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3066025887744

    存在爭議。

    雖然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法規範的明確性,但刑法並不能完全排斥規範的構成要素,這種說法是正確的。規範的構成要件是與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相對而言的。前者是指,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的構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262條規定的拐騙兒童罪的客觀要件為“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對這裡的“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監護人”等的理解,以及對客觀事實是否符合這些要素,僅僅需要一般的認識活動即可得出結論,因而屬於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反之,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除了一般的認識活動外還需要法官進行規範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樣的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要件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侮辱婦女”,對於其中的“猥褻”、“侮辱”,就需要法官的規範的、評價的行為才能認定。如前所述,即使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法規範要求明確性,但不可能完全排斥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如第237條者的“猥褻”、“侮辱”、第250條的“歧視”、“侮辱”,第260條中的“虐待”,第363條的中的“淫穢物品”等等,這些都是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是隻要刑法中還存在這些與道德、風俗相關的犯罪,就不可能完全排斥上述的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藍色大衣配什麼顏色毛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