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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苗苗1906

    這問題有點籠統,復轉軍人其實也分復員軍人和轉業軍人

    1、定義不同

    退伍軍人,原為部隊成員,根據其服役年限、服役種類、榮譽退役還是解除現役職務,或殘廢等級,按照法令規定有資格享受退伍軍人法所規定的利益或特權。

    復員軍人:指的是退出現役後,到地方不安置工作的義務兵、士官和軍官;

    轉業軍人:轉業軍人是在部隊有職位的即排長以上的軍人回到地方政府機關或其它脫離軍隊的工作。

    2、條件不同

    軍人要達到一定條件才能選擇轉業。普通義務兵和低級別士官沒有轉業,只有中級以上士官以及軍官才有轉業選項,也就是三期以上士官以及軍官和文職幹部。

    士官、幹部(含文職),主動放棄轉業,申請回原籍,或者是犯了錯誤,被撤銷士官、幹部資格,按義務兵退伍,稱為復員。

    而士兵、初級士官(一級士官、二級士官)復員則稱為退伍,意思是退出現役。

    3、安置辦法不同

    退伍和轉業是復原回家的兩種形式,退伍軍人回到原來在社會的崗位,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六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規定進行安置。比如條二: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

    復員軍人:軍隊的軍官、文職幹部、志願兵退出現役以後,回參軍地區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國家不包分配工作,因為犯錯誤被複員處理的話就是另一種處理辦法。

    轉業軍人:軍隊的軍官、文職幹部、志願兵退出現役轉到地方,由國家統一安排工作。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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