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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小小李李子飛刀

    為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具體說,各發達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紐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洲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別增加10%、8%和1%。

    《京都議定書》需要在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批准,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準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議定書》。2004年11月5日,俄羅斯總統普京在《京都議定書》上簽字,使其正式成為俄羅斯的法律文字。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個國家和地區簽署該議定書,其中包括30個工業化國家,批准國家的人口數量佔全世界總人口的80%。

    美華人口僅佔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卻佔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美國曾於1998年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為藉口,宣佈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許採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一、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二、以“淨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三、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四、可以採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採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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