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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俊傑猛

    NBA為某一球員改規則,是因為這個球員太BUG,比如,當年的奧尼爾,在籃下是金剛一般的表現,即使你對他犯規,也擋不住他跳起扣籃,他的力量太強大了。

    所以當時,只要湖人隊持球,對方不管奧尼爾在什麼地方,都會對奧尼爾犯規,這就是所謂的砍鯊戰術,當時的NBA出現了一幕喜劇現象:奧尼爾滿場逃跑,對方緊追不捨對他犯規,這已經失去了籃球比賽的意義。因此,聯盟為奧尼爾改規則。

    現在的庫裡雖然強大,但是還沒有達到BUG的地步。如果有一天,庫裡在球場任何地方得球,都能直接組織進攻或者出手投籃命中,我相信,聯盟會為庫裡改規則的。

    但是現在,庫裡還達不到這個水平。

  • 2 # SneakerBoy

    NBA聯盟專門為庫裡改變規則增加四分線?這種可能性幾乎為零。為什麼這麼說呢?

    作為一名NBA球員,最大的榮耀就是獲得總冠軍,但是最值得銘記的還不止這個,而是迫使聯盟為其修改規則。如果一名球員能夠有能耐讓聯盟為他修改規則,那這個影響力是不容忽視的。而庫裡還沒有達到這個高度。之前沒有之後也不會再有。

    庫裡的三分精準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他的三分球重新整理了各種三分記錄,但這一點並非能讓聯盟為其增設三分線,這樣以後的NBA的觀賞度可能會有所下降,NBA是一個商業聯盟,收視率一直是主要的因素,小編這樣說並不是說勇士的比賽沒有觀賞度。但是大家可以自己想一下,假如增設四分線,那些不投或者遠投不準的球隊怎麼辦?難道要為了適應四分線而全部往外跑?

    要知道的是;修改規則並非是一件光榮的事。如果你像張伯倫、奧尼爾這樣的NBA巨星,為了他們而擴大三秒區或者設定合理的衝撞區,那是真了不得的。因為本身他們的能力已經上升到一個不同的層次。也有一些球員則是透過破壞比賽秩序來迫使聯盟更改規則的,當初的阿泰頻繁更換球衣號碼,這樣的事肯定不是什麼值得別人稱頌的。

    姚明

    02年進入聯盟,03年因為全明星票數超過當時的大鯊魚“奧尼爾”,然後以全明星首發中鋒的身份出現在了當年的全明星正賽上。當時的規則是:如果新秀參加了全明星正賽就不能參加新秀挑戰賽。但是自姚明之後,2004年姚明和詹姆斯的吸引力迫使聯盟廢除了這一規則。

    易建聯

    易建聯和姚明則不盡相同,反而是因為當時姚明的原因。08年的全明星賽上票數足夠的前提下並沒有看到阿聯的登場,很多人質疑是不是球迷的支援程度不夠?實際不是的,而是當時聯盟提前規定阿聯沒資格入選全明星,為什麼沒資格呢?因為聯盟擔心當年姚明的事件重演(奧尼爾給姚明當替補)。所以這應該也算一次聯盟的妥協吧。

    丹尼-比亞松

    NBA聯盟的進攻24秒,就是丹尼-比亞松向聯盟提出來的。這個男人拯救了NBA聯盟。

    喬治.麥肯

    作為NBA歷史上第一位巨星,麥肯不僅身高出眾,技術更加出色,在他的年代可以說是無人可當。神一般的存在。當時的聯盟為了限制他,特意將原來的3秒區的寬度由原來的6英尺擴大到12英尺,但這並沒有什麼卵用。接下來的幾年麥肯不僅多次得到最佳射手還連續幾年得到籃板王,最後聯盟為其出臺了“防守干擾球”。

    張伯倫

    張伯倫就是第二個麥肯,在張伯倫的那個時代,他可以為所欲為。聯盟為了限制張伯倫則將三秒區從麥肯的12英尺擴大到16英尺。與此同時,聯盟為了防止張伯倫直接扣籃得分,而規定發底線球的時候不能將球跑過籃板。防止張伯倫二次進攻,聯盟確立了“進攻干擾球”的規定。

    鮑勃-庫西

    那個幫助凱爾特人拿下6次總冠軍的男人。現代NBA籃球后衛學習的模範球員,他的影響不想其他巨星,他為聯盟帶來了NBA“球員工會”。一直到現在“球員工會”都是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奧斯卡-羅伯特森

    知道他的人都知道他的能力,賽季場均接近三雙的球員、而NBA為了他不得不修改球員“轉會”規則,當時他轉會卻被聯盟限制,最後他狀告聯盟,最終獲勝,之後聯盟便取消了隊球員轉會的限制。只有球隊在選秀時和新秀達成一致的球隊選項,他們才可以限制球員自由轉會。

    沙奎爾-奧尼爾

    聯盟為了限制奧尼爾的發揮同時照顧他的感受,NBA接二連三修改籃下的合理衝撞區、聯防以及禁區三秒違例。遇到波波維奇的奧尼爾表示很傷心,之後聯盟針對奧尼爾的罰球制定了一條規則延用至今,那就是最後兩分鐘不能對無球球權犯規,一旦犯規則判罰兩罰一擲。

    查爾斯.巴克利

    人稱“飛豬巴克利”,沒看過他比賽的球迷可能不知道他的屁股有多大!有多翹!當時的他持球背身單打時,幾乎沒有人能防守得住。為此聯盟制定了的背身單打不能超過五秒的規則。都是屁股惹的禍,巴克利能用屁股一路拱到籃下得分。

    阿倫-艾弗森

    艾弗森的出現迫使聯盟多次修改聯防的規則。正式這些規則的修改,導致艾弗森滿身傷卻一直無緣總冠軍。

    埃爾文-約翰遜

    當年魔術師被查出來有艾滋病,導致他不得不離開聯盟,次年魔術師參加全明星並得到MVP.

    由於魔術師的問題,聯盟制定了球員單反有傷或者身患傳染病時不能出場的規則。

    吉爾伯特-阿里納斯

    選秀大會上的大將軍無人問津,之後被勇士在第二輪選中。之後的大將軍表現出色,新秀合同到期後的大將軍得到多支球隊的青睞。但根據聯盟規定,母隊只可以給二輪新秀中產合同,為此勇士隊一無所獲,而奇才隊則得到了阿里納斯。之後,聯盟設立了“阿里納斯條款”,規定所有球隊只能給二輪新秀中產合同。

    特倫特-塔克

    90年,尼克斯對陣公牛的比賽,最後還剩0.1秒時塔克接過隊友馬克傑克遜發出的界外球轉身命中三分,最終幫助尼克斯取勝。正式因為這一球的出現,公牛提出抗議,之後聯盟多次測試和實驗得出結論:少於0.3秒不可能接球投籃,除非是空接扣籃或者點撥球,否則進球無效。

    拉里.伯德

    “伯德條款”就是為他制定的。為了吸引收視率,NBA對於老將放寬了一些規則。從而讓凱爾特人能繼續留住伯德。間接性的形成了伯德PK魔術師這樣的效果。

    邁克爾-喬丹

    球鞋著裝規則;當時的喬丹代言的耐克,耐克設計特色主要以多色為主,而當時的NBA賽程是清一色的白色球鞋,喬丹的球鞋在當時的球場就像現在的殺馬特式的存在。為此聯盟對頂喬丹不能穿這樣的鞋子上場否則罰款。但是喬丹並未妥協,因為有老東家耐克撐腰。耐克為其付款。

    最後大家都知道結果了,聯盟妥協了;現在NBA球場上什麼顏色的鞋子都能見到。

    羅恩-阿泰斯特

    阿泰有個習慣就是;每次到新的球隊(客場)他就要更換新的號碼,他頻繁的更換號碼讓聯盟反倒反感。為此規定,每一個球員在一支球隊效力滿四年後才能有權利更換號碼(被交易除外)。

    德里克.羅斯

    “羅斯條款”,羅斯新秀賽季的表現讓聯盟為其設定了“羅斯條款”,以此來激烈新秀。

    “羅斯條款”是指一名球員在執行完他的新秀合同後,在簽訂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可得到一份佔全隊工資帽30%(較舊合同增長了5%)的頂薪合同。不過該條款有很嚴的入門門檻:在新秀合同前四年當選過MVP,或兩次在全明星賽中入選首發陣容,或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

    勒布朗.詹姆斯

    詹姆斯由於個人的身體天賦過於強大,加上持球進攻的能力極強,在球場上遇到高強度的對抗時難免會走神,於是就有了他的“螃蟹步”事蹟。

    詹姆斯最早的走步可以一直追溯到2004年的雅典奧運會,當時年輕氣盛的詹姆斯急於為美國隊得分,卻不想在進攻中亂了手腳,走步違例。

    一直到2009年,NBA頒發了關於走步的一項特殊規定;允許NBA球員在行進間停止、傳球或者投籃之前持球走兩步。過去數十年,NBA一直都是規定球員在上述情況只能走一步,否則視為走步違例。而當時這一規則出臺後,有多位專家直指聯盟為了詹姆斯才採取這樣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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