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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思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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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山中桃樹下
近幾年土地徵收問題,也是國家較為關注的一項問題,尤其是在土地補償費用過低的問題上,國家正在透過建設用地入市等方式來提高農村土地徵收時的補償,同時在安置補償方面國家也明確提出先給予農民妥善安置,在進行土地徵收拆遷,不過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有一點農民朋友需要注意,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農村土地徵收,土地補償費用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土地上附作物補償、青苗補償歸所有者所有!
對此許多農民朋友都在資訊,是不是土地補償費用農民就拿不到了呢?其實不然,土地補償費最終還是會用到農民朋友的安置上,目前大致的做法有三種,一種是讓農村集體組織成員進行平分,對農村土地被徵收的農民另外給予土地分配;第二種是將土地補償款多分配給土地被徵收的農民,而集體組織中其他土地沒有被徵收的人員少分或者不分土地補償費用;第三種,將土地補償費用,作為農村集體資金創業,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享受相應的股份!
不過在農村拆遷過程中還是存在著一些問題,許多農民朋友都資訊五保戶不能領拆遷補償嗎?為什麼很多拆遷補償都歸集體所有呢?五保戶雖然是作為農村集體組織中比較特殊的群體,享受農村集體組織的供養,但是供養的經費都是地方人民政府安排,所以五保戶的保障是屬於社會福利,而五保戶作為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應當享受拆遷補償款!
不過在土地拆遷之前或者土地拆遷過程中,農村五保戶去世,而五保老人又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的情況下,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草地、自留地等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所以其不動產將會歸公,老人的個人生活用品以及其他資產有其親屬領取,所以將領取不到土地徵收補償!而且如果當農村集體出現絕戶等情況,其土地徵收補償款也將會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
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六款,明確規定了宅基地有償退出制度,其目的在於“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從現行法的規定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同時,宅基地所有權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因此,宅基地有償退出,實質上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有償退出。
至於“合理補償”,應當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不宜統一規範。
說白了就是,你如果有農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想要退讓宅基地,就要和本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進行協商有償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