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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回憶》是發生在南韓的一起時間跨度較長,遇害人較多的連環強姦兇殺案的真實案例改變的影視劇。
該案中,受害人多大十多人,均為女性,年齡從十三歲到71歲不等,可謂是老少通吃,是女性就不放過。唯一的生還者是一名前往教堂路上被劫持強姦的十三歲女性,因為嫌犯在完事後搜查、清理她的財物時,趁機逃跑。
這個案子調查跨度達到三十多年,南韓警方先後205萬警員參與調查此案。但是,即便到最後透過DNA確定了兇手,卻已經無法定罪,因為所有的兇案都過了15年的訴訟時效,無法將兇手繩之以法。
因為此案帶來的巨大社會反響,南韓國會透過立法廢除了刑事犯罪十五年的訴訟有效期,卻也未能將兇手繩之以法,因為法不及溯往。犯案兇嫌李春才犯下的所有案件都已經過在國會立法前就過了訴訟有效期,根據司法原則,無法追溯。
那麼,這個兇手是不是就沒有受到任何處罰呢?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其實他自1994年起就一直在監獄裡,不然還不知道會犯下多少新的罪行。
那是因為他犯下的最後一個案子是姦殺小姨子,被判了無期徒刑。所以,雖然他犯下的一系列殺人強姦案最終未能懲罰他,對他施以極刑,但是冥冥中似乎又是天註定,對於這種人死並不是最痛苦的,活著才是。
他會在監獄中度過餘生,接受良心的譴責和慾望的折磨,直至老死……
總結一句話:法如果用的好就是【管制邪惡】的好工具,但是用不好,太拘泥於一格就是用來【限制正義】的壞工具。
正義遲到了34年,但幸好它沒有缺席,任何人你只要犯了罪,尤其是這種沒有人性的罪,就會被人知道,世界上沒有真正完美的犯罪,有的話那隻存在於科技不發達的年代。包括南大碎屍案,案犯只要不死,一定會被抓出來。
不過,南韓警方的司法確實有挺多問題的,對於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案子為什麼要設定追訴期?雖然2015年7月24日南韓國會以199贊成、4棄權、0反對通過了一項刑事訴訟法修正案,2007年以後對於重大刑事案件不再適用追訴期,但是這件案子發生在之前,在2006年4月2日就過了追訴期,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說已經不能對李春宰處以刑罰了。
如果真的這樣的話就實在太可笑了,殺了十幾個人的案犯,因為“CD時間”過了,可以出來繼續殺人了?
另外大家比較好奇的是關了那麼多年並且有殺人、強姦前科的李春宰為什麼當初沒有拿來對比一下DNA?技術問題還是失誤?為什麼同樣沒有對比出DNA的情況下卻可以將尹某關20年?
其實南韓的很多案件非常離奇,我是說警方辦案方式。釜山消失的夫妻案也是,明明當事人父親有重大問題,為什麼一個依法無據就可以放過他了?
當年華人姦殺華人案也是,警方接到受害人逃跑後的電話報警竟然無動於衷,導致受害人再次被罪犯抓回去後分屍;
像這種因為警方依法無據而不能做出正確行動或者疏忽大意(很多時候是為了節省資源,出警是要錢的)造成的更加重大、慘烈的刑事案件在日韓實在太多了,冤假錯案也太多了。然而他們卻彪炳自己是文明、法制的國家…實在非常可笑。這完全就是對法的褻瀆。
什麼沒有十足的證據不允許問話、搜查、調查、傳訊嫌疑人…都是扯談!我就不覺得這些什麼公民隱私權有多重要,警方如果因為哪件案子需要到我家搜查隨時來(當然我要確定他是警方而不是冒充的),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對我(家)的搜查、傳訊能夠幫助破案、伸張正義我會覺得很高興。
這些框框條條的東西縱容了多少犯罪?如果日韓依舊在學習、模仿歐美所謂的“法制”,這種案子還會很多。他們的法就是用來縱容、包庇犯罪的!
南韓為什麼那麼多犯罪題材的影視劇呢?其實他們的國民也是知道這些法律框框條條限制了很多正義的伸張,所以是想要透過影視劇來讓社會重視起他們國家的法律法規,重視對罪犯的懲罰。
當然,我們國家也會有這些問題存在,但憑良心說,我們國家要好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