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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理愛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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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際小學者
回答問題前,
駐外使館的領土主權究竟歸誰呢?
可以首先確定以及肯定的是,駐外使館所在地的所在國擁有領土主權。
駐外使館的建立必須有兩國之間擁有大使級以上的外交關係以及多種關係檔案的建立才會有雙方互派大使以及建立使館。
使館所在國擁有對外國大使以及大使館官員實施境內驅離,撤銷使館的權利(例項:美蘇,美俄之間多次雙方驅離對方使館人員等)。
但是,使領館擁有象徵性的“領土”的性質。每一個國家的駐外使領館往往代表著自己國家。
以美蘇爭霸時期,東德引發暴亂抗議蘇聯大使館事件為例。當時,東德抗議者都有著要衝進蘇聯大使館的勢頭。當時也因為這件事讓大家第一次見到在弗拉基米爾,普京。“你們再往前一步,就是侵犯蘇聯的領土。”
所以說外駐使領館一定程度上象徵著所駐國。同時使領館的範圍內土地也被稱作一個國家的“領土”。但不具備對當地國家領土的各種開發使用的權利。只是象徵性。在大部分國家可以派遣攜帶武器的武官(少部分得經過當地國家同意才可以),以保證使領館內人員安全。
所以說從領土主權上講,駐外使館所在的土地的領土主權歸所在國。但是駐外使館擁有象徵性“領土”的作用。比如武力攻擊駐外使館,往往代表兩國間外交破裂,嚴重時是開戰或者對立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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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丹麥小人魚
在此之前,先問各位一個問題:如果你去參觀別國的大使館,是不是就意味著你身處異國領土呢?
接下來我給大家講幾個故事:
故事一
一個美華人和一個來華盛頓參加會議的阿根廷人在外面閒逛。阿根廷人說與田納西州相比,她更喜歡這裡的天氣。於是,她決定在休會期間繞著杜邦環島散步。當她路過阿根廷大使館的時候,十分激動,她開心地笑著跑到大使館前的車道上,樂地跳了起來。後來,當他們再次見面的時候,阿根廷人對美華人說:“今天早上我踏上了阿根廷的國土”。美華人很疑惑,隨後阿根廷人解釋了早上發生的一切。於是乎,就引發了他倆之間關於她是否真的踏上了阿根廷國土的討論。故事二
我之前在肯亞居住過短暫的時間,有時候會跑到酒吧裡,找那些守衛著美國大使館的海軍陸戰隊士兵,和他們一起喝一杯。對於他們來說,每天的生活都大同小異,例行的警衛工作,日常的訓練等等。有時候他們也會講一些有趣的故事,我對下面這個故事印象頗深:
一天早上,許多肯亞公民在大使館門口排了很長的隊,他們等著領事部門辦理簽證。其中,一個看起來有九個月身孕的孕婦也在這個長長的隊裡等候。過了很久,這名孕婦終於進入了大使館,然後說自己身體不適去了衛生間。接下來發生的事情令大家始料未及……不知是真的到了分娩的時候還是人工催產,總之這名孕婦在衛生間生下了一個孩子。一個警衛說道:“她進來的時候挺著個大肚子,出去的時候懷裡抱著一個嬰兒。”隨後,這名婦女便聲稱她的兒子是美國公民,應該享有所有美國公民該享有的權利,因為他是在美國的領土上出生的,他們可以合法地進入美國。這個時候,對於外交官來說,如何在海軍陸戰隊、領事館和這名婦女之間做一個微妙的平衡關係著實是令人頭疼的一個問題。那麼你覺得這個男嬰是美國公民嗎?
關於大使館主權
關於以上這些故事的問題,我們可以在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中找到答案。該公約為獨立國家之間的外交關係訂立了基本的條條框框,明文規定了外交人員在所駐的國家享有什麼外交特權。其中21-25條提到了有關大使館的內容,下面我們來看一些重點條款: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接受國官員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使館館舍及裝置,以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和第一條一樣,除非個人或組織受到國家示意,否則任何組織都無權做對大使館不利的事。如果你對外交豁免權感興趣,可以閱讀該公約的29-41條。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並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之事情。關於這一點,我要多說一些,如果你去參觀美國大使館,特別是在世界上一些比較危險的地方,你會看到大使館外都被當地警衛守護著,裡面可能會有海軍陸戰隊士兵,但是外面一定是當地警方或軍隊。以上這些法律條文在我們看來是神聖而又不可侵犯的,然而在我個人的親身經歷中,這些看似嚴謹的法律條文卻在不同的情況下被不同程度的打破了。1999年,北約在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投放了一枚炸彈。一週之內,成百上千的學生在美國、英國、澳洲以及其他國家的大使館前進行抗議活動。大使館被各種石頭、板磚伺候著,裝滿尿和各種不知名液體的瓶子、顏料也被學生們利用起來,大使館內可謂一片狼藉。這個時候,上述那些法律條文就不起什麼作用了,守衛著大使館入口的中國警方當然也不能制止學生!這一週發生了太多的事,大家都人心惶惶,整個城市動盪不安。一週之後,大使館已然破敗不堪。
派遣國擁有大使館領土主權嗎?
最後,我們來總結一下:對於這個問題,很明顯答案是“否”。在第一個故事中,阿根廷人為之歡呼雀躍的“阿根廷國土”並不屬於阿根廷;第二個故事中,那個“衛生間男嬰”無法成為美國公民;而在第三個故事裡,美國的領土並未受到任何侵犯,倒黴的只是大使館這座建築。大使館享受擁有這種豁免權嗎?那當然啦!有了豁免權,大使館就能被當做美國政府的資產,得到很好的保護,儘管領土主權並不屬於美國。最後的最後,謹記《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大使館所佔據的領土主權並不屬於派遣國所有。 -
4 # 清水空流
一般來說都是按照《維也納外交關係準則》來判決這件事。首先肯定的是,領土主權永遠屬於所在國。但大使館管轄範圍之內的領土是駐在國主權的延伸。所在國有義務保護大使館人員和包括領土在內的不可侵犯。
以中美兩國為例,美國政府取得中國境內一塊土地999年的使用權作為大使館,大使館屬於美國主權的延伸,中國政府無正當理由無權進入大使館。進入就是侵犯美國領土主權,但這種主權是中國給予的。隨時可以收回。實際最終擁有主權的是中國政府。作為對等互換,美國同樣也得給中國政府一塊土地作為大使館,使用期也是999年(到期可以無條件繼續)。主權對等,條件相同。都是一樣的,實際上所有國家都一樣。租地建造大使館,自己管理。也就是個使用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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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從善如劉L
這個問題有兩個概念必須理清,理清了這兩個概念,你就會明白了!
就向我們的住房與房屋土地的所有權一樣,他是兩個權屬,房屋是我們的私有財產,有房產證的,可以買賣的!
而土地哪,我們只有土地使用證,這就說明你房屋所坐落的土地不是你的,因為你的房屋坐落在這塊土地上了,在你的房屋的產權是你的名下的時候,你有權使用這塊土地!當你的房屋賣給了別人的時候,土地的使用許可權,也就轉給了買你房屋的那個人了!
說白了,雖然是開發商花了錢買了這個建房的土地,但是,他也不能把土地揣進自己的腰包裡,這個土地還是國家的!
駐外大使館的領土主權歸誰?也是與上述的道理相同的,兩國建立了外交關係,就都得為對方提供建使館的土地,你的使館建在別國的土地上,你的使館就是你的國家的財產,不管你花錢沒花錢買建使館的土地,土地永遠都是人家的,因為那是人家的領土,是人家的土地,也就永遠是駐在國的!
所以駐外大時館的土地上的建築是自己的財產,而建使館的土地的領主權是所在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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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海圖
答案很明確,大使館館舍雖享有一系列外交特權,但並非派遣國的“領土延伸”。
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等國際法的規範下,駐外大使館等外交代表機構享有治外法權,使館館舍不可侵犯。具體包括:
1.非經使館館長許可,駐在國官員不得進入使館館舍;
2.駐在國負有特殊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並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之事;
3.使館館舍及裝置,以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
4.使館檔案及檔案不得侵犯。
以上是大使館館舍在駐在國享有的特權,但是,需要強調的是:
第一,使館館舍的這種特權,同外交人員向享有的豁免權一樣,理論上說是可以被放棄的;
第二,使館館舍的特權只限定在使用權的範疇,與領土所有權沒有關係。
而且,在以往的外交判例中,從未出現”侵犯使館領土主權”這一項。1979年伊朗伊斯蘭革命期間,伊朗學生衝進美國大使館挾持使館工作人員,國際法庭在判詞中也引的是“使館館舍不可侵犯”這一條,而非“使館擁有所在地的領土主權”。
從最根本一點講,現代國家對其所有領土擁有排他性、無可爭議的主權,儘管按照國際法的規定,各國都為別國派駐的使館專門劃定土地,並依照國際法負有保護使館的責任,但使館館舍所在的土地主權仍然是歸駐在國所有的,館舍的所在地仍為駐在國的領土。
回覆列表
大使館不是派遣國領土,但在國際習慣法上享有“視同”派遣國領土的權利,有關國家(主要是指駐在國)的官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且必須承擔特殊責任,採取一切適當的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
1961年,在聯合國主持下制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為明確使館及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該公約第22條規定“使館館舍不可侵犯”,第29條規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
大使館是一國在建交國首都派駐的常設外交代表機關。大使館代表整個國家的利益,全面負責兩國關係,館長一般是大使,也可以是公使或者其他等級的由派遣國委派的外交人員,由國家元首任命並作為國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職責。
大使館的首要職責是代表派遣國,促進兩國的政治關係,其次是促進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軍事等方面的關係,使館同時具有領事職能。促進兩國關係和人民間的往來是領事館的重要職責,但其最主要的職責是領事工作,比如:維護本國公民合法人在外國的的合法權益,向本國公民頒發或延期護照、向外國公民頒發簽證。
回答就到這裡,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