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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風11606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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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靜雅61036763
物業管理太差,只管收費,不作為,好好的小區硬是被糟蹋了,你反應,他說他沒有管理權,去街道反應,街道說管不了,真的不知道他們歸哪裡管!小區由於種種原因沒有成立業委會,每年交的物業費真心扔水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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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藍夕陽
我認為我們國家實行小區物業以來,透過二十多年不斷的調整,已經是比較完善的了,目前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幾經修改,是我們國家目前唯一的法律性規定,是所有物業企業的行為準則,各地的政府部門也有專門的物業管理機構,每年都會對轄區內的物業企業定期撿查,發現問題都會罰款和扣分處理,不過他們專業的撿查是以合同約定來對照的,不同於業主們認為的物業什麼都該幹,所以現在的物業應該是相對完善的,當然也有不少的物業企業因為業主的欠費,造成嚴重的財力不足,對業主的服務帶來嚴重的影響,所以惡意逃費是應嚴格打擊的行為,是對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侵害,全國有四億多人住在小區生活,享受著小區物業的服務,全國有幾十萬個大小物業企業,服務於機關企業,高速高鐵,醫院學校,我們這連城市衛生都交給物業公司了,因為他們專業費用更低。基乎只要有人的地方都有物業的存在,物業影響著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所以政府管理的也非常的嚴格,只是很多人不瞭解物業的性質,不瞭解物管條例的規定,對物業的服務是想當然的認為,所以總認為物業不能滿足他們的需要,其實我們自己上網也能夠查到的,只有瞭解了條例的規定,對物業應該做些什麼?不應該做什才清楚,才不會無謂的誤解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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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輝況
物業公司本無錯,是業主沒有選擇權,選擇好的管理員,說到物業的亂像都是業主一手造成的,有些業主動不動就是紅包,所以造成物業辦事效率低,動不動就紅包,不貪的都變成貪官了,今天的放叢後天的後悔。問一問每一位業主是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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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靜觀人間百態1
這是部分刁民業主的想法,他們總是想是業主,想唯所欲為,以為交點物業費了把物業當成家奴,否則物業有物業法,政府有物業辦有房管局管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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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正義人不孤單
整頓物業行業刻不容緩,對付物業我有的是辦法和經驗。
物業存在十分突出的問題,不一一列舉,例如,只收費不辦實事。亂收費亂漲價。惡意給業主斷水斷電斷暖,暗箱操作不公示收益和支出。消防安全和電梯安全不重視,頻繁出現安全隱患。對於業主的要求置之不理不聞不問。物業嚴重脫離服務的宗旨。
整頓物業的建議今天先不提,畢竟,我的話就算是反映上去,恐怕也沒有作用。
但是,從業主的角度,我可以告訴你怎麼對付物業。
一是12345投訴。投訴哪方面,後面和你說。
四是對待物業不合理要求你們不要怕。物業都是欺軟怕硬,你越怕他越順著他他就越欺負你,和所有的物業單位和人員打交道都要懂得拒絕和討價還價。否則,柿子專挑軟的捏,你硬就不敢欺負你。
五是找物業要不違法的手段。不要打人和動手,不要拉橫幅,不要堵門等違法方式。一次不超過兩個人,你上班我陪你上班,你喝茶我陪你喝茶,你聊天我陪你聊天。說個話題激怒他門前,讓他們動手或者對你大吼大叫,然後報警,可以說早到毆打,如果沒有打就說遭到人身威脅了請求警方救我們。警車停靠物業公司門前或出警,及時拍照並上傳到網上,給該物業公司和物業人員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搞臭這家物業。
六是投訴消防安全,電梯安全,電力安全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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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Tjhmd
物業這個問題就應該叫無業,披著合法外衣的寄生蟲,吃業主的營養,喝業主的血液,嚴重的擾亂市場,應該進行嚴重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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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bdghjkl
本身財產是廣大業主的共有財產,現在變為物業私有財產,你說那個公民願意讓他們用讓他們收費,這是21世紀的另類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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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戲迷阿德1
這個問題我是這樣認為的,中國的全部小區的房屋他們都是物業公司來管理的,老百姓住在小區的房子裡發生維修問題,這都有物業公司上門來處理的,老百姓都是產權房發生一切維修費用,這都是老百姓自掏腰包,老百姓每年都要交物業公司管理房屋的費用,這些維修費用老百姓當場要付給,管理費每年要交上,這有法律規定老百姓每年要交上不得拖延和無故不交。雖然我們看到大量的物業公司是負責的,然而我們也要看到一些少數物業公司混日子,比如說;現在是冬季預先的自來水管子準備工作包紮沒到位,自來水管子遇到了冬天零下幾十度,來水管子受凍結冰自來水管子一點水也放不出,你叫老百姓怎麼能夠叫苦不迭,苦不堪言生活上遇到了極大的麻煩,因此,我們物業公司先前沒有做好自來水管子檢查和包紮,物業公司要負有全部責任事後物業公司向居民們道謙這遠遠不夠的,居民們不欠物業費每年交上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有這個責任先把這個自來水管子包紮好,有關部門要對少數不負責任的物業公司進行處罰,所以說;廣大居民要物業公司嚴格管理,物業公司要進行徹底的改革。
回覆列表
業已出臺的行業法規與規定,已經足夠了。關鍵是如何落實的問題。
物業管理,這個事物是西方人的發明。我們國家為了改革傳統的房屋行政管理模式,在1980年前後,自香港,經深圳,把物業管理引入內地。
這個行業剛起步時,可以說老百姓根本不知道其為何物,而且至今仍有許多人在理解上很模糊。物業人員更是在閉著眼瞎幹,摸著石頭過河。
直到2003年,國務院釋出了這個行業的首部全國性法規,即03版的《物業管理條例》;隨即當時的建設部會同其他部門,連續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規:
涉及——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明碼標價規定、前期物業管理的招投標、物業公司的資質管理、物業管理師的考試、業主大會規程等等等等
應該說,涵蓋了這個行業的方方面面,足夠使用了。
到了07年,《物權法》頒佈後,這是個分水嶺。自此,“業主自治”的概念開始甚囂塵上;
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矛盾愈發激烈。
《民法典》剛剛施行,其中有多個章節的法條直接涉及到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問題;
鑑於近年來老百姓對於物業這個行業的諸多不滿,法典中的許多法條整合了以前的各項法規,並重新修改表述,非常具有可操作性。
法典實施後,必然會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再出臺一系列配套的司法解釋。
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也必然會進行清理和修改,與法典一致。
也就是說,法規會愈發的更加完善,更具有執行和可操作性。
那麼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能否做到“有法必依”,進而“執法必嚴”,並且“違法必究”?
這是切實維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的關鍵,這也考驗著執法部門的履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