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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史遇春之塵境心影錄

    清德宗(愛新覺羅·載湉)光緒十六年。

    中國農曆庚寅年。

    生肖虎年。

    滿清治下,京津雨災;全國範圍內,也發生了同類的災情。

    此處,先看一看正史對災情及相關處置的文字記載。

    據《清史稿》卷二十三·本紀二十三《德宗本紀一》記載,光緒十六年(公元1890年):

    “(農曆六月)辛亥(十三日),近畿霪雨成災,京師六門外增設粥廠,命撥京倉米萬五千石煮賑,併發內帑五萬充賑需。壬子,永定河決口。……丁巳,撥奉天運京粟米,並留江北漕米,備天津災賑。”

    也就是說,這一年的農曆六月十三日,清廷京師近畿霪雨成災,面對自然災害,滿清官方的處理措施是:

    一、在京師六門外增設粥廠;

    二、命令調撥發京師官倉米計一萬五千石煮粥,賑濟受災民眾;

    三、發放內帑銀計五萬兩,補充賑災亟需;

    四、農曆六月十四日,永定河決口;(永定河,在今河北省西北部。上游桑乾河源出山西省北部管涔山,東北流至河北懷來縣境稱永定河,東南流經北京市西部,至天津市入海河。)

    五、農曆六月十九日,調撥奉天(今遼寧轄內)運送進京的粟米、暫時截留江北漕運的米,以備天津賑災之用。

    “(秋七月)……詔責李鴻章堵合永定河決口。己卯(十一日),發帑五萬兩,大錢五十萬貫,米十萬石,賑順天各屬災。壬午(十四),諭嚴懲領放賑款侵冒剋扣。庚寅(二十二日),分撥部庫及海關銀凡三十萬,濟永定河工。……賑湖北、廣西、陝西、雲南水災。”

    也就是說,到了本年的農曆七月,當時的雨災還在延續,對此,清廷依然進行救助:

    一、下發諭旨,責成李鴻章堵合永定河的決口;

    二、農曆七月十一日,發放內帑白銀計五萬兩、大錢計五十萬貫、米計十萬石,賑濟順天(京師地區)各屬地的水患災害;

    三、農曆七月十四日,下發諭旨,嚴懲賑災過程中領取、發放款項時的侵冒剋扣;

    四、農曆七月二十二日,分別調撥部庫及海關銀共計三十萬兩,以助濟永定河堵決工事;

    五、賑濟湖北、廣西、陝西、雲南的水災(由此看來,看來,當時的久雨成災,已經波及多地)。

    “八月壬寅(初五日),再撥京倉米十萬石備順天賑需。……丁巳(二十日),留漕米五萬石,撥庫帑十萬,備山東賑。壬戌(二十五日),以順直水患,諭王公各府京旗莊田並減租。是月,免陝西、江西逋賦。賑陝西水災雹災,雲南水災,臺灣風災。”

    也就是說,本年農曆八月,清廷的賑濟工作還在持續:

    一、農曆八月初五日,再調撥京師官倉米計十萬石,以備順天賑災之需;

    二、農曆八月二十日,暫時截留漕運米計五萬石,調撥內庫帑銀計十萬兩,以備山東賑災之需;

    三、農曆八月二十五日,因為順天直隸的水患,下發諭旨:王公各府京旗莊田一併減租;

    四、免除陝西、江西未繳交的賦稅;

    五、賑濟陝西水災、雹災,雲南水災,臺灣風災。

    “(農曆九月)丙子(初九日,重陽節),賑琿春、寧古塔潦災。……永定河決口合龍。甲申(十七日),賑甘肅雹災。……癸巳(二十六日),撥部帑及倉米於順天備賑。”

    也就是說,本年農曆九月,災害漸弱,清廷的救賑繼續:

    一、農曆九月初九日,賑濟琿春(今吉林轄內)、寧古塔(今吉林轄內)的水潦災害;

    二、永定河決口合龍(工程歷時兩月有餘);

    三、農曆九月十七日,賑濟甘肅的雹災;

    四、農曆九月二十六日,調撥部帑及倉米於順天,以備賑災。

    “(冬十月)辛亥(十五日,下元節),再撥京倉米五萬石備順天賑。免奉、直、魯、豫商販雜糧稅捐。”

    也就是說,本年農曆十月,清廷的賑災還沒有結束:

    一、農曆十月十五日,再次調撥京師官倉米五萬石,以備順天賑濟之用;

    二、免除奉天、直隸、山東、河南商販的雜糧稅捐。

    “十一月乙亥(初九日),賑湖南被水州縣災。”

    到了本年的農曆十一月,清廷的賑災基本結束:

    一、賑濟湖南遭受水災的州縣。

    以上為正史中對本年災害的記述及清廷對災害的處理情況。

    下面,繼續看一看當時人在筆記中記述本年災害及清廷相關處置的文字。

    清人吳慶坻《蕉廊脞錄》卷一《光緒十六年京津久雨成災》中,關於此事,著墨甚濃。

    光緒十六年(公元1890年)農曆六月初五,因為京師久雨、莊稼受災,光緒帝親詣大高殿拈香,祈求天晴。

    大高殿,始建於明世宗(朱厚熜)嘉靖二十一年(公元1542年),稱“大高玄殿”;嘉靖二十六年(公元1547年),毀於火;明神宗(朱翊鈞)萬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重修。清代時,因避清聖祖(愛新覺羅·玄燁)康熙帝諱,改名“大高元殿”,後又更名為“大高殿”,並於清世宗(愛新覺羅·胤禛)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清高宗(愛新覺羅·弘曆)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清仁宗(愛新覺羅·顒琰)嘉慶二十三年(公元1818年)年重修,後又有多次修葺。光緒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八國聯軍入侵時,大高殿受到嚴重破壞,後修復。大高殿位於京師皇城之內,北海之東,景山之西。沿中軸由南往北依次為大高玄門、大高玄殿、九天萬法雷壇、乾元閣等主體建築,其左右佈置有配殿、鐘鼓樓及值房等建築。大高殿在明代作為道教祭祀場所,在清代為祈雨、雪之壇。

    在光緒帝拈香祈晴的當日,還同時派遣貝勒愛新覺羅·載濂、貝勒愛新覺羅·載漪、貝子愛新覺羅·奕謨、輔國公愛新覺羅·載澤等,分別親詣時應宮、昭顯廟、宣仁廟、凝和廟拈香,共同祈請天晴。

    西苑時應宮,亦稱中南海時應宮,位於紫光閣之北,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建,有前、中、後三殿。其前殿祀四海、四瀆諸龍神像,東西為鐘鼓樓,中為正殿,祀順天佑畿時應龍神之像;後殿祀八方龍王神像。

    昭顯廟位於西城北長街,建於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以祀雷神。坐北朝南,外垣門東向。中軸線上有影壁,長22米,高約3.5米,綠琉璃瓦硬山調大脊。

    宣仁廟位於東城北池子大街,俗稱風神廟。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敕建,以祀風神。嘉慶九年(公元1804年)重修。其規制仿中南海時應宮,賜號“應時顯佑”,廟曰"宣仁"。前殿祀風伯,後殿祀八風神。

    凝和廟在東城北池子,俗稱雲神廟。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敕建,祀雲神。廟以雲霧可凝結為水而得名。廟門坐東朝西,殿宇均坐北朝南。

    宣仁廟與位於其南、並排而坐的凝和廟,與位於紫禁城西側、北長街大街路西的昭顯廟,與位於中南海紫光閣北面的時應宮,合併為清代皇城祈雨廟。

    農曆六月初八日,清廷釋出諭旨,內容大體如下:

    步軍統領衙門的上奏中,有京城內外因為雨後房屋倒塌,該衙門的死傷情況。現經查報的左右翼長及中營等處的實際,共計死傷人員十六名,著該衙門酌情給予死傷者一定的獎賞和撫卹。此外,後續如果還有查出人員傷亡,可參照本次獎賞和撫卹的標準,進行處理。所有事項,均需上奏清楚後辦理。

    農曆六月十一日,光緒帝再次親詣大高殿及宣仁廟拈香,祈求天晴。

    農曆六月十三日,清廷釋出諭旨:

    前此,因為京師雨水過多,居民的禾稼受到損傷。朝廷多次諭令,要求順天府府尹等查明其屬下地方遭受水災的情景,迅速具奏。現根據潘祖蔭等人上奏所稱:

    “京師近畿一帶,東、西、南三處偏遠地界,遭受災害最為嚴重。現根據宛平、固安、良鄉、房山、通州、順義等州縣以及南路廳同知的勘察上報,其所屬地方,有的田產房屋被大水沖毀,有的全村被淹,死傷人員很多。各地方已經分別委派專人,廣泛延納紳士,想方設法進行賑濟,並且打算添設粥廠,請求朝廷調撥銀兩粟米。”

    小民忽然遭遇水患,飄蕩離析,無處住居。看完奏摺之後,朕深為悲憫痛側,著按照上奏所請,進行辦理。

    先在六門之外酌情添設粥廠;並於孫河、定福莊、採育鎮、黃村、龐各莊、盧溝橋等六處,一律添設粥廠;加恩賞給京師官倉米一萬五千石,立即發放到各處煮粥,並散放給災民,以資急速賑救。

    著派遣志顏、李端遇、胡聘之、胡隆洵、景灃、徐承煜等人,分別前往孫河等六處,進行稽查,控制局面,監督發放事宜,妥為處理。

    受災各鎮開設粥廠所需經費,共計白銀二千兩,著戶部照數撥發。

    朕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壽恭欽獻皇太后懿旨:

    “畿輔水災非常嚴重,本太后雖處深宮,但對死傷民眾懷有沉痛的心情,掛念甚殷,著發去宮中節省的內帑白銀五萬兩,作為賑災撫卹之用。並立即著潘祖蔭等,遴選委派穩妥的官員,分投散放,以振救受災民眾。欽此。”

    順天府尹等,務必仰體聖懷,認真辦理,一定要讓慈恩遍及受災窮困的各家各戶,嚴格禁絕吏胥在賑災過程中侵奪剋扣,滋生事端。

    密雲、懷來以及還沒有呈報災情與處理事宜的州縣,並著迅即查勘覆奏。

    另片有奏:“東安、武清等處,朝廷已委派官員,攜銀前往辦理賑濟事宜;右安門、永定門外所借用通惠河運米的船隻,並扎制木筏,助濟越渡。’等事。馬上著督辦整飭的官員切實經管處理,不要讓災民流離失所,無處著落。其餘事項,著照所議辦理,並通告該部知道。

    胡隆洵很快就因病出缺,清廷改派李鴻逵前往賑濟辦理。

    六月十九日,清廷諭旨:

    前因天津等處遭受水災,經李鴻章奏請,朝廷已經撥發白銀六萬兩,先就遭受水災最為嚴重的地區急速優先辦理賑濟撫卹。因念及此次雨水過多,災區廣大,受災饑民嗷嗷待哺,災害彌平尚需時日,惟恐後續賑濟不敷,朝廷加恩,著將奉天運入京師的粟米一萬二千七百餘石,並在本年江北河運的漕米中截留三萬六千石,撥付該處,以備賑濟之用。其中,隨漕的輕齎銀(元明以來,稅糧﹑漕糧﹑馬草等折收銀兩的部分,叫"輕齎銀"。清代漕糧加徵的耗米,除隨船給運四鬥外,其餘耗米折徵銀兩,並按兌運遠近規定數額。見《清史稿.食貨志三》。)等款項,著查尋參照往例,核定後,解送至直隸,作為賑災粟米運費的津貼。李鴻章應遴選穩妥的官員,分辯清楚災害的輕重緩急,核實後依序進行發放,堅決禁止吏胥有任何的舞弊與矇混,以副朝廷軫念災區有加無已的深意。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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