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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深海中的一條小魚

    呵呵,都是國際私法上的概念

    我說的形象些,下面字母都表示國家,原因都是因為各國國際私法的規定,我都不重複了

    反致就是A認為應該B管,而B規定這類事應該A管。於是本來就受理案件的A法院就直接引用了B的私法規則。即適用了本國的實體法作為準據法解決問題

    轉致則是A認為應該B管,而B認為應該C管,於是最終A國法院適用了C的實體法作為準據法處理案件

    間接反致相當於兩次反致,也就是A要B,B要C,而C又要A。最終A國法院還是使用自己的法律處理了

    關於反致的評價。首先明確下,中國法律目前不承認任何形式的反致。

    然後看反致的客觀作用,可以發現,除了轉致的情形,其餘最終還是適用了本國的法律作為準據法,可見反致一定程度上也和公共秩序保留等類似,是法院地國為了用本國的法律處理實體問題而給出的理由。

    我認為反致之所以並不被所有國家接受,主要有幾個問題:

    1、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反致可能分化出許多種類,除你所提到的外,還可能出現英國承認的雙重反致等。造成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給當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負擔。因為他們在事先可能無法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受到那些國家法律的規制

    2、反致需要法官至少知曉相關的外國的國際私法。在特殊情況下,甚至需要知道外國的實體法。這給法院造成了不必要的額外負擔。而且世界各國法律紛繁,也不可能要求一個法官完全通曉世界各國法律。由此,也會造成司法效率低下

    3、反致也可能適用外國法,而這正是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所忌諱或儘量避免的。國際私法上適用外國法比較有名氣的理由是國際禮讓說。也就是雙方互利互讓從而互相適用對方的法律。但反致制度一旦被規定,對所有外國在理論上都應當一視同仁的,也就談不上國家的選擇權利。

    綜上,反致是一個客觀的法律制度,並存在於世界上部分國家中,但即使是適用這一制度的國家也對此作出了種種限制,並不會無條件的適用。因此可以說,反致的作用是比較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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