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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刑法》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並處罰金;有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可以看出,搶劫罪的刑期起點為3年以上,如果有八種情形之一的,起點為10年以上。

      對於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注意這裡是“可以”不是“應當”,但現實中只要自首,一般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另外,量刑上還要考慮很多具體的因素,比如,

      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以下的是不處罰刑的,不負刑事責任的。

      是否是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是否累犯,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的。

      。。。。。。。

      至於如何判決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分析,但自首一定是量刑考慮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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