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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實灬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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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尺對開
12月31日,武漢新世界恆大華府,許姓女業主花6000萬一次性購買小區556個車位,並且高價轉賣,引發其他業主不滿。
業主質疑這是一筆虛假交易,是開發商同本小區業主許女士合謀演的一齣戲,旨在將以前租給本小區業主的車位收回,以高價將車位逼著讓業主購買的促銷手段。但是開發商和購買方張女士都否認了這個說法,他們是經過簽定正規合同的交易。
說到這裡問題來了,到底開發商可不可以將出租的車位收回轉賣給小區業主?應該說開發商對自己擁有產權的車位擁有處置權,賣給小區業主並無不妥之處。
小區業主許女士一次性購買本小區未銷出的556個車位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查了半天,國家只對商品住房出臺限購政策,並未出臺所屬小區車位限購,也就是說許女士一次性購買556個車位是合法的,沒有違反規定。
我認為是小區其他有車位需求的業主心態出了問題。自己不想一次性投資或者是想以廉價購買車位。開發商實在和他們耗不下去。這時許女士出現壞了這些業主的好事,讓業主心裡很不爽的結果。
迫於小區其他業主的激烈反應,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許女士最終願意拿出未出售的車位,供小區有車位需求的其他業主繼續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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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風聞言事
很明顯,不合法!屬於壟斷性購買,而且車位的產權歸屬也存爭議。
小區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性目前,從全國範圍看,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小區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沒有不計算建築容積率之內,也就是說停車位沒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需要由全體業主購買的地上建築面積分攤。這種情況下,根據《物權法》規定,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歸業主共同享有,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無權擅自處分。當然在徵得業主大會同意後,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委託,將停車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用於彌補物業管理費用開支。
另一種情況是,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建築容積率之內,停車位可擁有獨立的產權,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這種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予以出售、出租。透過買賣而擁有產權的業主雖然無須繳納車位使用費,但仍應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或車輛看管費。
很多小區,尤其是新開發小區地下車位產權,以後一種情況居多。如果題中業主購買的車位屬於第一種情況,是不允許的,全體業主可以依據《物權法》對該業主和開發商提起訴訟。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業主的購買行為則涉嫌壟斷,也不合法。
一個業主可以買幾個車位那麼,一個業主到底可以買幾個車位呢?
《民法典》規定,車位配比是指規劃車位與房屋套數的比例,與房屋建築面積的大小無關,無論車位配比高低,每一套房產的業主,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則,可以購買一個車位。在車位配比高於1:1的情況下,開發商應優先確保每一套房屋的業主能夠購買到符合車位配比的車位(取整數,最低一個車位),多餘的車位按照先到先得原則進行出售。
如果部分業主購買的車位數量超過車位配比數量,則尚未購買車位的業主有權訴請法院確認超配比的車位購買合同無效,要求多購買車位的業主和開發商承擔法律責任。
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開發商在清盤前履行告知義務,且有些業主沒有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放棄購買權,開發商也是可以將業主放棄購買的車位進行出售。但是能否如題中的業主這樣,購買的車位數大大超出車位配比,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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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朱一平律師
如何看待業主花6000萬元購買小區556個車位,是否合法?
要看買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成立的條件是,1,主體合格,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能力,2,標的合法,資金是合法的資金,車庫是合法取得的物權且具有合法有效的產權證書。3,平等自願,4,手續齊全。合法的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至於買方取得合法產權之後如何處分,則是另一個問題了,例如是否可以出租和再出售,這要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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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夕露霑衿
人家有錢可以買下整個小區!有什麼違法的?立法哪裡規定一個人可以買多少個車位了?即使有,也是不太合理的規定。
只不過車位的產權速來都有爭議,而這位業主花大價錢買了數百個車位,這說明他膽子不小,敢於承擔風險。顯然,如果風險真的來了,他也能夠應對自如。
近日,湖北武漢某小區出現一位土豪業主,她一次性花費了6000萬元,一次性購買了自己所住小區內總計556個車位。
聽說該小區有約1600個業主,地下車位配套有1200個,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業主都有私家車,也不是說有車的人家都只有一臺車。如果大家都按需購買或租賃的話,那麼幾乎可以做到家家有車位。
早在2014年,小區樓盤開盤時,車位就開始對外出售,那時的地下車位幾乎沒多少人想買車位。
直到這個霸氣的業主決定花大價錢囤車位,畢竟屯房子還很麻煩,屯車位的交易簡單多了。6000萬的數額也不小了,畢竟這些車位還都有產權的,所以他也還算心安。國家也從來沒有說過車位要限購的吧。
就像住宅房要限購,然而商品房誰限購了?
人家買來是留著等水漲船高,還是為了收租金,都是人家的喜好,誰能管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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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武漢某小區出現一位土豪業主,她一次性花費了6000萬元,一次性購買了自己所住小區內總計556個車位。
並且購買之後,對外宣稱車位只對外出租,不對外出售,這一做法引發部分業主的不滿。
對於這位土豪的做法,有人說她是“壟斷”,有人認為這是人家的自由,雙方爭執不下。
該土豪業主的操作並不違法據瞭解,該小區大概有1600戶業主,地下車位配套有1200餘個,雖然不是說一戶一車位,如果除去部分沒車的業主,也基本上可以做到有車的業主有車位。
在2014年小區開盤之初,開發商也同時把車位對外公開出售,並且秉承小區住戶優先選擇,一戶暫定一車位的原則。
可是,現實情況卻並不理想,地下車庫車位的出售並不理想,很多業主沒有購買當時比較便宜的車位。
再後來,車位的出售依然不理性,直到這個土豪業主出現,一口氣買了556個車位,花費6000萬元。
這些車位也都是有產權證的,也就是說誰購買誰就有使用權,至於如何使用(出售或出租)都是個人自由。
而根據相關規定,除了人防類的地下場所,像這樣的地下車位,國家並無像住房那樣的限購規定。
那麼這位土豪業主買多少個車位,買完之後如何處置,在我看來都不違法,屬於個人財產,可以自由處置。
人性和規定的矛盾人性多變,規定卻是死的,所以這兩者之間的矛盾也就無處不在了。
當初那些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可能有幾個原因。第一,沒有車,不需要車位。第二,嫌價格高,想等到降價。第三,實在沒錢,無力購買。
無論哪種原因,都讓他們當初沒有下定決心購買。
幾年過去了,房價漲了,車位自然也是水漲船高。
以前部分業主是租車位,現在被土豪一搞,可能需要支付更高一點的租金,這部分業主不樂意。
還有一部分業主,因為嫌租金貴,更嫌買著貴,白天很多地方又不能停車,他們為難了,也就不樂意了。
所以嘛!有些人就是這樣,只要感覺自己不利的,就要反對,也不管反對的是否合情合理。
也許法律可以考慮限制類似行為這樣的操作看似並不違法,實際上也存在諸多隱患,容易引發一些社會問題。
一般人斷然沒有這個經濟實力的,那像這樣的操作,就只能是有錢人才能完成。
當然,還有可能出現一種違規現象,開發商和個人聯手上演一場購買大戲,隱瞞真實價格,欺騙其他業主。
車位建立之初就是為業主服務的,可並非所有業主都願意或者都必須購買車位。而開發商也很矛盾,賣不出去就不能回籠資金,他們也很頭疼。
所以,我覺得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有一個硬性規定,限定某個時間段,再次時間段內,業主具有優先購買權。過了這個時間段,視為業主放棄優先購買權,開發商可以自由處置。
對於個人,為了防止類似的“炒房客”變成“炒車位客“,也可以實行限購政策,避免有人以此作為“囤貨“途徑,行“壟斷“之實。
如今的車位,就是商品而已,允許買賣出租,有人說這位土豪業主就是低買高賣(租)投機倒把,實際上任何商品都是低買高賣,不然利潤從何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