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小拉車
-
2 # 律師說
張鐵成一家是門頭溝區龍泉鎮居民。他5歲時母親去世,他與哥哥張鐵軍由父親張樹祥撫養成人。
2012年,村裡拆遷,張樹祥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安置給張樹祥一套兩居室、一套一居室,其中一居室的是期房,張樹祥只選定了房屋,沒有拿到鑰匙。
房屋建造期間,父親和哥哥相繼去世。房屋造好後張鐵成去領鑰匙時,卻被拒絕。
張鐵成開具了多項證明,用了幾個月時間來證明自己“是這個房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但由於公證部門不肯開具證明,政府部門拒絕向張鐵成交付房產,張鐵成為此提起了行政訴訟,並在一審中敗訴。
公證處不應因噎廢食增加繼承人訴累中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張鐵成作為父親的第一順便繼承人,要證明自己是唯一繼承人,需要提供母親、哥哥以及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
當張鐵成拿著派出所開具的死亡證明、村委會開具的證明哥哥張鐵軍未婚無子女的證明、村委會出具的被拆遷房屋宅基地情況以及民政局開具的自己的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來到公證處,卻被要求找舅舅和阿姨來簽訂。
雖然公證文書作為具有極高證明效力的文書,應當謹慎處理,公證處此舉也是為了防止出現錯誤,影響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但這樣因噎廢食,增加繼承人不必要的訴累,其合理性是不是也值得商榷?
法院應當靈活變通,減輕當事人負擔我們知道,打官司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要求。法定繼承要根據順序訴訟,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訴訟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進行,也就是說原告、被告都得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當第一順序只有唯一一名繼承人時,其提起遺產繼承或確認權利的訴訟,因為沒有適合的被告,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立案審查,是無法立案的。
也就是說,繼承人總不能自己和自己打官司吧,因此這種起訴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受理的條件。
已經有部分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考慮到這一困難,在立案審查時,在嚴格審查材料的前提下同意適當放寬,允許第一順序繼承人起訴第二順序繼承人或其他旁系血親親屬。
本案中,由於沒有“被告”,張鐵成只能提起行政訴訟,加大了訴訟的難度。如果當初法院靈活變通,就能使當事人減輕負擔。
文:四川九益律師事務所 付璟玉
==============
-
3 # 龍文奮蹄
悲哀!媒體竟然還在騙人!
我看到的是有關部門以及公證處嚴謹的工作態度!他們為確保“不遺漏任何一名法定繼承人”依法開展了嚴謹的工作!
辦理繼承手續最重要的莫過於“不遺漏任何一個繼承人”!所有的工作都應該圍繞這個目標開展。必須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繼承 順序嚴格審查,確保不遺漏任何一個法定繼承人。
《繼承法》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
4 # 海芋百合1
民間辦個事真難,不是說好了不用證明你媽是你媽了嗎?現在連居委會辦事都成了小衙門,辦事真難。能不能讓百姓體面有尊嚴的活著?能不能真正體現以人為本的辦事原則?那些條條框框就是為了難為人的嗎?
-
5 # 手機使用者72213391963
拆遷的時候過於簡單造成的問題解決起來本身就過於複雜。如果一開始能辦成過於複雜點的問題就好,等安置的時候就最簡單了。關鍵是把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貫徹的過於簡單而導致問題的解決過於複雜。繞了半天不知清晰否?
回覆列表
你要證明你是你,這個話看起來很彆扭,但是確實就發生了。
父兄去世 男子難討安置房事情發生在北京市門頭溝區龍泉鎮,38歲的張鐵成講述,因自己母親過世較早,他和哥哥張鐵軍由父親張樹祥撫養成人,1999年的時候,村裡重新批給張家一塊宅基地,父親在宅基地上蓋了幾間平房,父子三人住在一個小院。
在2012年,村裡拆遷,家裡的房屋被拆遷徵收,與門頭溝區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和龍泉鎮政府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約定安置給張樹祥一套兩居室、一套一居室,其中兩居室安置房很快交付,父子三人隨即入住。而另一套一居室是期房,所以並沒有真正交付到手中。
就在這套期房建造期間,張鐵成的父親與哥哥在半年內相繼去世。不久後期房修好,隨後張鐵城去領鑰匙,但是卻被拒絕了。“他們讓我證明,我是我父親的唯一合法繼承人,說要麼是公證書,要麼是法院判決”。
這件事說到這大家就明白是怎麼回事了,隨後張鐵城開始了證明自己之路。
但是公證處拒絕開具公證書。要求他要舅舅和姨來簽字,但是張鐵成母親在他6歲時就去世了,隨後父親就跟母親孃家斷了聯絡,而自己家的宅基地是1999年建成的,但公證處認為沒有親屬認可不能開具。
最終無奈之下,張鐵成只得透過行政訴訟維護權益,將門頭溝區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和龍泉鎮政府一同起訴。
幾經周折 法院終審判交房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房屋徵收辦公室和龍泉鎮政認為,張鐵成提供的相關證據資料,無法確定張鐵成是否為張家唯一合法繼承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張鐵成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張樹祥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因此判決駁回了張鐵成的訴訟請求。
張鐵成不服,隨後向一中院提起了上訴。一中院向派出所、民政局和檔案館等單位查詢了相關資訊後,沒有發現哥哥張鐵軍的婚姻登記資訊,這意味著尚未發現存在與張鐵成處於同等的法定繼承人。
最終在一中院終審宣判。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門頭溝徵收辦與龍泉鎮政府向其支付涉案安置房屋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15日內向張鐵成交付涉案房屋。
張鐵成在自己權益沒能保障,透過法律手段來堅決維護自己的權益做法非常值得肯定,現在很多所謂的相關部門、相關證明等等給,唉說多了都是淚,不知道你們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