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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子非安知

    當然是可以的。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99條相關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也就是說,只要在法律規定允許的範圍內,改名不改姓、改姓不改名,姓名全改都是可以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資訊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十八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更改姓名要求如下:

    1、未滿18週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由乳名改學名;因父母離異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因收養關係成立更名;因收養關係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同校或同班學生重名。

    2、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養人、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在戶籍所在地公安辦證中心申報。離婚子女申請更名的,須經父母雙方同意;再婚子女申請隨繼父(母)姓的,須經其生父(母)同意。

    3、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籤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受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在以下5種情況下,公民不予變更姓名。

    1、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受過刑事處罰以後,刑事處罰會記在檔案裡跟隨一個人的一生,有的人就會想換個名字從頭再來,沒這麼簡單!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允許更改姓名。

    2、正在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一方面極有可能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另一方面則是強制措施會涉及名下產權等,更改姓名會影響執行,因此在這個過程中是不允許更改姓名的。

    3、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在父母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前,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即使修改了,對方要求撤銷修改,回覆原名的,相關機關應該依法受理。

    在成年以後,大家有權力更改、決定自己的姓名,但是在成年以前,父母則對子女的姓名有決定和更改的權利;但是這個群裡是父母雙方的,而不是某一方特有的,在夫妻雙方離婚以後,拿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也不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

    4、變更後的姓名有違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誤解的,公民雖然有權利決定和更改自己的姓名,但改成什麼樣並不是可以完全隨心所欲的。比如說改成中國領導人的名字、重要名人的名字就是不允許的,

    (5)其他特殊原因,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定的不能更改姓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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