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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策
審計起源於,18世紀初英國的”南海泡沫事件“,這是人類歷史上最大、最早的一次股災。
那麼為了限制這些不法公司的出現,英國國會在6月透過《泡沫法案》,炒股熱潮隨之減退,並連帶觸發南海公司股價急挫,至9月暴跌回190鎊以下的水平,不少人血本無歸,連著名物理學家牛頓爵士也沒有幸免。
為了調查南海泡沫事件,英國國會秘密委員會委任了查爾斯·斯奈爾(Charles Snell)先生為南海查賬,這是國會歷史上首次委託民間第三方獨立會計師進行核數調查,結果成功查得南海公司犯下嚴重的詐騙及做假賬等等的舞弊行為。
後來,這種委任第三方專業會計師的做法逐漸被人們接受,這種方法成功降低了企業舞弊的風險,因此促進了註冊會計師審計以及審計行業的發展。
擴充套件資料:
審計定義的起源: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公認具有代表性且被廣泛引用的是美國會計學會1972年在其頒佈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準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係的使用者的系統過程”。
其本質上有兩種涵義:
1、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經濟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
2、審計具有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監督的最本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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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棠文化
公元前21世紀,大禹在浙江紹興茅山會稽諸侯,後來茅山因此改名會稽山,會稽也成為紹興的古地名。會稽是什麼意思呢?“會”有聚集、召集之意,是大禹命令各路諸侯到紹興茅山開大會。“稽”通計,有審計之意,大禹召集各諸侯聚會的主要目的是審計他們,即審計他們交稅、進貢情況。為審計順利進行,在聚會初始,大禹為樹威而斬殺了遲到的防風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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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流嶺
有據可查的審計,是從“六部”制開始的,審計歸財政部、也就是戶部,與大家想象的監察或者說御史不同,主要還是針對財務收支方面,進行倒查,古代行業分工粗,所以審計並不複雜,甚至可以查到當地工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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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跪射俑
審計是審計機關對有關部門經濟活動的審查監督。自夏商到明清,中國審計經歷了從萌芽到發展再到成熟和衰敗的演變歷程,並沿著經濟監察這條主線,構成了以御史制度的經濟監察為經,以上計、比部制度、戶部審計制度以及內部財務稽核為緯的基本格局。
中國審計制度起源於夏商西周時期。公元前21世紀,隨著夏朝的建立,國家有了初步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因而便有了對各級官府及官員進行審計監督的必要,以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史記》中有關“會稽”的記載就是這種最原始的官員審計制度的反映,後世的“上計”當源於此。殷商、西周時期,隨著複雜的官僚機構的建立和各項開支的日益龐大,一套比較完整、系統的審計監督體系已經被建立起來了。據《周禮》記載,當時國家財計機構大體分為兩個系統: 一是掌握財政收入的“地官司徒”系統;一是掌握財政支出、會計核算、審計監督等的“天官冢宰”系統。行使審計職能的機構及其事務都是隸屬於“天官冢宰”系統,不僅有了行使就地稽察之權的審計職能官員——宰夫,而且還建立了較為科學的原始的財計牽制制度。宰夫行使審計之職權的方式一般以就地稽察為主,輔之以送達審計。就地稽察的物件主要是王朝的各財物保管部門,宰夫都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赴各部門、各機關執行審計業務,實地稽核財物出入,稽察官吏治績,以明瞭整個王朝的財政經濟收支情況。送達審計方式,則要求王朝的各財物保管部門每屆旬、月、年終 , 必須直接將一切賬冊和會計報告送呈宰夫, 由其鉤考、核驗。西周的就地稽察和送達審計兩種審計方式,說明中國古代已有極為先進的審計方法,它深刻地影響著後世審計的發展,即使在現代審計中也仍然保留著這兩種基本的方式。
春秋以至秦漢,審計制度得到初步發展,其標誌是“上計”制度的形成和御史組織制度的建立。上計制是一種透過對官員的定期稽查考核來兼職進行經濟政績的審計。它出現於春秋,到戰國時期已經制度化, 當時規定:各級官員每年要把所屬地區的戶口、墾田和租稅收支情況登入在案,到年終向國王彙報;國王則根據登入資料親自考核,決定官吏的升降、賞罰。秦漢時期,隨著統一的封建中央集權國家的建立,上計制更加完善。第一,建立了御史組織制度。秦朝從中央到地方已建立起監察體制,中央設御史大夫專管監督全國的民政、財政以及財物審計事項,地方上郡設監察御史、縣設縣丞負責政治、經濟監察工作,從而初步構成了一個自上而下的兼職的財計及財計監察系統。漢承秦制而行之。第二,漢代制定了《上計律》,規定上報不及時者治罪,計簿中欺謾不實者治罪。這樣就把上計作為一項專門的法律制度固定下來。第三,建立“上計簿”制度,規定各郡、縣每年必須自下而上的逐級編制和呈遞上計報告,反映其財政收支基本狀況、人戶、田土狀況和官吏表現情況等。上計簿是以會計簿書的日常核算資料為依據總括地反映國家財政經濟收支情況的一種官廳報告文書,自西周以來,會計賬簿與報表不分,兩位一體,“上計簿”的問世意味著會計報告和會計簿書的分離。第四,建立了郡、中央兩級的上計會議制度。每逢年終,各縣派遣計吏將該縣的戶口、墾田、稅賦、錢穀出入等彙總編製成簿,呈送郡國,由郡國太守、上計長吏主持召開上計會議進行稽核,然後將稽核情況彙編成簿奉計京師,參加中央召開的上計會議。中央上計會議根據各郡國的上計簿審查政績,評定功過。第五,上計中的審計方法從春秋戰國時期的“聽計”發展為查賬、查詢和比較分析,審計中的三種方法初步形成。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在經歷了長期戰亂後,上計制度逐漸衰亡,隨著秦漢三公九卿制向隋唐三省六部制的轉變,審計制度進一步演變。首先,出現了負責官僚選拔考課的吏部,兼職進行經濟政績的審計。其次,出現了一個新的機構“比部”。比部最先出現在曹魏,為尚書郎所屬二十五曹之一,負責財計稽核,兩晉、南北朝諸代多承襲仿效魏制而略有變更。儘管當時比部的組織機構還不夠完善,審計監督職能也不夠突出,但由於比部之建立獨立於財計部門之外,故開中國外部審計之先河。這一時期御史監察制度也有一定的發展,御史臺成為皇帝直接掌握的獨立的專職監察機構,兼職彈劾官吏貪贓和財政財務收支之違制行為,與比部互相制約, 互為補充,共同進行財政會計方面的稽核和監督。作為審計依據的法律制度也有較大發展。從形式上講,有關官員審計制度的法律條文解決了秦漢以來律令混雜、互相矛盾的問題,將律和令分開,使有關官員審計制度的法律規定更多地體現在相對固定的法律之中。從內容上講,法律加強了對負有審計職責的官員違法犯罪的處罰。
從隋唐到五代、兩宋,是中國審計的確立和逐步走向成熟完善的重要時期,其基本標誌是比部審計制度的發展,以及以比部為主導,御史監察為輔助,財計部門內部牽制及內部財務稽核為基礎的審計監督網路的基本形成。隋唐時代,比部正式成為刑部之下的一個分支單位,組織機構及其隸屬、配員定型完備,使財政財務終審置於司法系統之下。北宋時,除在刑部之下設有比部外,還設立了內部專職審計機構,主要是三司屬下的三部勾院、都磨勘司。南宋時,又出現了第一個以“審計”命名的審計機構——審計司。從此,“審計”一詞,不僅成為中國審計機構的命名,而且成了中國財政財務監督的專用名詞。唐宋財政財務審計機構的設定趨於專門化、系統化,審計的物件和內容遠比秦漢廣泛深入,有關審計的法律條文更加系統周密,在程式上規定有初審、再審、終審;除了有事後審計,對重大建築工程支出還實行事前審計。在審計的三種基本方法中,查賬法已充分注意到賬、賬證、賬實相符;比較分析法開始應用十分率和定額的辦法來對官吏的經濟政績進行比較準確的考核評估。唐宋時期,與審計關係密切的立法則特別發達,如“勾賬式”、“磨勘法”和“三司賬法”等;而且御史臺已是獨立完整的監督機構,它與專職審計機構密切配合、相互補充,在彈劾經濟上違法亂紀的官員、查核經濟大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總之,中國古代審計的三大內容至隋唐宋已劃分明確,即比部、三部勾院、都磨勘司、審計司等側重於財政財務的審計,御史監察側重於財經法紀審計,吏部側重於經濟政績審計,而且審計的三種基本方法和有關立法也趨於完善。
元明清時期,古代審計逐漸趨於衰敗。從元代開始,隋唐宋時期的專職審計機構逐漸被取消,戶部行使稽核會計報告權,這無疑是對審計工作的削弱。到了明清,財政財務審計由都察院下的某道監察御史和六科中的戶科、工科兼職執行,審計權被併入科道監察系統。這使得唐宋時期外部、內部相結合的專職審計體制沒有得到充分發展而夭折,導致官員審計制度具有越來越濃厚的集權色彩,審計形同虛設。
透過上述審計沿革歷程,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古代審計制度隨著皇權的強化而逐步發展,但最終又因專制皇權的高度發展強化而被遏制,進而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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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其大意是:宰夫的職責
宰夫在當時是具有對百官進行全方位監察的職能的,甚至已經超出單一的審計職能,
亦可以說審計職能只是宰夫監察百官的眾多職能中的一個,
這也是業界對審計起源是否是西周時期的一個爭議點。
從這一點來看雖然中國也是古代審計的起源地之一,
但是遠沒有希臘文明做的透徹
在中國,審計已經出現三千多年了,
而這次主要就簡述下審計這三千年來的演進變化。
早在先秦時期,夏王朝的統治者就開始注重對國家財政的監督,
但這一時期中國還處於奴隸社會,國家意識模糊,
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不強,再加上時常爆發的叛亂,導致審計制度無法建立。
隨後歷經商周,中央集權不斷加強
在西周時期便設立了“宰夫”一職專管審計事務,到東周時更是制定了上計制度
審計制度的雛形開始出現,這在全世界都屬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