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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嘴關注

    裁員是N+1還是2N+1,跟開除有什麼區別?

    這裡有幾個知識點需要明確下.

    01 什麼情形下會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N+1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說 明:

    1.這裡的+1,實際上不是經濟補償,是代通知金。

    2.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執行社平工資的三倍封頂規則。

    3.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是員工離職前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是不執行社平工資的三倍封頂規則。

    舉 例:

    重慶市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核定(不含補繳歷年社會保險費)工作中使用的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65626元/年(5469元/月)。

    重慶市的社平工資而你的月工資是5469元/月,而你的工資是18000元,這個時候就得按照社平工資的三倍封頂計算,也就是5469*3=16407元,那麼你的N就只能按照16407元計算,而這時候的+1就是按照你離職前上一個月的工資計算,也就是18000元.

    其 次:

    只要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這三種情形,提前支付30日書面通知的時候,是沒有+1的待通知金的,說的直白點,就是我不想看到你了,直接給一個月工資你讓你早點離開.

    但是其他情形下,單位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即使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02 2N+1的情形是否存在?

    2N:是指用人單位違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企業需要支付你二倍的賠償金.

    舉 例:

    小王在某公司上班,工資6000元/月,在公司已經工作5年,突然一天老闆通知小王現在生意不好做,你明天就可以不用來了,並把小王從釘釘工作群,考勤組直接給踢了出去.

    這種情形就是最簡單最直接暴力的違法解除了,這個時候小王就可以去勞動仲裁訴求公司進行2N的賠償金.

    +1: 我們剛才提到了,+1是替代待通知金的情形,這需要+1的情形就只有勞動合同法約定的(醫療期滿不能工作,不勝任工作,發生重大變更)

    所以透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就應該很明確了,沒有什麼2N+1的說法,更沒有什麼2N+1的賠償方式.

    說白點,要麼公司任性,老闆有錢,進人出人都是看心情的,說辭退就辭退的,就直接給2N就好了.

    03 什麼叫開除?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解除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舉 例:

    小王入職公司從事出納工作,但是工作期間沉迷於購買彩票,於是膽大包天,居然偷偷的動用了公司的留存業務款2萬元去購買彩票,致使公司財產受到損失,並且擅用公款可能還觸碰到其他的法律法規.這種情形下,屬於小王的過錯,公司可以根據第三十九條予以開除,並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金.還可以像小王追還公款.

    總結:根據以下的分析,我們其實很清楚的可以區分裁員和開除之間的差別,一種是責任在於企業,所以得賠償,另外一種就是責任在於勞動者自己,自己有過錯,所以就沒有賠償.

  • 2 # 三原色yyds

    公司裡沒有開除這個說法,可以都叫辭退,是公司不想要你了,而你還不想走,那公司只好與你協商,讓你拿錢走人。

    法律規定了補償標準是N倍月薪,員工同意後一個月後離職。辭退員工一般公司不會希望還留你一個月,所以直接再給一個月工資,也就是N+1。

    這裡面有個區別是如果再工作一個月,公司還會給你交社保公積金,直接給你+1是沒有這一塊的補償的。前段時間滴滴開了個好頭,連社保公積金都給你多交一個月的。

    所謂2N呢就是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如果即使給你合法的補償金你也不同意離職,公司不再和你協商,直接給你辦了退工停繳社保公積金,公司也不讓你進了。那麼你可以去告公司,如果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是你的過錯導致公司辭退你,那最後公司必輸,公司需要給你按這個標準支付賠償金。

    但是有沒有N加2、加3什麼的呢?有的。如果公司提出N+1你不同意,公司可以在與你協商的過程中加價,以求你快走(當然公司也可以不加價,直接放棄和你談,不裁了)。但這個談的過程也是有風險的,如果你就是賴著,公司最後不裁你了,改裁別人。那麼你這麼折騰一頓,還怎麼在公司好好工作?最後說不定你只能灰溜溜自己提離職了,一分錢拿不到了。

  • 3 # LA燈

    企業經營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裁員,經過與員工商量,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賠n+1。員工無過錯,企業不經過員工同意,直接開除或裁掉員工視同單位有過錯,賠2n+1。除非企業解散,或者員工有過錯,企業裁掉無期限合同員工視同單位有過錯,賠2n+1。

  • 4 # 風雲際會154783613

    裁員,按勞動合同法41條、46條、47條執行,沒有N+1或者2N+1的標準。在實際執行中,N是下限,可適當考慮各方因素,提高支付標準。但從法律角度講,甲方履行好職責後,N就可以執行了,誰不同意都依法無據。開除是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情形,一般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或觸犯法律法規等,開除一般不涉及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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