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和《中國足球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辦法》,制定本遊戲規則。
第二條 中國足球彩票勝負遊戲(簡稱“勝負遊戲”)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統一發行,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聯網銷售。
第三條 “勝負遊戲”實行自願購買,凡購買該彩票者即被視為同意並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遊戲方法
第四條 “勝負遊戲”是以中國足球彩票勝負玩法所選擇的足球比賽場次為競猜物件,購買“勝負遊戲”時,由購買者從中國足球彩票勝負玩法選擇的所有競猜場次每場比賽在全場90分鐘(含傷情補時)比賽的勝平負的結果進行投注,對於所選競猜場次的比賽成績均只選擇1種預測結果為單式投注,對於某一競猜場次的比賽成績選擇2種(含)以上的預測結果為複式投注。
購買者可對其選定的結果進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數範圍為2-99倍。
第五條 購買者可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設定的投注站進行投注。投注號碼可由投注機隨機產生,也可透過投注單將購買者選定的號碼輸入投注機確定。投注號碼經系統確認後打印出的兌獎憑證即為“勝負遊戲”足球彩票,交購買者儲存。
第六條 “勝負遊戲”每注2元人民幣。彩票不記名、不掛失,不返還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設獎
第七條 “勝負遊戲”只設2個浮動獎級,分別為一等獎和二等獎。
第八條 獎金分配:
一等獎為當期獎金總額的70%,及獎池和調節基金轉入部分;
二等獎為當期獎金總額的30%。
第九條 單注彩票中獎獎金最高限額500萬元。
第四章 獎金管理
第十條 “勝負遊戲”返獎獎金為銷售總額的65%。其中,當期獎金為銷售總額的64%,調節基金為銷售總額的1%。
第十一條 “勝負遊戲”設定獎池,獎池由上期未中出的浮動獎獎金和超出一等獎單注封頂限額部分的獎金組成。獎池與當期獎金中用於一等獎的部分及調節基金轉入部分合併為一等獎獎金。
單注獎金以元為單位取整,不足1元補足至1元,補足部分從調節基金支付,調節基金不足從發行費列支。
第十二條 調節基金包括按銷售總額1%提取部分、浮動獎獎金取整後的餘額、棄獎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調節基金專項用於支付各種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調節浮動獎獎金,以及設立特別獎。
第五章 中獎
第十三條 足球勝負彩票以購票人預測的勝平負結果與對應的實際比賽結果相符的數量,確定其中獎與否以及中獎等級。
具體獎級設定如下:
一等獎 猜中全部14場比賽的勝平負結果;
二等獎 猜中其中13場比賽的勝平負結果。
如出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特別情形,則以《管理辦法》確定的結果作為開獎結果,並以總局彩票中心的公告為準。
第六章 開獎及公告
第十四條 每期計獎後,當期銷售總額、中獎情況以及獎池資金餘額等資訊,將透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並將開獎結果通知各銷售終端。
第七章 兌獎
第十五條 “勝負遊戲”兌獎當期有效。每期自計獎當日起60天為兌獎期,逾期未兌,視為棄獎。
第十六條 兌獎機構有權查驗中獎者的中獎彩票及有效身份證件,兌獎者應予配合。
第十七條 凡偽造、塗改中獎彩票,冒領獎金者,送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遊戲規則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遊戲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和《中國足球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辦法》,制定本遊戲規則。
第二條 中國足球彩票勝負遊戲(簡稱“勝負遊戲”)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統一發行,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聯網銷售。
第三條 “勝負遊戲”實行自願購買,凡購買該彩票者即被視為同意並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遊戲方法
第四條 “勝負遊戲”是以中國足球彩票勝負玩法所選擇的足球比賽場次為競猜物件,購買“勝負遊戲”時,由購買者從中國足球彩票勝負玩法選擇的所有競猜場次每場比賽在全場90分鐘(含傷情補時)比賽的勝平負的結果進行投注,對於所選競猜場次的比賽成績均只選擇1種預測結果為單式投注,對於某一競猜場次的比賽成績選擇2種(含)以上的預測結果為複式投注。
購買者可對其選定的結果進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數範圍為2-99倍。
第五條 購買者可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設定的投注站進行投注。投注號碼可由投注機隨機產生,也可透過投注單將購買者選定的號碼輸入投注機確定。投注號碼經系統確認後打印出的兌獎憑證即為“勝負遊戲”足球彩票,交購買者儲存。
第六條 “勝負遊戲”每注2元人民幣。彩票不記名、不掛失,不返還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設獎
第七條 “勝負遊戲”只設2個浮動獎級,分別為一等獎和二等獎。
第八條 獎金分配:
一等獎為當期獎金總額的70%,及獎池和調節基金轉入部分;
二等獎為當期獎金總額的30%。
第九條 單注彩票中獎獎金最高限額500萬元。
第四章 獎金管理
第十條 “勝負遊戲”返獎獎金為銷售總額的65%。其中,當期獎金為銷售總額的64%,調節基金為銷售總額的1%。
第十一條 “勝負遊戲”設定獎池,獎池由上期未中出的浮動獎獎金和超出一等獎單注封頂限額部分的獎金組成。獎池與當期獎金中用於一等獎的部分及調節基金轉入部分合併為一等獎獎金。
單注獎金以元為單位取整,不足1元補足至1元,補足部分從調節基金支付,調節基金不足從發行費列支。
第十二條 調節基金包括按銷售總額1%提取部分、浮動獎獎金取整後的餘額、棄獎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調節基金專項用於支付各種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調節浮動獎獎金,以及設立特別獎。
第五章 中獎
第十三條 足球勝負彩票以購票人預測的勝平負結果與對應的實際比賽結果相符的數量,確定其中獎與否以及中獎等級。
具體獎級設定如下:
一等獎 猜中全部14場比賽的勝平負結果;
二等獎 猜中其中13場比賽的勝平負結果。
如出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特別情形,則以《管理辦法》確定的結果作為開獎結果,並以總局彩票中心的公告為準。
第六章 開獎及公告
第十四條 每期計獎後,當期銷售總額、中獎情況以及獎池資金餘額等資訊,將透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並將開獎結果通知各銷售終端。
第七章 兌獎
第十五條 “勝負遊戲”兌獎當期有效。每期自計獎當日起60天為兌獎期,逾期未兌,視為棄獎。
第十六條 兌獎機構有權查驗中獎者的中獎彩票及有效身份證件,兌獎者應予配合。
第十七條 凡偽造、塗改中獎彩票,冒領獎金者,送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遊戲規則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遊戲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