改改了

    此前經協會發聲,三明市永安總醫院建設專案工程的監理費由272萬元上調至614.48萬,但仍低於相關取費標準對應的980萬元。輿論倒逼工程監理費上漲,也不是長遠之計。

    首先,主管部門應強化外部約束,維護監理企業的基本利潤。如蘇州市自3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加強建築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監理監管的若干意見》要求建設單位將監理合同基本資訊錄入實名制管理系統,且監理收費不低於蘇州市工程造價資訊釋出的行業市場資訊價格。

    其次,行業協會應做好自律監管,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監理取費過低的工程專案,並提示監理企業從確保依法履行質量、安全、監理職責所需人、財、物等資源投入出發,核算專案的實際工作成本,不響應低於成本的招標,不以低於成本的報價參與競標。

    最重要的是,監理企業應調整運作模式,主動扭轉發展困境。一方面,監理企業應透過強化內控管理、最佳化市場信譽、調整人才結構、擴大服務內容,克服當前經營挑戰;另一方面,監理企業應提高監理人員素質、最佳化監理工作機制、培養綜合工作實力,從而謀求更長遠的發展。正如協會在倡議書中呼籲的那樣,守住行業底線,堅持提供標準化、高質量的監理及相關服務,監理企業才能迎來長遠發展。

    此外,監管部門還可引入第三方強化對工程監理的履約監管,如探索建立工程監理履約保證金和索賠制度、推廣建設工程監理履約保證保險保證建設工程監理人履行監理義務等。

    取消政府指導價,歸根結底是為了釋放監理市場活力,而不是降低監理取費底線。因此在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也應以“有形的手”輔助“無形的手”,打擊“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的低價競爭,維護監理市場競爭的有序進行。

  • 2 # 財務意識流

    你說的這種現象確實存在,但也並不是所有工程招投標都是低價中標,以後這種現象也將逐步得到遏制。

    招投標法對中標的原則與方法進行了較合理的設定,但是有些投標人經常會利用規則的缺陷,透過圍標串標的方式控制中標金額,實現惡意低價中標的目的。1000萬的工程出現三四百萬中標的情況也很普遍。

    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蔓延,12月釋出的《招投標法》修改意見徵求稿,對防止低價中標做出相應的規定: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和說明,否則評標委員會將否決其投標。

    這一規定的實施,將有效地減少三、四折中標的現象,但評標委員會能否履行,以及能否正確履行該項權利成為重要影響因素,還有待在實踐中檢驗。

    除此之外,招標人透過與中標人依法簽訂合同,嚴格履約驗收,防止轉包分包,對逐步形成規範的招投標與建設市場秩序顯得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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